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來做個豪賭吧

看板LAW作者 (stop號:)時間15年前 (2010/05/12 22:25), 編輯推噓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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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poche (最終的殉身之道)》之銘言: : ※ 引述《epoche (最終的殉身之道)》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我來做個豪賭吧 : : 時間: Wed May 12 18:16:56 2010 : : 推 hoboks:這樣的說法也對 把原因事實定義成原因 損失與受益都是結果 05/12 19:30 : : → hoboks:如此一來損失受益就沒有一個是原因 05/12 19:31 : 都說是「原因事實」了,我不知道還可以怎麼定義。 我這邊舉不當得利的 利益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這個要件 來當例子 如果以很精準的文字描述 的確同一原因事實為 財產上的損益變動是由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來 這也是直接因果關係說的定義 王澤鑑老師採此說 (王澤鑑,不當得利,頁39以下,2003年2月) 而在理解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時 學說上還有所謂的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說 在判斷利益變動的時候 需帶入行為的概念 而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則判斷兩者之間的目的若是互不相涉 則無因果關係 更精準的定義是 「財產上之損益變動若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定有牽連關係時,即具有因果關係。」 採取此一見解者 如孫森焱教授、邱聰智教授等。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頁148-149,2006年9月。) (邱聰智,民法債線通則(上),頁111,2003年1月。) 所以把利益與損害與行為結合之後 當然就可以討論因果關係 在這邊也可以發現 同一原因事實應該不能插入第二個事實 但如果採用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來認定因果的時候 就不限於只能由一行為所造成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1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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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那本58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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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同一版本的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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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對自然現象的描述,而非評價。你可以說因為A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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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B所以B可以交付給C,卻不能說因為A受損所以C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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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版。不過只是說王澤鑑也否認直接因果關係而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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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實務上為了說明方便,對於評價法律關係與描述利益移動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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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用文字描述的時候 很有可能短短幾個字就會包含很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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淆了。就跟不當得利利益客體歸屬總是簡單記作「利益大於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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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返回損害;損害大於利益,反還利益。」邏輯跳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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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A受損的同時 可能在語句中也包含了A的交付 沒有探求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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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知道到底範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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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受損」就是評價了,一定要還原成「利益移轉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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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說是種描述,才能用因果關係加以分析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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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來要P幣而已啦!幫忙施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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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他不會承認有錯的啦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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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頭已經自動轉換成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了喔@@?不然怎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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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p幣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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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P幣就不見了,不如直接給我,饒他不死,總體福利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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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合理的債務部分免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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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比較傾向認為不當得利在因果關係選擇限於直接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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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主要的理由是要限制不當得利法的適用,使其盡可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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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以免取代其它用以調整或分配利益狀態的法規的機能.
05/12 23:38, 22F

05/15 05:14, , 23F
學妳專推別人得文章話語...廢文
05/15 05:14,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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