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3/04/29 10: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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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zz (shodden)》之銘言: : 感謝ulycess大大的解惑,不過跟大大報告一下,土地法34條之一是包含「法律上」 : 跟「事實上」的處分....不過這不是我的問題點。 你說的執行要點學者普遍認為是違憲的行政規則,沒有人提大法官解釋而已...... 土地法34條之1的處分僅包含法律上處分是學者依照立法目的推出來的結論 : 羅大法官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個人總覺得怪怪的。 : 就我所認知,如果共有物為不動產,應該先適用土法34-1,而門檻只要人過半、 : 地過半。而都更條例中的的自行劃定的門檻,更是高於這個數字..... : 而我想問的是,引用民法819的共有物處分主張都市更新的門檻,這樣是否合理? : 還是羅大法官有其他的法令依據而是我所沒學習到的? : 如果有人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來詢問我,是否可以主 : 張他的法條引用錯誤? : (抱歉我不是法律背景出生,我不知這段話是否正確?) : 謝謝 ^^ 都市更新雖然是公權力介入私法關係,基本上還是公法上的事務 民法、土地法是私法上的事務 基於公法上事務是為處理公共利益,效力優於處理私人利益的民法與土地法 應該優先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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