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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強制性交罪加重 刪除「違反意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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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14:15 報導 】. 多起性侵幼童案件,因為法官認為受害者沒有「違反其意願」而輕判性侵者,引發社會譁然。為加強保護被害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刪除了「違反意願」要件外,並將強制性交罪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張德厚報導).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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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官方網頁的訊息.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8236&ctNode=1435&mp=1.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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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讀99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的一些論著. 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有點走進死胡同的感覺 請大家指點一二. 在該案例中,因證人未見六歲女童哭泣或喊叫,故無法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最終. 論以「準強制性交罪」(決議前,法院原本的處理方式). 我的問題是 若對六歲女童施加強制力,且為性交之行為,若確定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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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此例中對幼童性侵是否違反其意願,非以明示同意為唯一判斷標準. 刑法加重強制性交,以藥劑迷姦,該當222一項四款加重強制性侵. 被害人不知情飲下迷藥又已經昏迷. 是否因為沒說「不要這樣」,就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同樣在六歲幼童,以當時行為人與被害人,實力不對等情形觀之. 除非六歲幼童在情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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