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根據憲法,台灣是何時劃入ROC疆域的?

看板LAW作者 (hifree)時間12年前 (2012/01/04 20:5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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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anquan ()》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推 hifree:此說法有爭議,依該合約第二條,日本只說放棄對台灣之權利,但 01/04 13:13 : : → hifree:沒說要還給誰,因此乃有台灣地位位外未定論之說法出現 01/04 13:14 : : 聽過體系解釋嗎?你不能只看你想看的,忽略我指出的那些條文。 : : 整個和約(包含議定書及照會)作整體觀察,我認為根本沒有爭議可言。 : : =========================== : : 體系解釋這樣用的嗎? : : 如果你要體系解釋 : : 那要不要把國際公法中有關領土取得的原則加以解釋一下 : : 在本案中有沒有適用的餘地 : : 順便討論一下住民自決的問題? : : 先假設你說的是對的好了 : : 該疆域之領土由大清帝國之繼承者中華民國取得 : : 但請注意: : : 1.在1972年,日本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於此同時,日本外 : : 相宣佈(單方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建交 : : 聯合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若臺灣在戰前( : : 1943年)確定歸還於中華民國,基於國家代表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接收台灣。 : : 2.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唯一 : : 合法代表,並驅逐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此一決議,則日本歸還給中華民 : : 國之領土亦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 : 那請問您現在的台灣領土主權到底在誰手上? : 在中華民國手上 : : 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提出不是沒有原因,其背後的理論主要依據就是住民自決理論,認為此 : : 片領土應由居住在其上的住民自己決定要歸屬於何國或自己成立一個國家,這可不是單憑 : : 一二個國際條約就可以解釋的清楚的,而是牽扯到國際公法的諸多因素綜合而成的,所以 : : 只想憑一個片面且已不被締約國承認的條約就想要解決台灣問題,無異是天方夜譚 : 國家的要件為何?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的要件有四: : 1.永久的人口 : 2.固定的領土 : 3.有效的政府 : 4.與他國交往之能力 : 中華民國是否具備以上四要件?是。所以中華民國是國家。 : 聯合國和世界多數國家不承認我們?那又怎樣,甘我屁事! : 外交上的國家承認本來就是以政治考量為主,與法律無涉,這是國際法的常識; : 換句話說好了,我拒絕承認你這個人,難道你因此就不是人嗎? : 日本現在的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依此說台灣的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這也是目前日本政府的外交立場,即所謂一個中國原則。 : 問題是,你是日本人嗎?就算你是好了,我可是中華民國國民,我當然以我國的立場而論 : 我國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連大陸都是我們的,更何況台灣。 : 基本上我們根本沒義務隨外國起舞,難道聯合國、美國、日本等都承認一個中國,而中華 : 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政權,我們就有義務把台灣拱手交給中共嗎?誰會那麼蠢。 : 至於所謂住民自決理論,其實根本就是空話,國際上一切以實力為依歸。 : 若是強權支持的獨立建國,就是合法的住民自決。 : 若是強權不支持的住民自決,就是非法的分裂國土、叛亂行為。 : 這其實已經跟法律沒多大關係了。 既然如此你為什麼還要拿中日和平條約作為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依據? 只要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領土 3.有效的政府 4.與他國交往之能力 台灣就是個國家,甘中日條約何事? 你一方面要拿中日和約作為論述依據 又不接受日本對於PRC的承認 這不是自相矛盾 人家締約國都不承認您ROC了 你還談什麼領土割讓? 至於要談實力 那我可以清楚地跟您講,台灣現在要不是有台灣關係條例罩著 早就是PRC的屬地 還輪得到您談什麼國家主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4.96

01/04 21:20, , 1F
承認是法理依據,治理是事實依據,何矛盾之有?
01/04 21:20, 1F
締約國都不承認你ROC,你還認為該條約對你有效嗎? 還是說你認為ROC可以拿著該條約到國際法院打官司?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4.96 (01/0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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