Re: [申請] ufosty卸任
※ 引述《puec2 (^^y)》之銘言:
: ※ 引述《jiniba (糖果)》之銘言:
: : 2.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參與罷免。
: : 條文已很白話了,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不得參與罷免,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
: : 參與罷免。
: : 條文與語文都作如是解,當然,政治魔人可以不理會條文,官大學問大,官啊,官啊!
: 非經連署=條件A
: 未滿兩個月=條件B
: 同時滿足A+B則不得參與罷免。
: 在我看來應該是這樣解釋的。
: 有這種疑義也好,站方可以一次解釋清楚那個逗點後面是"或"還是"若",免得讓
: 某些政治魔人吵不過人只好鑽漏洞囉。
你的加上
CrazyMarc的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 引述《ljrll2000 (吉他新手)》之銘言:
: : 2.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參與罷免。
: : 請先看清楚100次...
: 不是看清楚的問題,是你對規定要件的解釋有問題
: : 幾句話就是兩個條件,但是有首要跟次要
: : 首要條件為必須是民選 否則不管你當多久都都不得參與罷免
: : 如果你符合了民選的條件,次要條件才會生效,必須滿兩個月否則不得參與罷免
: : 光看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是民選就不能參與罷免
: 規定要改成
: 『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不得參與罷免。經連署上任之版主就任未滿2個月亦同』
: 或是
: 『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任該版版主滿2個月方得參與罷免』
: 才會是你要的規範內容(以連署上任為參與罷免之必要條件)
: 來看看刑法
: 第 339 條 (詐欺)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
: A. B.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 C.
: 簡化: (A˙B)→C
你們是想說如果是連署上任,不用兩個月就可以參加罷免?
上任第一天馬上可以罷免了喔?
這種解釋剛好符合你們的論點不是嗎?
何況逗號有多種解釋,拿這個明明有兩個逗號跟一個逗號,句型不同的法條有用嗎?
你舉的例子B會發生,A一定會先發生!
就是說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一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但是這邊在討論的完全不一樣,請問Q發生P一定要發生嗎? 不見得吧?
這樣的解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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