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性交罪加重 刪除「違反意願」要件

看板LAW作者 (Hi○○ \(〞︶〝*) 戳)時間11年前 (2012/09/16 00:38), 編輯推噓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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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ronoaZoro (羅羅亞索隆)》之銘言: : 【2011/03/10 14:15 報導 】 :   多起性侵幼童案件,因為法官認為受害者沒有「違反其意願」而輕判性侵者,引發社 : 會譁然。為加強保護被害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刪除了「違反意願」 : 要件外,並將強制性交罪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 : 張德厚報導) : 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需要「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結果許多受害幼童無 : 法清楚表明是否違反其意願,部分法官就不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性侵者,引發民眾 : 怒批「恐龍法官」。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行政院會10日通過「 : 刑法」修正草案。 : 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的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並且 : 刪除了「違反其意願」等文字,讓法官不會再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性侵者。 : 其他修正還包括,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對「未滿12 : 歲以下兒童性交者,刑度一律5年以上」,「對12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1年以 :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 不得免除其刑。 :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過去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 : 的落差,本次刑法修正,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 : 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法務部應積極向立法院 : 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438869 最近在研讀99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的一些論著 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有點走進死胡同的感覺 請大家指點一二 在該案例中,因證人未見六歲女童哭泣或喊叫,故無法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最終 論以「準強制性交罪」(決議前,法院原本的處理方式) 我的問題是 若對六歲女童施加強制力,且為性交之行為,若確定違反其意願,則該論以 「加重強制性交罪」嗎? 強制性交罪之保護法益除了身體自由法益外,大概就是性自主法益了,但六歲女童若完全 不知性意涵,則似乎亦無性自主法益之可言,若依照這個看法,當她不幸被強制性交時, 她或許僅是因身體的疼痛而為抗拒,而非是為了保護自身的性自主法益,此時,若直接論 以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的「準強制性交罪」是否已足?還是實務上還是都論以「加重強制 性交罪」? 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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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有「違反其意願」的加重強制性交,就要檢方就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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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實質舉證之責,不然就只能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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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需要此要件的227 。至於所謂違反其意願,個人是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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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害人明確表達「不要這樣」就可以了,至於是否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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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性行為,及性行為之意涵為何非法定要件,法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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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被害人正確認知法益存在為必要。來文所設事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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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違反其意願),與印象中報載該個案內容似有出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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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論與該個案判決結果不太一樣~ (一點意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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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指教 在原本的事件中 檢察官無法證明行為人有違反女童之意願 而小弟我加以延伸問題 一、若可證明行為人有違反女童之意願,則"實務"之處理,是否皆直接論以「加重強制性 交罪」? 二、"學說上"有論點,需女童對性意涵有所認識,方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必要; 若女童對性意涵無認識而僅是單純對於身體疼痛之抗拒,是否論「準強制性交罪」已 足? 因兩者所保護的法益並非相同 ㈠221+222除了保護身體自由法益外,亦有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法益之考量,故此時 討論違反其意願,須達到壓制其性自主決定之程度,故須考量女童對性意涵有無認識 (此時方有性自主決定權之可言) ㈡227則僅有保護被害人性成熟法益或身心健全之考量,故毋庸考量是否違反其意願,自 然亦不用考量女童對性意涵有無認識 上述學說之見解,不知是否為實務所採?抑或只要女童有哭泣喊叫,即使她不知道加害人 正在對其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仍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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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這樣解釋 幫小孩量肛溫的護士會毛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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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1:26, , 10F
樓上..那不是刑2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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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都是無罪沒錯啦 可是 一個是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該當 一個是要到違法性層次方阻卻 其實就概念法學(國考XD)來說 差別其實還蠻大的 ※ 編輯: Aswind 來自: 111.249.149.110 (09/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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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肛溫在第十條第四項定義本文上就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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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管用什麼方法(直接或間接證據),能證明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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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願,法院就會用221+222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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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學說論點,我沒有看過判決裡有去探究被害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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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的意涵」,主要都是在審酌是否有這件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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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是否為拒絕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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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益的認識,不應該作為構成要件要素,舉例來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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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遠方買了一個奴隸來使喚,這個人並不知道我國刑法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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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規定,不知其自由法益是受到保護的,但能因此認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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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行為人就沒有違犯該條侵害其法益嗎~(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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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樣比喻有點怪 因為奴隸不知道296 但是知道自己正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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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役 沒有自由 這是不法意識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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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幼童 連性交這個動作的意涵 連認知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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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奴隸其實是認知到自己被侵犯自由 但是這個侵犯並非刑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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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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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意識層次?並非刑法要阻止的?這二句有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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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樣說好了,舉上例只是在說明被害人不須認知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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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之法益存在,法律即會施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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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有「違反其意願」的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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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22, , 30F
其意願,法院就會用2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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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4:38, , 31F
負實質舉證之責,不然就 https://daxiv.com
11/07 04:38, 31F

12/31 20:43, 5年前 , 32F
只要被害人明確表達「不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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