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有關律師可否在法庭上做不實陳述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7/19 22:02), 編輯推噓-17(42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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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有一個有關律師在法庭上可否做不實陳述的問題 我因為工作需要,有時需要出國,在2014年,我大概搭了18個航段, 其中有8段是在某航空,在這8段中,有6段是延誤超過30分鐘的, 因為有不少朋友在該某航空工作,所以我大部分可以確定的是某航空 是因為很多原因,不是天氣,或等等原因而延誤,又因為有一次有一 個重要的會議需要參加,因為該某航空的operational reason, 延了約1小時起飛,到2014年年底,在國外要回國,又因為飛機晚到, 一直問地勤何時飛機到,何時起飛,一直說謊,所以我回到台灣後我 就向消保官申訴,某航空願意以50美金機上扺用卷和解,我不願意, 我不要錢,我只是要他們認錯,他們拒絕,所以和解不成,我就遞狀 控告該航空違反《民法》第654條「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 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在第一次開庭時,某航空訴訟代理人在庭上說當天有跑道測試, 所以飛機延誤是不可抗力之因素,但是我說當天沒有跑道測試, 訴訟代理人搞錯日期,跑道測試是2014/12/11,不是我訴求航班, 我也附上該航空該航班過去120天準點情況(當然不好),某航空訴訟 代理人說不管是2014/12/11或我訴求航班那一天都有跑道測試,法官裁定他將 行文桃園機場確認。我其實就傻眼,因為這是一個小案子,我以為一次庭就結束。 在第二次開庭時,法官拿出桃機公文,說明當天沒有跑道測試,某航空 訴訟代理人在庭上說當天雖然沒有跑道測試,但因為桃機在修跑道, 所以是單跑道營運模式,所以還是不可抗力之因素,我當時是提出 整個2014年該航空的準點率資料(民航局上下載),證明該航空不準點是常態, 不是個案,不管有沒有修跑道都一樣,如果是修跑道原因,為何就該某航空 準點率特別差,我並提出該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作不實陳述,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367-2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 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建請法官依法量刑。 (別鞭我,我不太懂法律,我當時只是覺得不能說謊,法官說他不是當事人, 也不是證人,也沒具結,所以沒事) 法官裁定他將研究我的訴狀,下次開庭再議。 在第三次開庭時,某航空訴訟代理人把重心放在該航空國際航線旅客及 行李運送條款,說「機票是契約的表見證據」,但卻又說「時間表或他 處所列並非保證亦不屬於本契約之一部份」。某航空訴訟代理人認為我 買了機票,就是自動同意該運送條款,我主張根據消保法第十一條說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如果航空公司 遲到,旅客倒楣,如果旅客遲到,旅客倒楣,並沒有平等互惠,該運送條款 應該無效,法官裁定下次再議。 在第四次開庭時,我想把重點拉回該航班,我強調就算是機場修跑道, 飛機延誤不是不可抗力之因素,因為航空公司可以以稍許更動班表就 可以改善其準點率,我並提出其他國家機場因為機場如果有長期維 修而與航空公司協調更動班表,讓尖峰時段loading 可以下降, 某航空訴訟代理人說,該航空有分冬季班表跟夏季班表,我訴求之航班 為冬季班表,約在2014年4月就會送交主管機關核定,在當時, 該航空並不知會有跑道關閉維修的事,我因為上次他們硬凹跑道測試的事 ,我就有先準備,我當場提出桃機新聞稿反駁,桃機在2013年就公布, 跑道關閉維修,該訴訟代理人看過我提出的證明,法官問他有無異議, 他說沒有,法官裁定下次宣判…… 宣判結果,我敗訴,原因是 ---------------------------- 若令航空公司就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旅客運送遲到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免過苛 ---------------------------- 所以我個人結論: 1.在民事法庭,只要可以找訴訟代理人,可以說謊,而且沒事。 2.民法第654條「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 應負責任。」只對高鐵台鐵有效,對航空公司是未免過苛。 3.法官的不可抗力因素跟我的認解不同 這個是一個小官司,我也只是要給該航空一個小小教訓,為了這小官司, 每次出庭我都要坐1.5小時車到法院,只是要公理。 我可以上訴,但因為工作忙,也就算了… 但因為我對訴訟代理人可以不顧事實在法庭上說出與事實不符的話很在意 ,結果,我查出他有律師身份,也是律師公會會員,所以我向律師公會 提出檢舉:該律師反律師法第28條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 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也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 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事實一:在庭上在沒有證據下說當天有跑道測試,但實際上沒有 事實二:在庭上在沒有證據下說排班表時,不知道有跑道維修 希望給予懲戒 其實,就算懲戒有成,我想也是書面警告等等,不會到停權,但這也是很怪 ,律師審律師,結果……律師公會說----沒事。 該律師是該航空的員工,他只做該航空公司的事,不是像外面的事務所, 又是傷害案件,又是離婚案件的,律師公會說第一點是誤會一場, 不小心把日期搞錯。 第二點是因為他是律師,不是排班表的,所以他不知道班表的情況, 不是刻意欺瞞,我對這其實有一些意見,律師是代表被告,不能一天到晚說謊 ,被戳破後又說這不是他的專業,我也知道所有的律師殺人都不專業, 但是代表殺人案被告時,總要弄清楚狀況不能胡搞,然後再說…… 這不是我的專業,我的專業是律師。何況,他是該航空的法務部員工兼具律師資格, 對其航空作業有一定之認知。 我是又發一次信給律師公會,但……我想應該希望也是不大,難到法律對 律師做不實呈訴都可以沒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04.223.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8936967.A.2A3.html

07/19 22:47, , 1F
民事本來就這樣,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很正常
07/19 22:47, 1F

07/19 23:05, , 2F
訴訟上永遠認為對造所述主張不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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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17, , 3F
所以民事律師可以說謊?講有利的合情合理,講謊話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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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0, , 4F
他不是證人......也沒有具結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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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0, , 5F
更不用講,您根本沒搞清楚他是誰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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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1, , 6F
要是他今天承包你的 case ,然後說謊,那你可以檢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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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1, , 7F
法律只講一件事情,叫做 "不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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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2, , 8F
從這個角度來看,要是每個人都講實話,法官早就失業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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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3, , 9F
您的攻防策略根本搞不清楚,律師本業就是"替委託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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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3, , 10F
您要做的就是 "戳破對方所有講的內容,讓法官接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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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24, , 11F
判決書不是常會寫 "對造所述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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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32, , 12F
你一直寫信投訴,被該名律師告上刑庭的機率應該比他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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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32, , 13F
戒的機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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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34, , 14F
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要說謊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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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36, , 15F
不上訴在這裡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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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50, , 16F
另外我看了判決書,你的聲明還是有要他們賠錢,不是只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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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3:51, , 17F
你這篇說你不要錢,是不是也不實呢?
07/19 23:51, 17F

07/19 23:59, , 18F
樓上手腳真快...我還沒查到判決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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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0, , 19F
所以你既然有查到判決書,應該也知道我要求金額很小,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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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2, , 20F
我所付出的時間不成比例,而且在庭上,法官有問是否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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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可能,我也說明只要該航空道歉,我就可以不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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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4, , 22F
或可以以該公司名義捐給慈善機構,但對方律師說和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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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5, , 23F
簽保密條款,我不願意,所以和解沒成,有法庭錄音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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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6, , 24F
樓主您對律師的要求可能和律師這個職業的職責是牴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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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8, , 25F
不自證己罪我同意,但不代表可以做不實陳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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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0:59, , 26F
不然律師法第28條不是寫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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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不真實應該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 當事人這樣跟你說 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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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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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01, , 29F
關於跑道測試,或班表問題,他如果真的不知,可以說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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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後呈報書狀,而不是亂說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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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03, , 31F
當時真的有想上訴,但是對我實在是時間無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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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09, , 32F
我不是法律專業,這也是我第一次上法院,我真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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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10, , 33F
訴訟代理人是什麼,他沒有穿律師服,我以為只是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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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知道證人不可以說謊,原告或被告我不知道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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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說謊,但訴訟代理人如果不說實話好像是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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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0943,如果你想查證,我可以去調台北市消保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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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在第一次出庭前的民事和解庭,還有第三次開庭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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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我對金錢賠償都可以不要,但要道歉,只是他們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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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01:19, , 39F
不過這裡是法律版,我只是問……我國法律對於律師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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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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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只是一個說法,我不是法官,說話當然可以有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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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1, , 151F
沒有證據講就代表那只是說法,你如果質疑對方,對方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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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那就是有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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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4, , 153F
企業內建律師正常 跟你找不找律師 好好處理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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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7, , 154F
法院上a與b爭執,常常a與b雙方說法背道而馳,難道每判a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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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08, , 155F
訴,就要把所有與a矛盾之b說法拿出來說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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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14, , 156F
然後把b按律師找過來說你做不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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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28, , 157F
不是不使用,是你一直糾結在律師在法庭上只要不真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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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28, , 158F
就要處分,不去探究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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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5:33, , 159F
今天就算委託人說謊律師也沒有查證義務,這是忠誠意務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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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義務衝突的結果,消極真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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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9:57, , 161F
你不是來問問題,你只是想得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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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0:48, , 162F
不如你直接公開判決字號,讓大家看整篇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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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12, , 163F
大家精神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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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16, , 164F
律師可能就是一時沒注意跑道測試跟跑道施工的差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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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17, , 165F
結論都是遲到不可抗力的原因,並經法院認定在案,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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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17, , 166F
小小的誤解,值得到原PO認為律師是做"不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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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算沒有定型化契約條款,原PO也無法證明因遲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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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20, , 168F
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何,逕行請求返還機票錢,當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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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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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22, , 170F
原PO不要只檢654條第1項規定,怎麼不說654條第2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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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22, , 171F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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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23, , 172F
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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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1:23, , 173F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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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3:00, , 174F
因為她只想看和聽她想看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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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7:21, , 175F
律師或法務執業過程中 這種人應該常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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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7:22, , 176F
法律都是文字隨便人家說 花錢聘你就是要你說我喜歡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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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7:23, , 177F
還要說得我的官司打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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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49, , 178F
這種窮追猛打的方式,大概只有服務業等和氣生財不與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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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50, , 179F
爭吵的,才會忍著吞下去安撫原PO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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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50, , 180F
但要是連航空公司等服務業都會跳出來K了,個人只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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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50, , 181F
咎由自取???
07/21 09:50, 181F

07/21 10:02, , 182F
好啦 對方律師違法 法官恐龍 律師公會官官相護 這樣
07/21 10:02, 182F

07/21 10:02, , 183F
可以嗎?
07/21 10:02, 183F

07/22 01:36, , 184F
神明託夢告訴我法官律師都在收黑錢哭哭
07/22 01:36, 184F

07/25 19:48, , 185F
所以不可抗力的因素指的是?
07/25 19:48, 185F

07/25 19:57, , 186F
機場的問題,不在航空公司?只是好奇。實話也不代表真話,
07/25 19:57, 186F

07/25 19:57, , 187F
法院要察證
07/25 19:57, 187F

07/25 20:06, , 188F
行文後當天有維修,那律師就是說真話嘍。答辯之時維護自己
07/25 20:06, 188F

07/25 20:06, , 189F
立場而以,你不是名嘴,律師也不是政客。太多噓幫補血
07/25 20:06, 189F
文章代碼(AID): #1NZZC7AZ (LAW)
文章代碼(AID): #1NZZC7A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