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台電是否有權對用戶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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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dturtle (旅者‧愚人‧夢想家 )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電是否有權對用戶斷電?
時間: Mon Apr 30 19:30:56 2012
※ 引述《madturtle (旅者‧愚人‧夢想家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FdWh9Tk ]
: 作者: madturtle (旅者‧愚人‧夢想家 )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台電是否有權對用戶斷電?
: 時間: Mon Apr 30 11:45:10 2012
: 家中電表損壞,台電派人維修後,發現零件經人為更換。
: 由於鉛封未受損,故台電承認電表並非我們破壞,
: 但由於我們使用改造過的電錶,仍須賠償一年電費。
: 若5/10前未付款,則進行斷電。
我搜尋了一下台電斷電的法源依據,根據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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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條: 電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下略)
10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
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
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
按照法規,既然台電承認我們沒有損壞電錶,就等於承認我們無竊電行為,
故沒有理由斷電。
但我們申訴時,他們仍不斷強調: 既然我們用了不準的電表,就是有不法所得,
所以構成竊電。
但是依照法條,「不法所得」根本不是「判斷是否竊電」的條件阿。
還一直說他們打官司穩贏要我們趕快繳罰款。
由於在下沒有法律基礎,想請問各位我的邏輯是否有誤?
還是判決時根本不太管這些字面上的意義?
(所以可以自行引申: 使用不準的電表=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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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8.181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4/3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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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adturtle (59.124.8.181), 時間: 04/30/2012 19:33:5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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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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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那麼多問題文,就只有我的是廢文?
長得帥錯了嗎?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4/30 21:2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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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提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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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 一群自卑的人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5/01 08:1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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