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根據憲法,台灣是何時劃入ROC疆域的?

看板LAW作者 (就想當佩君的奴隸)時間12年前 (2012/01/06 00:1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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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這個問一個巨大的憲法問題! 先說這都是在立法院網站查的, 所以應該不是剛好寫錯。 看起來分分明明白紙黑字地違憲, 但是又從來沒有人去說它的樣子, 還是說我理解有何錯誤?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第一項就說了: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第二項又說: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而在司法院組織法有一個我剛開始覺得有問題, 後來細看覺得ok的是第五條: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以上剛開始一看8年9年對不起來, 後來仔細看到後面那段,想說因為憲法本文並未規定任期, 可能因此原本的司法院組織法就定為9年,而與憲法無違; 然後說以後任期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那所以是8年無誤。 但是有一個問題,我實實在在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以下完整複製貼上立法院網站查的的內容以免有漏) 第三條 (大法官之設置及其審理事項 )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問題來了,憲增明文說是含正副院長在內大法官共15人, 可是這裡法律卻明文定"大法官"17人...... 請注意是"大法官",不是說另外其他什麼職稱的人加大法官共17人! 法律比憲法增修條文多出來的2人何解??? 如果說跟第五條的問題一樣,是因為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不同, 那應該要比照第五條,修正法律條文為: 大法官名額自92年起(或94年6月12日最新憲增條文生效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這樣才對不是嗎? 結論是我現在左思右想,可能因為才疏學淺,不知道哪裡有哪條法律破除違憲迷思, 所以想不出有哪種方法可以解釋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為不違憲, 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幫我,看看要怎麼解釋嗎?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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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得解釋吧?憲法增修條文都有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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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是該提釋憲去凍掉它還是怎樣?釋字號出來解釋背景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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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考生感到無所適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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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只是立法者怠惰,沒有對司法院組織法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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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當然是以憲增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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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1Sqrw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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