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強制性交罪加重 刪除「違反意願」要件

看板LAW作者 (ZARD Forever you)時間13年前 (2011/03/10 16:20), 編輯推噓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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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官方網頁的訊息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8236&ctNode=1435&mp=1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 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 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 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 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 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 罪加以制裁。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該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規定,並加重刑度(修正條文第 221條、第224條、第231條之1、第296條之1)。 二、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被害客體由未滿14歲提高為未滿18歲(修 正條文第222條)。 三、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之人為性交及 為猥褻行為之刑度(修正條文第227條)。 四、擴大利用詐術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229條)。 五、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 免除其刑(修正條文第227條之1)。 --- 有沒有行政院和法務部還活在民國七十年代的八卦?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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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蠻濫的 不能證明本來就不能論罪阿 不是基本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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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29, , 2F
其實啊 本來該被證明的是「方法」而非「意願」 但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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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30, , 3F
寫成那樣 搞到最後大家都以為是要證明「意願」 然後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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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30, , 4F
兒童的意願本來就不算數 你們這些恐龍法官是在腦殘什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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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升星法官早就罵過這點 但尤美女律師反駁說那是因為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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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時戰況吃緊 只好妥協 修成這樣 認為應該是法官要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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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32, , 7F
解釋運用 而非反過頭去怪婦女團體 問題是罪刑法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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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年齡標準就能擴大保護兒童!?那保護全民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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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21條只剩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這四種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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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好 這樣很多灰色案件都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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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上修到18歲會不會太高0.0? 16歲我覺得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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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小孩發育這麼好,16歲長的跟26歲差不多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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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勵馨基金會囉 他們會告訴你 聯合國說18歲以下都算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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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下都算兒童!? 那少年跟青少年這段去哪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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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會規定18歲以下都叫兒童 只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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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而已 公約也說得很清楚 各國可以自己另定標準 偏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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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為了跟何春蕤等人吵架 硬要拿UN來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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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59, , 18F
UN:躺著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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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違反意願,那就剩 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 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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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11, , 20F
進行判斷 不符合就不該當221、222 這樣省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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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12、18歲 是兒少福利法的劃分線 亦為加重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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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17, , 22F
把刑法修到12、18歲 跟兒少福利法一致 是覺得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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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21, , 23F
要政治操作的話 以後也可以說 若法官不是用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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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22, , 24F
判的話 小孩大概有意願 只不過法條讓人入罪了..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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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8:30, , 25F
假設真是這樣改 那第十六章的 章名也應該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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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U8dXM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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