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 vs 數學(零合理論),所謂的公訴?

看板LAW作者 (七竅成而渾沌死)時間16年前 (2009/12/04 14:58), 編輯推噓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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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是很重要的 民184改寫成 Ⅰ (A∪B、C、D)→E。(A、F、C、G)→E。 Ⅱ (H、I、C、G)→E。~B→~E。 這樣有沒有比較平易近人? 王澤鑑綠皮書談邏輯那一章不夠先進,沒有全篇用邏輯符號寫 魯格羅亞迪瑟的法律邏輯一書也落後了些 跟純數學的邏輯符號完全不能比 這樣滿意否? 為了便民,以後法文『過失』全部改成: 『應該要注意卻因為自己的問題沒有注意到』 『證券』改成『用來證明某種權利或是某種價值的證明文件』 這樣夠清楚嗎? 以後搞一本法典也就沒必要找法服了,112法服大解放 -- 『....那種雄辯的抱怨和呻吟,那種不幸的展示,是否從根本上來講, 是在追求傷害在場者的目的:在場者那時候所表達的同情,在一定程度 上對弱者與受苦難者是一種安慰,因為他們因此而認識到,儘管他們有 所有種種弱點,但至少還有一種力量:傷害的力量。不幸者懷著同情的 表達,使他意識到的那種優越感,獲得一種樂趣;他的自負增加了,在 使世界痛苦的問題上,他始終是足夠重要的。』 by 尼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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擠霸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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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12/04 15:32)

12/04 17:22, , 2F
民法過失還分三種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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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8:44, , 3F
那過失三種用B表示...要怎麼表示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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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B2 B3 ???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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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邀...我笑了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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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法典怎麼搞,永遠會有一堆伯伯婆婆會上法服的.各校都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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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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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大大有學過英美分析或者當代邏輯發展嗎? 法學邏輯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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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點應該不是符號化,而是三段論法能否適用(Kelsen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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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概念涵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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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服還是要存續啦~ 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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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實證的東西除了哈特那一本(商周出版),也沒太大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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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研究,邏輯的部分也只是很粗淺學過,避免腦子太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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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務正業蠻久了,光叔本華和尼采、傅科就吃不透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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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不過是讓city滿足一下他要的『邏輯示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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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現在的立場啦,我覺得法律語言要邏輯符號化也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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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對於語言的認識還處在很初步的階段,自然語言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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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的鴻溝,比起高階程式語言跟機械語言之間的差距,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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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仍有待語言學跟邏輯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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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6BC8Zb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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