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看板LAW作者 (shodden)時間11年前 (2013/04/28 11:42),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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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62226384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 小弟今年準備地政士考試,目前是在自修民法。 想當然爾,對於都更條例與土地法也有所學習..... 看到這一篇文章,我對中間羅昌發大法官那段文字有所疑惑 他以民法819條共有物的處分來試適用於不動產,請問這對嗎? 印像中,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不是應該優先適用土地法34條之一人過半、地過半, 即可幫他共有人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只要提出已為受領或代為提存之證明。 請各位前輩們能協助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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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19是"原則",土34-1是"例外",係求有利於社經發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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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其用而生。但羅大法官在闡述的是"原則",並沒有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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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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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真的要解題 你還是要拿34-1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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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09:46, , 5F
大法官說的 就是對的 效力大於立法 (憲法除外)
05/21 09: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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