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有關律師可否在法庭上做不實陳述消失
大家好,
我官司都輸了,我還可以怎樣?就上來的問問律師的問題……
好,那回到這案子,有關Y大提到654條第2項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
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我在原PO就
有提到,這是在第四次開庭對方律師的攻防,他要把這個導到不可抗力所致,當然,這個
從我的角度來看,這是合理攻防,比不實陳述好很多,當然,我也要提出我認為的觀點,
我在原PO有說,跑道維修是一個超過兩年的計畫,航空公司可以透過更改班表來改善,而
且,全世界單跑道運行機場不少,跑道維修,改建例子很多,都可以參考,我是以此點來
說明這不是不可抗力所致,我就打個比方,台鐵要修軌道而改為單軌營運,時間兩年,台
鐵會擺爛,不動班表,班班delay,這是不可抗力嗎?當然,我在原PO也有說,就官司結
論來看,法官的不可抗力因素跟我的認解不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跑道維修對本案航空影
響很大,但對其他航空影響較小?我有檢附民航局的準點率報告,不要跟我說跑道維修只
會影響某航空,不會影響其他航空。但可是,該律師有扯說該航空事先不知桃機要修跑道
,這就過頭了吧?
還有,跑道施工跟跑道測試是兩回事,在100樓就有說過了,我在第一次開庭就有說該航
空日期搞錯,該代理人就說其實兩天都有跑道測試,大家可以去看看12/11/2014當天的跑
道測試影響有多大,google就有。
記得在台北市消保會協調時,消保官就說因為大眾交通運輸延誤情況嚴重(高鐵有一陣常
故障誤點,台鐵以前不知道什麼叫準時),但當大家開始要求,政府也依民法654條處理
,所以現在高鐵延誤超過30分鐘退費,台鐵是延誤超過60分鐘退費,而且台鐵準點率現在
高很多,因為透過一連串的更動班表等等,當然,今天如果是天候因素,像颱風,我這樣
要求當然就不合理,而且也會被砲!但如果是某航空準點率比其他家低很多,那這樣可以
說跑道維修只會影響某特定航空?
一個例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3/646732/
華航一直說流量管制等等根本只是想卸責,
以這個的CI109事件,原來應該是7/12 9:40pm從成田機場起飛,卻等到7/13 11:30am才起
飛,delay 近14小時,以下是華航的說詞:
華航表示:昨天CI109東京成田往桃園航班,表訂21:40起飛,由於桃園機場流量管制,造
成航機晚到成田,晚上約10點半到達登機門,在完成航機安全檢查、清潔等工作後,已達
成田機場晚間11點到隔日上午6點的宵禁時間,航機無法起飛,因此安排旅客前往旅館、
機場貴賓室等休息。華航指出,航班改於當地時間13日上午11:31起飛,預定13:23到達桃
園機場。
簡單來說,都是桃園機場害的,跟華航沒關係,但,這是事實嗎?
7/12 CI109 是Airbus A330/B-18352,這一台飛機在7/12行程本來是這樣:
CI781 TPE-SGN 0730-0950
CI782 SGN-TPE 1050-1515
CI106 TPE-NRT 1610-2030
CI109 NRT-TPE 2140-0025
在行程沒有任何delay的情況下,飛機從胡志明市回到台北後只有55分鐘要起飛到成田,
55分鐘要把飛機停到Gate,乘客下機,飛機清潔,補充食物飲料油料,乘客上機,起飛,
這根本不可能,根本不可能,根本不可能,
一樣的道理,781/782中間也只有60分鐘,
結果在7/12,
781 到達delay 15 min
782 起飛delay 37 min,到達 delay 62 min (16:17)
106 應該要1610起飛,結果飛機1617才到,後來1804起飛,delay 114 min,2206到,
delay 96 min,因為飛機2206到,約2230到gate,等到飛機整理好,成田已經宵禁
最大的問題就是華航排了一個幾乎不可能準時的航班………
並不是就剛好7/12是這樣,但幾乎每天都差不多………
華航自己班機調度有問題,怪罪機場,機場是很爛沒錯,但桃機是2015才開始修跑道嗎?
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計畫於民國99年4月14日奉核定,桃機是從2014年初就開始修
南跑道了,華航應該要把桃機的情況列入班機調度的考量中,但沒有這麼做原因可能是
1) 華航就是爛,不管客人
2) 飛機不夠,班表排不出來
3) 以上皆是
看7/12/2014之前幾天,CI106的前一班會從香港,新加坡,關西等回來,7/12這個根本
是misson impossible,現在華航一直說流量管制等等根本只是想卸責。
回到本題,
我不知道為何該航空律師要做不實陳述,被要求,被脅迫,還是只是不小心搞錯??還是
只是攻防手段?我認為他跑道測試硬凹失敗後,改稱有跑道施工,這我覺得沒問題啊,我
要去證明說他跑道施工有沒有影響啊,我可以提出我的證據,法官認為誰有理就聽誰的嘛
這對我來說是攻防手段,我認為在法庭上的攻防,可以扯三拉四,把一個簡單的案子攪混
,但不代表可以做不實陳述,今天如果委託人說謊,律師不查,那我無話可說,律師盡到
他的責任,我也同意,律師沒有必要查證義務,這些我都可以接受,但沒證據直接硬凹,
這不好吧?我所知道的律師在法官或對方提問答辯時,如果律師本身不確定,通常會說,
我再具狀呈報,因為畢竟,不實陳述被法官知道,也會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不是嗎?
更神奇的是看來大家好像認為律師是靠不實陳述賺錢的,好像律師不做不實陳述反而是怪
事,
當然,如果這案子我一開始就有找律師,或許情況會不一樣,主要就是跑道維修是否為不
可抗力之因素,我的說詞無法讓法官認為跑道維修不是不可抗力之因素,
先不管這案子,是不是律師可以做不實陳述?如果可以,那是不是律師法第28條幾乎都
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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