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看板LAW作者 (天長地久有時盡)時間14年前 (2009/09/13 21: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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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nhao (Howard)》之銘言: : ※ 引述《kfools (阿邦)》之銘言: : : 請問出車禍之後的和解 : : 有沒有說如果過了某段時間沒去和解 : : 以後就不能和解了? : : 謝謝 : 所謂和解 一般的重點在於使對方放棄民、刑事追訴權 : 法律上其實並無和解這一名詞 : 最主要是在於使對造在刑事庭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時 換取檢察官之緩起訴或法院判決之緩刑 : 如此而已 按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 生之契約。 第737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 至於和解契約有沒有事發後多久的限制? 法律並無限制,當然你想要什麼時候訂約都可以... 但是問題在有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以車禍來說..侵權行為的銷滅時效按照民法第197規定,最長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是10年...加害人都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了,為何還要訂定和解契約呢? 當然啦,誠如和解契約第767條規定,當事人自願拋棄權利,也沒什麼不可以... 這不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表現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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