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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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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認為羅大法官引用該條的規定顯然是誤會了. 基本上都更條例的多數決機制是從平均地權條例來的. 根據該條例. 第 57 條規定.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其本來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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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ulycess大大的解惑,不過跟大大報告一下,土地法34條之一是包含「法律上」. 跟「事實上」的處分....不過這不是我的問題點。. 羅大法官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個人總覺得怪怪的。. 就我所認知,如果共有物為不動產,應該先適用土法34-1,而門檻只要人過半、. 地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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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的處分有兩種. 第一項的處分是「法律上」的處分. 第二巷的處分是「事實上」的處分. 例如AB共有一棟房子的1/2. A可以把1/2的所有權賣掉,但不能說我有1/2的所有權不經B同意就把房子拆掉. 土地法34條之1是「法律上」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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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62226384.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 小弟今年準備地政士考試,目前是在自修民法。. 想當然爾,對於都更條例與土地法也有所學習...... 看到這一篇文章,我對中間羅昌發大法官那段文字有所疑惑. 他以民法819條共有物的處分來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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