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智慧財產權相關- 網拍補習班講義

看板LAW作者 (Primeheart)時間12年前 (2013/10/04 21:09),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推文中p大的問題蠻妙的,想了一下, 自己也提供一點意見分享吧!XD (1) 按「著作財產權」性質上屬於專有(屬)權,舉重製權為例,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有謂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易言之,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 可而逕行重製該著作之行為,則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職是,吾人欲重製他人著作,原 則上需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例中所述「錄音」及「抄寫板書」之行為,究其性 質,應分別屬於對「口述著作」及「語文著作(可再細緻化)」之重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之授權方不違法。 (2) 觀學生與補習班之契約,包含教材之買賣、現場講授或視聽檔案之觀視等等。「抄寫板 書」依交易習慣判斷,應屬課程(買賣標的)中之一部(早期的函授甚至會附優秀學員上課 筆記),補習班自得預見學生必然於課程中抄寫板書,是以縱使契約中未必載明,亦可推知 補習班有授權學生就上課板書進行重製,故而學生「抄寫板書」之行為應無侵害著作人之重 製權。惟「錄音」行為按交易習慣,應不屬課程之一部,學生不得主張其「錄音」行為已得 補習班之授權,自不待言。 (3) 準此,於此前提下,應無「合理使用」置喙之空間。蓋「合理使用」制度之建立,係為 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著作人著作權益而生,適用上理應退居於若吾人無法藉由合理之手段 取得授權,且對於該著作之使用有優於著作人保護之公益上價值時,方有主張「合理使用」 之餘地。本例中,學生與補習班所訂立之契約,應有包含對上課板書重製之授權,復以「抄 寫板書」並無公益之需求可言,故「合理使用」制度不宜過度介入。 (4) 再者,學生得否將其所抄寫而成之筆記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此涉及「權利耗盡原則」 之適用,管見特殊見解以為,著作權法第59-1條適用上宜限縮解釋。蓋「耗盡原則」之目的 ,係為了阻斷著作財產權人就其散布權之行使射程,以確保著作物得以妥善流通,避免濫權 。參考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六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 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 國內為限。」及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 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 ,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二「耗盡原則」之立法模式,均 有意將耗盡理論之適用範圍限縮於「因買賣關係而取得之商品」。另就學理上「第一次銷售 原則」之內涵觀之,似亦有將耗盡原則之適用限縮於「買賣關係」之意味,職是之故,著作 權法第59-1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解釋上取得著作物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手段,宜限於因「買賣關係 或相類似之移轉所有權方式」取得者,不能謂任何管道取得之著作物或其合法重製物皆能加 以散布之(譬如因合理使用所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不能加以散布)。 (5) 惟「耗盡原則」能否以特約加以排除,鑒於耗盡原則有促進商品流通,不使智慧財產權 所有人尚得就已耗盡之商品主張其權利之公益性目的,宜不許以特約排除。只是觀察著作權 法第59-1條,似不若專利法第59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來得更具強制性,恐 有得以特約排除之空間。吾人以為,著作權法第59-1條或許可借鏡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之立 法模式,明文阻斷著作人之散布權行使,以杜爭端。 (6) 本例中,學生「抄寫板書」而得之筆記得否移轉所有權予第三人,依本文所見,該筆記 應屬交易客體之一部,按著作權法第59-1條「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既學生係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取得筆記,著作財產權人對該著作物之散布權即告耗盡,故不得再行對學生甚或第 三人主張散布權。 一點淺見,歡迎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2.69

10/07 10:15, , 1F
感謝回文!!這週末我也查了點資料,溫習一下著作權法,
10/07 10:15, 1F

10/07 10:16, , 2F
本想回文討論,但發現這篇內容比我原先要寫的更精闢,就
10/07 10:16, 2F

10/07 10:18, , 3F
不獻醜了~XD(個人目前想法同此文,散布權應無再主張之
10/07 10:18, 3F

10/07 10:18, , 4F
餘地~^^)
10/07 10:18, 4F
文章代碼(AID): #1IJhtpDB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9 篇):
文章代碼(AID): #1IJhtpD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