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看板LAW作者 (shodden)時間11年前 (2013/04/28 20: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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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819的處分有兩種 : 第一項的處分是「法律上」的處分 : 第二巷的處分是「事實上」的處分 : 例如AB共有一棟房子的1/2 : A可以把1/2的所有權賣掉,但不能說我有1/2的所有權不經B同意就把房子拆掉 : 土地法34條之1是「法律上」的處分 : ============================================================================= 感謝ulycess大大的解惑,不過跟大大報告一下,土地法34條之一是包含「法律上」 跟「事實上」的處分....不過這不是我的問題點。 羅大法官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個人總覺得怪怪的。 就我所認知,如果共有物為不動產,應該先適用土法34-1,而門檻只要人過半、 地過半。而都更條例中的的自行劃定的門檻,更是高於這個數字..... 而我想問的是,引用民法819的共有物處分主張都市更新的門檻,這樣是否合理? 還是羅大法官有其他的法令依據而是我所沒學習到的? 如果有人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來詢問我,是否可以主 張他的法條引用錯誤? (抱歉我不是法律背景出生,我不知這段話是否正確?)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42.140

04/28 21:13, , 1F
如果說是實務上應該是不會有人問到這麼[深
04/28 21:1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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