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看板LAW作者 (frey)時間3年前 (2020/09/11 10:28), 編輯推噓3(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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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 時間: Wed Sep 9 22:30:57 2020 : : → jenoren: 本來要自己打一篇,但發現網路上有白話版,內容也沒什麼 09/10 23:47 : → jenoren: 問題,就請原波自己點選連結囉~ 09/10 23:47 : → jenoren: https://reurl.cc/Oq4GWr 09/10 23:47 : → jenoren: 法律板之宗旨應係提供板友有關法律問題及法學知識的探討 09/10 23:47 : → jenoren: 。針對繫屬中甚至尚未繫屬之個案,提問具體之宣告刑度、 09/10 23:47 : → jenoren: 甚至回答法院「頂多」宣告如何,均顯有越俎代庖之嫌。我 09/10 23:47 : → jenoren: 們都不是個案之承審法官,事前預斷等極可能斲傷司法公信 09/10 23:47 : → jenoren: 力之舉,宜盡量避免。 09/10 23:47 J大的連結已經有提到了, 和解書上面訂定拋棄刑事訴訟法一切追訴權, 或者是和解書上面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這個部分涉及到告訴權可不可以捨棄的問題, 實務見解一向都是認為刑事訴訟權無法捨棄、拋棄。 前幾年倒是有一個地院見解: 採取了跟過往法院不一樣的做法, 甚至請何賴傑老師就告訴權捨棄、行使方式等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鑑定意見,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閱。 地院判決有一段內容應該可以說明原po的心境: 實務上常見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例如涉犯過失傷害嫌 之車禍案件),被害人與加害人私下達成和解,加害人 賠償被害人金錢,雙方並約定被害人對加害人拋棄刑事 追訴權(或不提起刑事告訴、不再追究責任)。惟事後 被害人卻又反悔,而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要求更多的賠 償金錢,否則不撤回告訴;加害人若要避免留下前科, 只能任人痛宰,乖乖付錢。雖然理論上被害人民事賠償 請求權與其是否要讓被告受刑事追究,係屬兩事,惟拿 到民事賠償之後,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不免讓人有不 公平之感受。 另外,地院見解雖然肯認最後告訴權可以捨棄, 但還是有前提條件的限制: 即告訴權之捨棄應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 且須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並製作筆錄。 而且地院這個見解目前還是沒有普遍被實務接受, 遇到這類問題,除了透過鄉鎮市調解機制,再來就是J大建議的方法。 : → Fanling: 感謝大家的回覆,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 09/11 06:11 : → Fanling: 賠償就足夠,因為我覺得已經做到該負責的了,輕微挫傷8萬 09/11 06:11 : → Fanling: ,醫療費另計,我自認無愧就算最後拘役罰款我也接受,錢 09/11 06:11 : → Fanling: 要給我寧可給國庫 09/11 06:11 : → jenoren: 原波負責任的態度值得肯定。 09/11 09:09 : → jenoren: 你的案子讓板友們知道除和解書外,務必要請對方同時簽署 09/11 09:09 : → jenoren: 「刑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這部分比較偏實務操作 09/11 09:09 : → jenoren: 及屬專業領域,多須實際待過法院刑庭或刑事律師才會瞭解 09/11 09:09 : → jenoren: 。 09/11 09: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65.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791328.A.D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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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事部分之鄉鎮市調解,板友可以參閱鄉鎮市調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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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等規定。但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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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存有良莠不齊之問題,偶爾還是會發生法院不予核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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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書之情形(臺中地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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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該判決正好也涉及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所以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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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比較建議當事人到法院之調解室,由法院聘任之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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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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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若在當事人洽談和解之際,一併讓告訴權人簽署刑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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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通常和解契約裡頭會有告訴權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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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為人委任之律師代為遞狀的條款),更是釜底抽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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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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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1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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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告訴(第2項)。」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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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條款如何擬、雙方律師如何談,在在都涉及專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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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而這也是為何一名專業的律師能深獲委任人信賴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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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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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要對方給告訴狀和撤回狀 才能安心和解 根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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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不完善 結果變成律師專業的象徵 其實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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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稱之「對方」是指哪造?刑事告訴狀和刑事撤回狀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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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都是由行為人這裡委任的律師已經擬好的,告訴權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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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詳細閱讀、確實同意後簽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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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請問法規哪裡不詳盡呢?契約條款之擬定當然屬律師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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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一部分R,跟你生病會去看醫師並充分尊重醫師診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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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之處方箋很像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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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如果當事人兩造平時都很忙碌,委任律師洽談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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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省下非常多勞力時間和精神折磨,何樂不為?現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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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也很推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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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訟源、減輕法院負擔,而能將有限司法資源投注在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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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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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合理的是,已經雙方合意和解,放棄追究加害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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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責任,加害人以為賠錢就好。但被害人可以事後越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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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不對,和解後提出告訴,且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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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蒐集證據,討論構成要件,法理論述各種專業很好。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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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到被害人同事簽告訴狀及撤回狀到的和其法學素養有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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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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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萬一有不肖律師,為被害人擬和解書,故意寫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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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責任缺又另外教導被害人,“沒關係,寫了這樣還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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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告”。是否法律上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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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說的專業應該是嫻熟實務對於撤回告訴的運作,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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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多數關於捨棄告訴、撤回告訴見解接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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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是否從法理、法學尋求、建構雙方對等、公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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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甚麼關聯,當然你也可以說有關,定義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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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能跟律師所要擔負的義務(維護當事人利益)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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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肖與不肖,只要不違法,都是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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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除這層包袱的話,要討論說有/無簽撤回告訴,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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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基於不再追究的意思,效果上兩者有不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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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不是公平、制度上是不是欠缺保障,這個可以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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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波的和解書要先區分民事、刑事二部分,關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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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尚涉及和解時點、損害隱微性甚至後遺症等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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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開花就不深論了,以下僅聚焦在刑事和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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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事告訴權得否捨棄除了涉及法學價值之取捨,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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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該國之法治發展和法學知識普及程度。德國實務是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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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權捨棄制度的,惟同樣被我們認為法治已高度發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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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普遍具良好法學素養的日本,亦不承認告訴權得予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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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值一提,不要有全能立法的迷思,我們不可能苛求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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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範一切萬事萬物,何況事情之原則、例外,甚至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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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例外又例外(不是繞口令而是現實)的狀況亦非罕見。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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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制度之採擇與否,其要件和說理往往須集學說、實務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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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智慧積累而成。像前面提到的德國、日本法制,亦均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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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得否捨棄之明文,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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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對刑事告訴權捨棄制度若有興趣,請閱讀何賴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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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告訴之法律性質與適用〉一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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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有提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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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幫板友附上網址連結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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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和解的學問及眉眉角角實在太多了,你覺得與律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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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那是因為本件(倘原波所述屬實,對方所受之傷害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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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嚴重)是極度單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解金額也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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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可以負擔;但如果是企業間甚至跨國連鎖大型企業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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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契約,案情之龐雜難解,且標的多是以新臺幣億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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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企業經營者會不會充分尊重律師(團隊)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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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有沒有不肖律師那大段的假設性問題…痾,還是回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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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讓你放心~實務上絕大多數之和解契約暨契約條款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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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都是行為人所委任之律師早已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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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告訴權人委任之律師就是審閱條款有無不妥之處要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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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後請自己當事人簽名。實在殊難想像告訴權人委任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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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要求告訴權人僅簽署和解契約之空間(如此,行為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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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願意和解);退萬步言,就算該律師願意為了當事人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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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陷自己於被懲戒除名之風險,行為人委任之律師歷經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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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和實習訓練試煉,也不是吃素的阿!律師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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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盡其注意義務所致損害,可是須對委任人(即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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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的,行為人委任之律師倘如此離譜同意對造律師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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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會被自己當事人求償外,也很有可能會被移送律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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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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