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62226384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
小弟今年準備地政士考試,目前是在自修民法。
想當然爾,對於都更條例與土地法也有所學習.....
看到這一篇文章,我對中間羅昌發大法官那段文字有所疑惑
他以民法819條共有物的處分來試適用於不動產,請問這對嗎?
印像中,如果共有物是不動產,不是應該優先適用土地法34條之一人過半、地過半,
即可幫他共有人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只要提出已為受領或代為提存之證明。
請各位前輩們能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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