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打擊失誤與客體錯誤?
※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前幾天跟同學進行讀書討論,對某些例題,在見解上有不少分歧
: 想請各位替我解惑
: 例題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 醫生甲的妻子乙罹患癌症末期,住在甲服務的醫院
: 甲不願乙終日痛苦,乙亦曾再三表達希望甲助其死亡
: 某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在乙例行施打的針劑中加入致命藥物並將針交給護士丙
: 甲認為丙應知悉針劑內容與往日不同,有致命"毒"性,丙仍會為乙施打
: 因為甲知悉丙亟欲在乙死後嫁甲為妻的意圖
: 丙自甲取得針劑後發生以下情況
: A.丙誤認針劑係在止痛,進入病房時,乙與友人至庭院賞花,前來探視的乙妹丁
: 躺在乙的床上休息,丙誤認丁為乙注射之,致丁死亡
: [疑問1]
: 丙之誤認丁為乙究竟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失誤?
: 我讀了我們老師的教科書,提到:打擊錯誤乃行為的失誤,致客觀所發生者與主觀所預期者
: 非屬同一客體,與未發生實行失誤的客體錯誤有所不同(客體錯誤-搞不清楚對象是誰:
: 打擊失誤-技術偏差,誤中其他對象)
: 所以丙的行為是客體錯誤?但據其他同學看過林山田老師的刑法通論下冊P.74
: 有個很相像的例題提到:若行為工具係故意行為,則依客體錯誤處理;若行為工具係非故意
: 行為,則依打擊失誤處理
兩者沒有衝突。
丙誤丁為乙,被利用人丙發生等價的客體錯誤
對於被利用人丙發生等價客體錯誤,依通說,
視為利用人甲的打擊錯誤。依黃榮堅老師仍然是利用人甲的客體錯誤。
要先確定你要討論錯誤的主體是誰。
另本題中,如你所言,主觀上,甲對其具有意思支配力的事實欠缺認識,
阻卻故意,不成立殺人未遂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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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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