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根據憲法,台灣是何時劃入ROC疆域的?
藉這個問一個巨大的憲法問題!
先說這都是在立法院網站查的,
所以應該不是剛好寫錯。
看起來分分明明白紙黑字地違憲,
但是又從來沒有人去說它的樣子,
還是說我理解有何錯誤?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第一項就說了: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第二項又說: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而在司法院組織法有一個我剛開始覺得有問題,
後來細看覺得ok的是第五條: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以上剛開始一看8年9年對不起來,
後來仔細看到後面那段,想說因為憲法本文並未規定任期,
可能因此原本的司法院組織法就定為9年,而與憲法無違;
然後說以後任期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那所以是8年無誤。
但是有一個問題,我實實在在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以下完整複製貼上立法院網站查的的內容以免有漏)
第三條 (大法官之設置及其審理事項 )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問題來了,憲增明文說是含正副院長在內大法官共15人,
可是這裡法律卻明文定"大法官"17人......
請注意是"大法官",不是說另外其他什麼職稱的人加大法官共17人!
法律比憲法增修條文多出來的2人何解???
如果說跟第五條的問題一樣,是因為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不同,
那應該要比照第五條,修正法律條文為:
大法官名額自92年起(或94年6月12日最新憲增條文生效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這樣才對不是嗎?
結論是我現在左思右想,可能因為才疏學淺,不知道哪裡有哪條法律破除違憲迷思,
所以想不出有哪種方法可以解釋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為不違憲,
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幫我,看看要怎麼解釋嗎?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149
推
01/06 01:06, , 1F
01/06 01:06, 1F
→
01/06 02:21, , 2F
01/06 02:21, 2F
→
01/06 02:21, , 3F
01/06 02:21, 3F
推
01/06 16:45, , 4F
01/06 16:45, 4F
→
01/06 16:46, , 5F
01/06 16:46,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