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罷免之疑問與建議
: (1)我想問的是 小組的規定是只要有"組務申訴紀錄證明與板主溝通無效"
: 然而群組之規定卻多了項"小組長定案判決" 究竟該以哪個為準?
兩者皆要。
在生活娛樂館群組內的看板管理必須遵守群組之規定,在批踢踢大道小組內
的看板必須遵守小組的規定,因此本小組內看板的管理方式必須遵守兩者規定。
: (2)承(1) 所謂的定案判決 是限定申訴人勝訴 還是不論勝敗訴皆可?
不論勝敗皆可,但必須已結案。
: (3)承(1) 不論以哪個為準 是否必須是以有申訴之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
: 還是只要組務裡有某板相關之申訴紀錄以及判決即可?
當事人才可發起。
: (4)承(1) 關於申訴紀錄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訴"才可以嗎?
: 如若是檢舉板主瀆職、怠職等 有小組長之定案判決
: 請問是否得以提出罷免? 還是一定要申訴(信件往來)才行?
有定案判決的「申訴」或「檢舉」紀錄才可提出罷免,可參考有 [判決] 標題
的文章,直接駁回的檢舉或申訴不算。但檢舉的部分還是需要有和板主溝通的
紀錄。
: (5)關於提出申請罷免之時間 是同群組規定之連署時間滿七天後即可
: 還是以小組規定之罷免連署結束後 才得申請罷免板主?
: 如若是以小組之規定為準 則還需要照群組之規定48小時內提出申請嗎?
七天後即可,目前的小組規定中提到的罷免連署結束指的是滿足群組規定之最少
連署時間,也就是七天,未來會將組規修正成更具體的描述。
連署單結束時間 (十四天) 後的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的規定,依然是要遵守的。也
就是可以提出申請的時間為,連署單開始後的七天整至十六天整之間。
: (6)這部份是建議 承(3) 若是一定要有申訴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的話
: 是不是不太洽當? 畢竟連署發起人必須符合登入、發文數大於200
: 且註冊滿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此項資格 因此在這邊建議
: 是否只要有相關申訴紀錄(與小組長定案判決) 任何人皆得提出罷免
: 或是某板板主有遭他人申訴滿X次任何人即可提出罷免
: 才比較不會有因資格不符無法提出罷免含恨的情形
目前規定是這樣沒錯,所以會再和其他組長討論、研究之後決定這方面該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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