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被告肇事逃逸了,怎麼辦?>"<

看板LAW作者 (19非崇貞,最多是袁紹)時間13年前 (2011/01/24 20: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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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cchiatocat (阿喵喵)》之銘言: : 四、丙方同意不再對甲方進行任何民、刑事請求,如丙方已提起民刑事訴訟者, : 應於和解後十日內撤回。(我方保留法律追訴權) 改成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話, 對被告有什麼好處? 簽了這種東西, 先付錢, 然後看對方心情要不要告? : 五、本和解書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為之,若有爭訟, : 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果沒有這條, 真要對簿公堂, 是不是以被告所在地為主? 我不是律師, 只是會覺得這種簽法是否在設陷阱? 比方說他女兒事後又在哪邊跌倒, 無法舉證給別人, 所以以這3000 (3600) 為餌, 希望騙到 100% 負責的和解書, 然後再把跌倒的傷一起歸給原PO, 求償更多金額; 還順便指定了對原告較近的管轄法院. 我是建議, 覺得條約不太對的話, 就找調解委員會來調, 比較不會定一些奇怪的契約出來... -- 我張開了手 卻只能抱住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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