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819的處分有兩種
: 第一項的處分是「法律上」的處分
: 第二巷的處分是「事實上」的處分
: 例如AB共有一棟房子的1/2
: A可以把1/2的所有權賣掉,但不能說我有1/2的所有權不經B同意就把房子拆掉
: 土地法34條之1是「法律上」的處分
: =============================================================================
感謝ulycess大大的解惑,不過跟大大報告一下,土地法34條之一是包含「法律上」
跟「事實上」的處分....不過這不是我的問題點。
羅大法官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個人總覺得怪怪的。
就我所認知,如果共有物為不動產,應該先適用土法34-1,而門檻只要人過半、
地過半。而都更條例中的的自行劃定的門檻,更是高於這個數字.....
而我想問的是,引用民法819的共有物處分主張都市更新的門檻,這樣是否合理?
還是羅大法官有其他的法令依據而是我所沒學習到的?
如果有人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來詢問我,是否可以主
張他的法條引用錯誤?
(抱歉我不是法律背景出生,我不知這段話是否正確?)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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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242.140
推
04/28 21:1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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