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電是否有權對用戶斷電?
※ 引述《madturtle (旅者‧愚人‧夢想家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FdWh9Tk ]
: 作者: madturtle (旅者‧愚人‧夢想家 )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台電是否有權對用戶斷電?
: 時間: Mon Apr 30 11:45:10 2012
: 家中電表損壞,台電派人維修後,發現零件經人為更換。
: 由於鉛封未受損,故台電承認電表並非我們破壞,
: 但由於我們使用改造過的電錶,仍須賠償一年電費。
: 若5/10前未付款,則進行斷電。
我搜尋了一下台電斷電的法源依據,根據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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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條: 電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下略)
10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
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
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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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規,既然台電承認我們沒有損壞電錶,就等於承認我們無竊電行為,
故沒有理由斷電。
但我們申訴時,他們仍不斷強調: 既然我們用了不準的電表,就是有不法所得,
所以構成竊電。
但是依照法條,「不法所得」根本不是「判斷是否竊電」的條件阿。
還一直說他們打官司穩贏要我們趕快繳罰款。
由於在下沒有法律基礎,想請問各位我的邏輯是否有誤?
還是判決時根本不太管這些字面上的意義?
(所以可以自行引申: 使用不準的電表=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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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8.181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4/30 19:32)
※ madturtle:轉錄至看板 LAW 04/3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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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邊恐怕是您沒看清楚。
˙台電承認我們沒有改電表 (據他們說法"可能"是前屋主N年前改的)
˙第三條可簡化為:「改電錶=竊電」
根據這兩個條件,可以得出:「我們家沒有竊電」(除非還有其他判斷竊電的因素)
至於為什麼不繳,因為台電用竊電的求償辦法
對親戚家(平均年齡70+)求償7萬多,
又不斷引用錯誤的法源依據暗示不繳就上法院+斷電。
原文提到電錶損壞是一個月內才壞的,如果是補繳一個月的電費我當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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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把法條看一遍吧,我講得那麼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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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無法反駁的話可以不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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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新警察? 在ptt發言論點有誤本來就會被鞭。
只是我最近才發現,好像論點正確也會被鞭。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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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的就是: 台電在此情況下斷電及求償,有無正當性?
這版的推文,就只是主觀判定而以。
你說推文意見比我正確的理由在哪裡?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5/0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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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他們說法,如果不繳費就要提告,雖然我也不知道要告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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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law版的回覆已經算完整了,
我也有自信打贏官司 (如果理解沒錯的話)
只是不希望有哪個傻B被台電坑了
※ 編輯: madturtle 來自: 59.124.8.181 (05/0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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