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看板LAW作者 (宅╳法♀8露℃)時間10年前 (2014/02/21 07:14), 編輯推噓1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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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試著從頭開始講好了。 因為小弟法律學得不是很透徹,又想試著以比較淺白的詞彙解釋個大概 所以如果有問題,希望大家能不吝賜教,謝謝:) 另外本文是以PCMan排版,如用手機閱讀排版上會很混亂,敬請見諒。 附上網頁好讀版 http://www.ptt.cc/bbs/LAW/M.1392938091.A.43E.html ----- 壹、侵權行為 一、總說 一般權利保護的思考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侵害的客體、損害的態樣、賠償方法、賠償範圍 賠償範圍依民法216條,指的是就是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至於其他三者架構請參考下表。 侵權行為的保護體系 一、客體    二:損害態樣  三、賠償方法                /回復原狀         -財產上損害         /       \金錢賠償     人格權                 \       /回復原狀   / -非財產上損害                   \金錢賠償(慰撫金:18II) -權利            ︳              /回復原狀 ︳  \ -財產上損害  ︳      /       \金錢賠償 ︳   財產權         ︳      \       /回復原狀 ︳       -非財產上損害 ︳              \金錢賠償(慰撫金,X) ︳ ︳ -純粹經濟上損失 二、要件解釋  1.客體(責任成立) 1. 客體可以分為權利(絕對權)與純粹經濟上損失,其間界線乃是否具備典型社會公開性。 具備典型社會公開性的權利受到法律較強的保護,而純粹經濟上損失則較弱。債權因不具 備典型社會公開性,所以並非絕對權,而是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範圍。 2. 絕對權分成人格權和財產權。  2.損害態樣 財產上損害:指得以金錢量化計算者 非財產上損害:不得以金錢量化計算的,如精神或肉體的痛苦。 財產上的損害有辦法可以用錢衡量,換句話說是可能可以用錢解決的。而非財產上的損害 ,因為難以衡量,如果想用錢解決,就有一點困難。  3.賠償方法 回復原狀:回復侵害沒發生時應有的狀態 金錢賠償:如果沒辦法回復原狀時,改用金錢來填補損害。 民法213條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從以上兩個條文,可以看出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4.慰撫金 但民法以上的架構,在一個地方遇到了一點困難   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要怎麼計算? 既然非財產上損害沒辦法用錢經濟量化,那要怎麼辦?而且到底有沒有非財產上損害? 大家不是彼此肚子裡的蛔蟲,怎麼知道被打一下的痛有多痛值多少?初戀情人送的鉛筆 被折斷了,被害人是不是真的很痛苦?還是不爽前任很久了超爽der? 非財產上損害這麼難算,算得出來嗎?保護它有沒有意義?到底是要賠還是不賠? 立法者你來做個決定嘛! 於是,民法18條出現了: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18條認為,人格權受侵害的時候,必須要有特別規定的時候,才能請求損害賠償或 慰撫金。這邊的損害賠償,指的是財產權受侵害時的財產上損失。這邊的慰撫金,指的 就是人格權受侵害所發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補償。 這邊有四種排列組合 1.財產權、財產上損害  - 超好算的,沒問題。 2.財產權、非財產上損害 - 好難算,法律沒說能不能請求。 3.人格權、財產上損害  - 18II說有特別規定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4.人格權、非財產上損害 - 18II說有特別規定才能請求(慰撫金) 其中,「2.」侵害心愛的筆造成的心靈受創到底能不能請求,法律好像沒說。 不過仔細想想,打人通常會造成人家肉體和精神痛苦,法律都規定必須有特別規定才能 請求了。那沒規定但又很不確定,傷害往往也沒那麼大的財產權侵害所致非財產上損害 呢?沒說你可以,應該就不能請求啦! 好,所以這邊有一個小結:   民法上只有一種慰撫金可以請求-人格權侵害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補償 三、侵權行為操作 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這條我們可以知道,某個傢伙的行為侵害到別人的權利,並造成人家的損害時,如果這 傢伙有故意過失,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那如果那個故意傢伙貓我一拳讓我受傷呢?我的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吧(除非這個身體 不是人?!)我的人格權就被侵害了。我原本沒受傷,現在受傷了。你要對我負責。但怎麼 負責?負責的範圍又是怎麼樣呢? 讓我們先想一下打人究竟造成哪種損害吧。 1.傷口要找醫生縫,需要醫藥費。嗯,這個可以計算 → 人格權侵害之財產上損害。 2.受傷超痛,當下很賭爛。而且傷口還在臉上,我從超級帥變普通帥,更難過了。 但是痛和難過不能計算 → 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 法條說,我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請求1應該沒問題吧? 但是2呢?2到底可不可以? 我們先解決1的部分。 賠償方法的條文規定: 民法213條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 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以,我受傷需要縫需要幹嘛的,我可以請打我的人將傷口回復原狀。當然,都已經受傷 了,不可能讓我馬上變沒有受傷,但是可以經過醫生細心的照護讓傷口癒合。如果對方剛 好是醫生還很方便。如果是劊子手……?!還好,213條第1項規定說我可以請對方付我醫 藥費,縫傷口什麼的我拿錢去找醫生就好了。 回到2。慰撫金到底可不可以請求? 於是民法195條出現了: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鏘鏘~身體是人格權嘛,既然195條特別規定我可以請求慰撫金,我就可以用184條1  項前段(請求權基礎) + 195(賠償範圍與方法)的規定,請求慰撫金囉。 貳、契約責任 一、總說 前面都在講侵權責任的體系,接下來讓我們進入到契約責任的體系。 先說明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成立範圍上的分界。 如果說侵權責任所要做的,是維護一般人平常生活的秩序所生的利益,也就是社會生活利 益的話,那契約責任最重要的就是在保護因為個別契約關係所生的利益。當然,或許在某 種程度上這樣的保護會和侵權行為有所重疊,但既然契約秩序是因為大家約定好的契約所 生之「特別的規範秩序」,那麼在嚴格、固有的契約責任範圍內,也就是履行利益的範圍 內,應該排除侵權行為規範的適用。於是在契約責任會用固有利益/履行利益的分類,來 決定何者是契約責任最原初應該保護的範圍。至於我們前面提到的權利/經濟上損失,則 是用在「一般義務」,也就是沒有和大家簽約說好的狀況下的行為控制,自然不適合照樣 搬到由大家說了算的契約義務。 然而,在契約責任的發展潮流下,它所保護的範圍除了最一開始的嚴格、固有的契約責任 範圍(履行利益)外,也藉由「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締約上過失」等等理論 的開展,而保護到原屬侵權行為保護的固有利益。不過,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分類法還 是被保留了下來。畢竟「履行利益」正是為什麼我們除了侵權行為外,還需要債務不履行 來特別保護否則很難保護到的利益。 所以契約責任的體系,簡單畫一下: 責任成立         損害態樣                          /財產上損害 履行利益                \非財產上損害(其中慰撫金的部分X)               /財產上損害     -財產權         ︳       \非財產上損害 固有利益︳      ︳       /財產上損害     -人格權      ︳       \非財產上損害   ︳     ︳       /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     -非權利             \非財產上損害(X,不保護) 要畫仔細太麻煩了,省略的部分自己參考前面XD 二、債務不履行操作 如果我和一個人締約,他卻在履行契約的時候衝康我怎麼辦?例如,我和小明買了一隻 雞,結果這隻雞其實有禽流感,害我本來養的其它雞都掛了,我也中標。那我能不能向 小明請求賠償這四項:1.買的小雞 2.我原本養的小雞們 3.生病的醫藥費 4.生病很難過 1.買的小雞 擁有一隻健康的小雞是我本來照契約可以拿到的利益(也就是買賣小雞的契約如果被履行 ,我可以拿到的利益,稱為履行利益)如果你給了我病雞,它還掛了,這債務不履行嘛。 那我要怎麼辦? 舊的民法227條只說:「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 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到底不為完全給付是要請求什麼執行什麼,文義不清,所以立法院修法了。 新民法227條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這條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你給了我雞,但是不 是照契約我應得的雞,那我就是看你還能不能用給我另外一隻雞的方式補給我,來決定用 你和慢給時(給付遲延)還是不給時(給付不能)一樣的效果。例如說,我和你買雞,說 好這隻寶貝雞是買來要送即將出國旅行的朋友。結果雞掛了。阿人都出國了你再補給我有 用嗎?這和從頭到尾都沒有雞一樣阿。所以是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如果我只是買好玩的 ,其實再補一隻也還可以,那就準用給付遲延。 另外,契約責任的特徵就是: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不履行造成他的損害就可以了,並不用 像侵權行為,需要證明「歸責事由」(就是能把責任丟到這個人身上的狀況。在184條1項 前段的侵權行為,歸責事由為故意過失)。換句話說,我根本不用證明對方把雞給我是故 意或不小心的。如果不想賠,去證明自己沒有不小心啊(超難)。 2.我原本養的小雞們 這是我原本就有的,和契約約定了什麼無關,所以是我的固有利益。 民法227條2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這個「前項以外之損害」,就是指非履行利益的固有利益。 小雞死了,也不能回復原狀(能的話還滿可怕的),請金錢賠償。 3+4.我禽流感了,超難過的只好不上班,晚點還得去看醫生。 禽流感是病,病嘛能去看醫生,雖然不一定會好,但是讓生病的身體回復原狀最正常的方 法就是看病吃藥,這個可以算錢。 → 財產上損害 還有,我生病了請假在家,沒上班那幾天老闆不給薪水 → 財產上損害。 病得很不舒服 → 非財產上損害。 這時候問題來了。 舊民法227:「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義大利?維大力?沒有執行名義就能強制執行? 總之這法條真的不清不楚。於是立法院在民國88年修法了 新民法227條2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立法院公報所載的修正理由說:「不完全給付如為加害給付,除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外,更發生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或出賣人未告知機器之特殊使用方法,致買受人因 使用方法不當引起機器爆破,傷害買受人之人身或其他財產等事。遇此情形,固可依侵權 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被害人應就加害人之過失行為負舉證責任,保護尚嫌不周, 且學者兼亦有持不同之見解者,為使被害人之權益受周全之保障,並杜疑義,爰於本條增 訂第二項,明定被害人就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者,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看來,沒上班的薪水和醫藥費「好像」沒問題。(詳參後續爭議部分) 但是我到底能不能請求生病不舒服的慰撫金呢? 以前實務覺得不行,因為舊法沒有說到非財產上的損害也能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嘛,更沒 有提到慰撫金。 18II說沒有法律特別規定,慰撫金想都別想。 如果你想要慰撫金,前面184那邊有條195說可以,去用阿。 你問為什麼195那邊那條不能在這邊用? 因為他們不在同一個請求權體系阿 184.195是在民法典裡面的:第二編債 第一章通則 第一節債之發生 第五款侵權行為 我們的227是在:第二編債 第一章通則 第三節債之效力 第一款 給付                      ^^ 此指契約之債 一個是規範侵權行為,一個是在規範契約,當然不能流用。 不過如果明明都是給我一隻病雞的動作,結果我感冒看病可以用227II,我很痛苦要184 ,這不是中猴嗎? 在民法88年大修改的時候,立法者順便處理了這個部分。 227-1的立法理由表示:「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財產權受侵害者,固得依規定求償。如 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致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僅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同一事 件所發生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理論上尚有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 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法律割裂 適用,並充分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 於是,227-1誕生了:「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 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此,也可以用契約責任主張慰撫金的賠償了 從此,七個小公主與白雪矮人一起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參、爭議 一、法律規範 227-1的定位,到底是和195條一樣,只是賠償範圍和方法的規定;或者是和184、227一樣 ,是請求權基礎的地位呢?如果是請求權基礎,和227關係又如何?這裡就有點爭議了。 如果認為227-1是在處理「賠償範圍和方法」,性質似乎就比較像195條。然而,227-1看 起來又有自己的構成要件(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和法律效果 (準用192~195.197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像是請求權基礎。 於是學說和實務就吵架啦。 學說:這是賠償範圍和方法的規定嘛。仔細想想,原本227II就有保護人格權啦,立法理 由都說機器爆炸炸到人可以用227II了,只是慰撫金要特別規定才可以請求。 227-1就是效果的特別規定嘛。 實務:227-1看起來就是自己一國的啊。有自己的構成要件(加了人格權),還準用197條 短期消滅時效。怎麼可能一個請求權兩個時效?它是自己一國的嘛。227和227-1自 由競合咩。 又有學說:欸,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是227-1的構成要件耶,那是不是所有因為債務不 履行發生的人格權侵害都要用這條才對?那227II保護的應該只剩下財產權,人格權 就都交給227-1啦。 那到底本案歷審的法院見解又如何? 二、判決分析 1.二審-高等法院95年醫上字2號 -----------判決內容----------- 「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其 請求權時效均應適用相同期間: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而民法 於88年4月21日修正新增第227條之1,明定債務人因債務 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同法第192條 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其立法 理由亦明示同一事件所發生之損害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 理論上尚有未妥,則其意旨係欲使關於同一事件所生人格 權之侵害,不因其請求根據之不同,而有相異之效果,極 為明顯。而本件上訴人係主張其因病就診,因醫療過程之 疏失,致成其身體(人格權)之嚴重傷害,從而,上訴人 即使合併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依上開說明 ,仍應準用民法第197條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效之規定,上訴人主張本件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通常時效期間,尚非可採。」 -------  先說明一下,原告請求的是「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和慰撫金」。 醫療費用和看護費用是人格權被侵害之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醫療費用也有可能部分 是227I履行利益的範圍),慰撫金是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  一審的時候,原告(也是二審上訴人)只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告在二審上訴後才追加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 (應該還有227-1,但在這篇判決中看不出來。後審判決才有在判決中說明。 究竟是承審法官不認為這是請求權基礎,或法院還是我沒注意到就不得而知了。) 二審法院覺得,原告請求的都是人格權受侵害所造成的損害,所以在用227I、II 請求時,也有227-1的適用。究竟是把227-1當作是227II的法律效果規定,還是認為請 求權時效相互影響就不知道了。 2.三審、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80號 -----------判決內容-----------   「惟按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賠償損害,與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    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係不同之法律關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    且其消滅時效各有規定,後者之請求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一規定,固應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二年或十年時效之規定    ,前者之請求權,則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請求權十五    年時效之規定。原審謂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    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二年時效之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    時效,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227和227-1是兩個請求權基礎。如果原告二審追加的是227I、II,  那就該適用125條的15年時效。二審判決說人格權侵害主張227I、II時,時效也要  該用227-1準用197,是錯誤的見解。總之,227就該用125,227-1才用197! 至於判決內在提到227的時候說「賠償損害」,227-1時則說「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 到底只是拿要件裡面的詞來說,或者確有區別227只能主張財產權、227-1只能主張人 格權,似乎不太清楚。 3.更一審:9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2號 -----------判決內容----------- 「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2項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為請求 權為請求,其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 損害,與依同法第227條之1之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人格權受 侵害之損害,係不同之法律關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且其 消滅時效各有規定,後者之請求權,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 ,固應準用民法第197條2年或10年時效之規定,前者之請求 權,則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之規定,是 以上訴人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請求,其請求權並 未罹於時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參照)。」 ---------------------- 基本上就是同三審的見解。 注意,法院似乎覺得上訴人追加的只是227I、II。因為判決沒提到227-1。 也有可能是因為複製貼上的關係。 4.更一審上訴:99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 - 上訴人即一審原告主張: 「上訴人於第一審僅依上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迨於原審始追加依民法第二百 二十七條(下稱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併為請求。」 - 法院似乎覺得有追加227-1,但仍以227-1準用197後應適用兩年時效。原告主張已罹消 滅時效。雖原判決非以此為據,但於判決結果並無二致,故227-1的部分仍駁回上訴, 227-1的部分確定。 5.更二審:100年度醫上更(二)字第1號 重申227-1和227是不同請求權,時效也不一樣的見解。 6.更二審上訴:101年台上930 不具上訴第三審事由,駁回。全案定讞。 -- 三、重點整理(代結論) 1.227II的立法理由有說,可以用這條主張加害給付所致之人身上損害。 但227-1法條又寫「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所以二者間 的關係解釋上有點爭議。 2.最高法院認為227II和227-1是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且前者時效適用125,後者準用197。 3.本案中,原告同時用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的數個請求權基礎,請求的醫療費用、看護 費用和慰撫金。然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時,多是用這兩個理由: (1)184、227-1請求權罹於時效 (2)227I、II欠缺無故意過失。 也就是說,在構成要件或時效抗辯就處理掉了,所以沒有也不須清楚說明,原告請求人 格權侵害之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要用哪個請求權基礎。227-1和227I、II如果是不同 的請求權基礎,究竟是自由競合、保護利益不同或在重疊範圍裡227-1優先適用也不清 楚。 4.如果按照王澤鑑老師人格權法第464~466頁的說明,似乎是認為這是自由競合的兩個請 求權基礎。(而且老師表示贊同97台上280的見解,似認實務亦採自由競合說?) 並且肯定227II可以請求人格權受侵害所致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而227II和227-1的差異 則在於,227不能請求慰撫金,227-1可以準用195請求慰撫金,但227-1準用197之短期 消滅時效。 5.為什麼已經早上七點半了? 肆、補述一點個人見解:人格利益是不是227I保護法益的問題。  先說明一個概念:「利益」對個人來說,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各種需要的總和,包括物質  與精神方面。而「權利」則是法律上用以保護利益的制度。權利保護的利益,就可以稱  為「法律上的利益」。(不過民法學界通說是用「法律上的利益」這個詞彙,指稱某些  具備期待性質的利益)但法律保護範圍之外還是有利益,只是看法律要不要保護而已。  例如你因為偷親我夢中情人,讓我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幹,法律會保護這種東西才有  鬼。打到這邊突然有點想哭。算了不說了。  法律上的利益有其相對性或要件,例如我們之前講的絕對權和純粹經濟上損失。絕對權  或可理解為在法律一般保護制度(184I前段)保護範圍內的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只  是用來指稱非絕對權侵害造成的財產上損害之利益部分。如果這個人和你無緣無故,沒  有契約你也不知道他有什麼純粹經濟上利益,那你不小心傷害了他的純粹經濟上利益,  法律就不保護,換句話說這時候的純粹經濟上利益並不是法益。但並不是說法律完全不  保護純粹經濟上利益。例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他人,或者是債務不履  行的時候,即使是純粹經濟上利益,加害人或債務人也要負責。那麼這時候純粹經濟上  損失又是法律上的利益了。 回到人格利益來說。只要你生下來甚至在著床後,就已經有人格利益,這些利益被立法  者規定的「人格權」這個權利保護。既然生而有之,人格利益就是契約履行前已經存在  的「固有利益」。然而,有沒有可能人格利益是履行利益呢?我覺得概念上是有的,只  是債之履行利益的內涵是「因契約履行可享受到的利益。」換句話說只要是因為契約而  可能享有的,就是履行利益。然而如果人生而有人格利益,那麼這些與生俱來的利益就  是固有利益,現實上不會也很難因為契約履行而積極增加或消極不減少。所以通常在討  論人格利益之保護時,大家通常都是用227II保護固有利益的請求權基礎,來保護早已  存在的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真的不可能是旅行利益嗎?旅行很好玩啊(誤 我想在這邊試舉一個例子。假設我被人在報紙頭版以不實之事實誹謗,造成我名譽的下 降,仁德或魅力從100變成99。之後我提刑事告訴,法院也認為被告的確在胡扯,於是  賞了被告有罪判決。某部分言我的人格因此變成法院認證的人格,超讚。不過大家沒事 不會去查判決,也不知道對方亂講。這時候我打算自己來,請報社刊登判決全文。沒想 到本來約好刊三天變成一天,報社還很雞婆把我的名字和被告的名字改成甲OO乙OO ……誰知道甲OO是ROCSimonLiu啊?因為我的名譽,在被告誹謗時已經下降,已經沒 有了。所以「判決登報能上升」的部分,似乎就是因為我與報社登報的委任契約才存在 的利益,是履行利益。換句話說,人格利益也可以是227I保護的範圍。  還有一個問題:這部分的人格利益是不是人格權之絕對權。在最前面的時候說過,權利  與非權利的差別,在於典型社會公開性。因為我是人,本來就有我不知道幾分的基本名 譽評價,具備典型社會公開性。但是因為我和報社締結契約所能回復的名譽呢?說真的 ,我只是打個電話給報社請人家登這些東西。除了我和報社,還有誰會知道?也就是說 ,「判決登報能上升」的部分就沒有也什麼社會公開性可言,只是利益而已。  綜上,我覺得227I、227II也有保護人格利益的機能。只是227I契約履行所能獲得的人  格利益,因為不具有典型社會公開性,所以不是人格權之絕對權的保護範圍。而227II  保護者為固有利益,也就是與生俱來的利益部分。這部分人格權大部分都cover掉了。  至於人格權cover不掉的部分,就是女神的初吻部分,我想……為了避免責任的漫無邊  際,不需讓大家連談個戀愛也要顧慮不夠格當情敵的宅男脆弱的感情,所以雖然法條  寫說「前項以外之損害」,但固有之人格利益保護射程,仍應以人格權為其範圍。  (別忘了仍有學說認為227II只保護固有之財產權,把人格權交給227-1保護。) -- 看到這邊大家辛苦了,如果有問題也麻煩指教了。謝謝 晚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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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用心,就想給r大一百個推 (o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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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09:20, , 2F
我本來看到29頁想END,可是內容好好笑不知不覺就看完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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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09:32, , 3F
原po超用心的,還有網頁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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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損害沒有財產權損害的問題,相對財產權損害也沒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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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權損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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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基於某一不法侵害同時造成人格權和財產權侵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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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我寫出人格權侵害造成財產權侵害這種怪東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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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第一層面被侵害的『客體』,即財產權或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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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受侵害,是責任成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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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範圍』,即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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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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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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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在上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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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22:55, , 15F
推你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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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23:12, , 16F
大家幫我概念指正一下啦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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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11:34, , 17F
推這篇 但我還是直接end了 xdd
02/22 11:34, 17F

02/22 19:04, , 18F
推~
02/22 19:04, 18F

02/22 21:03, , 19F
天啊,根本債總體系的考前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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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21:03, , 20F
太愛這篇了~~~ 雖然我覺得研究所考出來應該不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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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21:03, , 21F
稍微艱澀了點,但更顯得原po的用心啊
02/22 21:03, 21F

02/22 22:09, , 22F
推樓上~ 完全是複習呀~
02/22 22:09, 22F
補充侵權行為和契約責任的區別問題,順便亂畫了一下契約責任的圖。 ※ 編輯: ROCSimonLiu 來自: 61.223.85.63 (02/27 19:49)

03/14 23:45, , 23F
拜謝ROC大
03/14 23:45, 23F

03/16 22:44, , 24F
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固有利益,參見下PO
03/16 22:44, 24F
我第二個體系圖那邊的意思是: 在A契約因為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並不是B契約能履行所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A契約的履行利益,在B契約的角度來說卻算是固有利益(非B契約履行所能得到 的利益)。而我之所以又在固有利益之非權利所保護之財產上損害後面表示「(純 粹經濟上損失),是在表示於侵權行為的體系下它會被怎麼分類,換句話說是拿來 比較的,而不是拿侵權行為體系責任成立的東東來用在契約責任←不然會變成拿明 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 編輯: ROCSimonLiu 來自: 1.165.201.230 (03/16 23:54)
文章代碼(AID): #1J1enh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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