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819 VS 土地法34條之一
※ 引述《syzz (shodden)》之銘言:
: 感謝ulycess大大的解惑,不過跟大大報告一下,土地法34條之一是包含「法律上」
: 跟「事實上」的處分....不過這不是我的問題點。
你說的執行要點學者普遍認為是違憲的行政規則,沒有人提大法官解釋而已......
土地法34條之1的處分僅包含法律上處分是學者依照立法目的推出來的結論
: 羅大法官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個人總覺得怪怪的。
: 就我所認知,如果共有物為不動產,應該先適用土法34-1,而門檻只要人過半、
: 地過半。而都更條例中的的自行劃定的門檻,更是高於這個數字.....
: 而我想問的是,引用民法819的共有物處分主張都市更新的門檻,這樣是否合理?
: 還是羅大法官有其他的法令依據而是我所沒學習到的?
: 如果有人用「聯合國驅離家園準則」所闡述的1/10的門檻來詢問我,是否可以主
: 張他的法條引用錯誤?
: (抱歉我不是法律背景出生,我不知這段話是否正確?)
: 謝謝 ^^
都市更新雖然是公權力介入私法關係,基本上還是公法上的事務
民法、土地法是私法上的事務
基於公法上事務是為處理公共利益,效力優於處理私人利益的民法與土地法
應該優先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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