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被告肇事逃逸了,怎麼辦?>"<
有一名年約四歲的小孩,從二台路旁停車的間隙中直接衝出來,
當時我所駕駛的車輛車頭位置剛好與路旁停車的車頭位置成一直線,
因小孩出現的距離點離我的車頭太近,約只有30~50CM的距離,
我看到小孩出現已立即剎車且因車速不快立即剎停,(當時車速約為10~20KM)
但因慣性原理及小孩過馬路時一味往前衝未看顧來車,車子仍然是碰撞到小孩。
我第一時間下車查看小孩傷勢,在我下車的時候,
小孩母親繞過路旁停車從小孩出現的車輛間隙中出現,一把抱起小孩,
小孩父親從馬路左側出現擋在我面前,大聲質問我怎麼撞到小孩子?
我一直道歉且解釋是小孩突然衝出來且因距離的關係,
已有立刻剎停卻還是碰到了,並慰問小孩是否有傷到?小孩父親原本不聽我解釋,
恰巧路旁店家門口有行人目賭事發經過,
也為我解釋我說的都是事實,並非我未注意車況而去撞到小孩,
小孩父親這時才態度緩和且也未再質問我任何問題。
小孩父親則回到小孩身邊查看傷勢,小孩母親則哭罵著先生為什麼沒有看好小孩?
讓她發生這種事?先生不發一語。
我看著在母親懷裡的小孩,無明顯外傷,或許小孩沒什麼事,只是受到驚嚇吧?
不然父母應該會立刻報警或送醫院
也會告訴我小孩傷到哪裡。
因為這條馬路因路旁皆有停車,僅能一次一台車通行,
因為這起事故造成前後通行車輛堵車,小孩父親替我指揮交通,
並做出示意我往前離開的手勢,於是我上車照著小孩父親的手勢往前離開,
因同行友人詢問是否要再下車處理,
於是我將車停了一下,發現小孩父親仍待在原地,無意上前來和我們處理後續事宜,
或許小孩父母是知道因為自己疏於看管小孩,
放任小孩獨自穿越馬路才會發生這種事,而小孩也沒有什麼事,
不然怎麼會輕易讓撞到自己小孩的人離開?也不追上前?
於是我慢慢駛離現場。
晚上我則接到警方的電話,說我肇事逃逸,叫我至警局做筆錄。
隔日至警察做筆錄時,我有要向警察解釋過當時的情形,
但是警察說他問什麼我就答什麼,有要叫我敘案發經過我再敘述,
發現整個筆錄導向都是肇事逃逸,而非著重在車禍糾紛上,筆錄做完,
警察則開"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駕駛自小客車致人受傷而逃逸"的紅單
叫我聽候裁決。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朋友幫我找了幾則法規,及問題要提問,麻煩各位幫我解答一下好嗎?
1.因行人違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駕駛第一時間下車查看,無逃避肇事責任之意圖,
因行人未當場表示有受傷,且揮手示意駕駛離去,可為肇事逃逸?
2.因父母疏於看管小孩,而使小孩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駕駛是否可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
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規行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
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3.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
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
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 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
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對方僅出示驗傷單及單方面說詞,若無其他現場第三人證證詞或物證(如:監視器畫面)
亦未請我到案說明,自行研判案情合理懷疑
我一到警察就做了"肇事逃逸"的筆錄
而非交通事故的筆錄,做完筆錄後,對我開出
"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段款 駕駛自小客車致人受傷而逃逸"的紅單
是否合理?這樣的程序對的嗎?
4.對方如果要再告我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如果可以,請各位回到我的信箱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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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不來 公主不在
這個童話裡 只剩一位貓配角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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