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看板LAW作者 (Fuzishan)時間14年前 (2009/11/28 21:58), 編輯推噓9(9035)
留言44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8 (看更多)
小朋友我 沒學過法律 但有一個基本的邏輯 國民教育 國中學校有教導cpr 高中教得更謹慎 還有寫選擇題 大學入學又教一次 然後現在國家告訴你 你的所學不能用 我們是教爽的? 這不太合理吧 -- 哲學就是使人有力量改變外在壓力與內在的衝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00.71

11/28 22:12, , 1F
前提是你得做正確的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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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14, , 2F
你可能要先跟我們一樣 釐清一下「急救失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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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15, , 3F
也沒有到不能用吧 有點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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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19, , 4F
他大概以為我們討論半天的結論是 單純沒把人救活就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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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8:51, , 5F
急救失敗不當然成立犯罪應該是剛才的結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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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6:24, , 6F
想補充一下所謂「正確的」CPR,其實現在最新版的國際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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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6:24, , 7F
為了鼓勵路人急救,甚至把人工呼吸拿掉,只要在兩乳中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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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就好,理由是即使稍微位置不對造成傷害,就公眾利益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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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人受傷可以換得更多的路人願意放心做cpr,路倒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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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會大幅提昇。然而這樣出於公眾利益的想法似乎在個案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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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被採用?因為整串討論多少會假設個案原本是否會死,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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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統計上臺灣的路人cpr比率遠遠小於歐美國家,死亡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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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高出許多。這樣的想法差距或許是兩個領域間的衝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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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上更傾向「急救」和「失敗」是兩個分開來的變因,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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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打電話通知好(因為心臟停止跳動僅有2-3分鐘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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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成功則在平時是否訓練民眾,甚至一點運氣的成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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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6:35, , 17F
不知法律上是否有從公眾利益去看整件事的角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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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國際共識"<--這是甚麼? 某次上課老師瞎謅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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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符不符合公共利益還有待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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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8:18, , 20F
上了不少CPR的課 也教了不少人CPR 但我總會把老師教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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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下去: 救人之前 要先救自己 (原意是確定環境有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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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一個陌生人施行CPR 你要有愛心跟知識 另外還需要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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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有從公眾利益的觀點來看待 因此才有無因管理 緊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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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1:45, , 24F
難的制度 而大部分急救情況都不會害死人吧(會害死人算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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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1:46, , 25F
所以分析 討論法律問題才會從極端的案例來分析 並不是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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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就觸法 急救成功該頒給獎章而不是動用刑法 因此無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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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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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27, , 28F
我說的是ACLS(進階心肺復甦術)的guideline(翻做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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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訂方式事實上是每幾年專家綜合研究證據開會並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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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42, , 30F
因此我當時措辭時才會用這樣的說法,還望mcid大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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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是想強調「急救」本身的不確定性:即使有再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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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對於不幸成為死亡那1%的人來說,99%的成功率沒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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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所以常見這少數人去爭取所謂的「正義」,效果卻是讓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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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48, , 34F
多人在急救前卻步,反而連那99%的成功率都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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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50, , 35F
我不知道有沒有公眾利益這個詞,但我不是指「公共」財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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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而更像數學上「期望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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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2:20, , 37F
或許刑法理論上的「容許風險」會比較貼近樓上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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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要請樓上辨明一下 你所謂的1% 指的是「急救無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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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2:21, , 39F
還是「急救錯誤」導致死亡提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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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9:38, , 40F
問題是後設性的去驗證,很多時候很難確定"不作為"究竟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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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9:40, , 41F
何發展,最好的證據也不脫統計機率和病理解剖,而後者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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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9:42, , 42F
得會被家屬接受(因糾紛建議解剖..要有被告一輩子的打算= =
12/01 09:42, 42F

12/01 09:43, , 43F
另外我發現所謂無因管理其實是民法債權下的概念?所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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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9:45, , 44F
就刑事方面責任應該主張 容許風險 或 緊急避難 ?
12/01 09:45, 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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