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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討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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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就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 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二項.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項的給付遲延並沒有人格權損害賠償的問題,給付不能的話就回到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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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試著從頭開始講好了。. 因為小弟法律學得不是很透徹,又想試著以比較淺白的詞彙解釋個大概. 所以如果有問題,希望大家能不吝賜教,謝謝:). 另外本文是以PCMan排版,如用手機閱讀排版上會很混亂,敬請見諒。. 附上網頁好讀版. http://www.ptt.cc/bbs/LAW/M.139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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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兩個裁判例子,都抄了. "係不同之法律關係,其請求權各自獨立,且其消滅時效各有規定"這句,. 前者不好意思寫高院案號,後者則大方寫出280號,. 抄完後,兩者都回到共同點:. 繼續把227和227-1混為一談,根本沒把"各自獨立"當一回事。. 天下犯錯之人可分為兩類: http://pp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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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han兄辛苦查來立法理由,比對一下,可發現高院自己偷吃步,. 省略了"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者",結果遭上訴人+最高法院抓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醫上字第2號. (節錄)而民法. 於88年4月21日修正新增第227條之1,明定債務人因債務. 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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