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被告肇事逃逸了,怎麼辦?>"<
※ 引述《macchiatocat (阿喵喵)》之銘言:
: 四、丙方同意不再對甲方進行任何民、刑事請求,如丙方已提起民刑事訴訟者,
: 應於和解後十日內撤回。(我方保留法律追訴權)
改成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話, 對被告有什麼好處?
簽了這種東西, 先付錢, 然後看對方心情要不要告?
: 五、本和解書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為之,若有爭訟,
: 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果沒有這條, 真要對簿公堂, 是不是以被告所在地為主?
我不是律師, 只是會覺得這種簽法是否在設陷阱?
比方說他女兒事後又在哪邊跌倒, 無法舉證給別人,
所以以這3000 (3600) 為餌, 希望騙到 100% 負責的和解書,
然後再把跌倒的傷一起歸給原PO, 求償更多金額;
還順便指定了對原告較近的管轄法院.
我是建議, 覺得條約不太對的話, 就找調解委員會來調,
比較不會定一些奇怪的契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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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張開了手 卻只能抱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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