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近日行經巷弄小路跟一個阿伯擦撞,對方手掌擦傷
經過如下:
擦撞地點為一般住家前方巷弄,左右皆有停車,
因此當我轉進巷弄便偏向中間行駛,故左前後輪
皆有橫跨雙黃線,此時對向機車往我方向行駛,
約莫離50公尺左右我就發現他並未直視前方行駛
,注意力是在右方的店家,且機車行駛在接近黃
線但未橫跨,我發現對方騎士狀況後即減速並鳴
按喇吧(車速已經接近停止狀態),因與左右店家停
車的距離空間不大加上機車騎士也非常接近雙黃
線,故我並沒有再往左或右開怕一有車速撞上後
果更嚴重。
結果機車騎士最後還是直接撞上我車左前方,對
方車速不快機車半倒外殼破損,手部擦傷,後由
我報警處裡。
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精神賠償3萬元且說他韌帶斷
掉需休養7-8個月,除機車修理費用及當天包紮
手部擦傷費用收據外,他於和解前天去打了石膏
且並無醫生證明載明與車禍相關,因已隔8天才去
打石膏且無證明我方保險員請他再給醫生開立證明
,若保險理賠3萬給他,我傾向和解,假使又要求償7-
8休養的相關賠償,我就無法接受,以此案例若到法
院審理我方是否須賠償到3萬精神賠償及後續其他等
等的費用,其實他真的傷的不嚴重調解隔天他就把石
膏拆了還騎機車到附近店家串門子,是否只要醫生肯
開證明給他,他的一切醫療費用就須由我方負擔,因
為跨越雙黃線這點真讓我沒什麼打官司的籌碼。
本身是自由業所以工作時間我能自行調配並不在意出
庭費時,故想詢問一下版友的看法,合理賠償我當然
接受,可是擺明想敲竹槓的行為真的很無奈。
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皆有拍攝到,對方雖無違規但未注意
車況在責任上是否也占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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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70.10
※ 編輯: KissMeMoMo 來自: 122.117.70.10 (07/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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