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看板LAW作者 (hoboks)時間14年前 (2009/11/28 00:58), 編輯推噓5(5028)
留言33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8 (看更多)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推 hoboks: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掛掉了可能會避難過當 還是有罪 11/27 14:07 : 我們要釐清的是,原PO所謂「急救失敗」的意思為何? : 從字面上來看,「急救失敗」似乎並不包含「急救方法錯誤」的意思在內 : ,只是沒有「成功」,亦即沒有救活那個人而已。 : 那麼,一個呼吸心跳停止的人本來就會死,今天你去幫他急救但失敗了, : 也不過就是維持本來就會發生的結果。換句話說,就算你不去急救,死亡 : 結果仍然會發生,亦即,急救行為並非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 : 無論是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都不會該當,所以應該是 : 不會進入違法性的層次,更不用討論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問題。 : 至於如果原PO所謂的「急救失敗」,指的是在急救過程中,行為人的某些 : 措施使得死亡結果提早發生或減低了存活可能性(例如壓斷人家肋骨,進 : 而刺穿身體組織引發內出血等等)。那麼這就可能涉及學說上所謂「風險 : 變更」的問題。 : 對此,一個比較簡單的思考是:如果不是這個(錯誤的)急救措施,被害 : 人就不會「在這個(提前的)時點上死亡」,所以條件關係還是具備。 針對我隨手推的推文討論清楚一點好了 對一個已經呼吸停止的路倒急救 結果急救失敗 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若原本會死 結果雖然有命留著 但被你弄成植物人 或斷了一隻手 學說上有採客觀歸責理論裡的風險降低原則,因如果沒有急救的過程, 路倒早掛了,因此行為人只是做了一件降低風險的事情,則可以推論 出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行為人無罪,若不採客觀歸責理論,則可以 從違法性層次主張緊急避難,因從死亡的大風險,替換成植物人或斷手 的小風險,手段符合適當性、必要性以及衡平性,結果是阻卻違法,一樣不成立犯罪。 二、原本會死,被你弄完還是死了 你提早讓死亡發生:主張緊急避難 你延後讓死亡發生:主張風險降低 同第一點 不成立犯罪 也可以再討論替代性風險 假設你發現沒心跳的路倒 想說學電視的電擊 拿路邊電線電一電他 試看看有沒可能被你電到跳起來 這種情形則不是檢討風險降低 而是一種替代性風險,一樣必須從緊急避難去檢討。 三、原本不會死,被你一弄死了 先用客觀歸責理論檢驗完,這筆帳算你頭上。 違法性層次雖然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未必不會有避難過當的問題。 主要的考量在於手段有沒符合適當性、必要性以及衡平性。 舉個例子,若你cpr原本沒有很熟練,當下其實你可以在旁邊看好路倒, 不要被車撞到,同時再打電話連絡醫護人員前來搶救,但你卻選擇了自己 救而救死人,那只好算你是避難過當,還是有罪。除非你的急救是最後一 個手段,例如:在深山裡面,等醫護人員上來都要一天了,四周只有你能 救,而當下的情況大家都不會知道呼吸停止竟然還能死而復生,而一般正常 人判斷當下的情況都會以為非常緊急。則你才能主張緊急避難不過當,無罪 (這種情況見鬼比較有可能) 四、原本不會死,弄完還是不會死 這樣應該不叫急救失敗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1/28 01:08)

11/28 01:12, , 1F
三、的部分怪怪的 在當場弄死人的情形 應該連適當性都欠缺
11/28 01:12, 1F

11/28 01:14, , 2F
O大你說在深山裡嗎?我只是亂掰一個大家都會誤以為
11/28 01:14, 2F

11/28 01:14, , 3F
當場急救才會是最後一個手段的方法
11/28 01:14, 3F
例如 甲乙去打獵 某甲被山豬攻擊 某乙拿槍要救他 結果誤射某甲 只要當場很緊急 乙沒有辦法採取任何手段(例如丟山豬石頭) 雖然未必射得到山豬 但是就以營救甲而言 並不是不相干的行為。 至於沒射到山豬射到甲 則是行為以後的事實,與判斷行為當時的適當性無關。 所以可以學上例 設某一個條件 急救當下是最後手段 雖未必不會弄死人 但弄死人是急救之後的事情 急救當下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脫罪摟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1/28 01:21)

11/28 01:16, , 4F
教科書說 緊急避難的適當性要求的當時客觀上立即有效的手段
11/28 01:16, 4F

11/28 01:17, , 5F
我想 所謂客觀 應該不是問當場那幾個人就叫客觀吧
11/28 01:17, 5F

11/28 01:17, , 6F
一個會弄死人的「急救」措施 客觀上救不了人命 欠缺適當性
11/28 01:17, 6F

11/28 01:20, , 7F
今天晚了 想睡了 明天有空回文討論
11/28 01:20, 7F

11/28 10:08, , 8F
急救的行為如果成功可以救回人命的話 失敗為何就欠缺適
11/28 10:08, 8F

11/28 10:09, , 9F
當性? 只能說最後失敗了無法通過衡量性的標準吧?
11/28 10:09, 9F

11/28 12:12, , 10F
如果路倒當時無法判斷是2或3的情況(即不作為會活還是死),
11/28 12:12, 10F

11/28 12:13, , 11F
可以一概主張緊急避難嗎?(因施救者判斷屬於2)
11/28 12:13, 11F

11/28 12:29, , 12F
如果客觀上看起來情況很危急,可以考慮使用推測承諾,因為雖
11/28 12:29, 12F

11/28 12:30, , 13F
然結果不理想,但行為時,放任被害人於原地使身體健康繼續惡
11/28 12:30, 13F

11/28 12:31, , 14F
化的風險相較於使行為人當場急救的可得預期拯救的利益,一
11/28 12:31, 14F

11/28 12:33, , 15F
個理性的被害人,事後加以推測,其當時應也會同意承擔其風險
11/28 12:33, 15F

11/28 12:35, , 16F
並同意為急救行為.急救與玻璃娃娃案不同的地方在於急救行
11/28 12:35, 16F

11/28 12:35, , 17F
為如果具有緊急性,在緊急管理的情況,管理人的責任會下降到
11/28 12:35, 17F

11/28 12:36, , 18F
惡意或重大過失(民法175),而玻璃娃娃案在過失的標準上則必
11/28 12:36, 18F

11/28 12:37, , 19F
須藉著其行為的無酬性與動機不斷靠說理加以修正其過失門檻
11/28 12:37, 19F

11/28 19:48, , 20F
由於目前黑白書不在手邊 山豬的案例要等晚點才能回應了
11/28 19:48, 20F

11/28 19:49, , 21F
印象中林老師是認為「開槍至少還有一線希望」之類的吧
11/28 19:49, 21F

11/28 19:50, , 22F
或許在類似那樣的情況下 縱然是理性第三人也會認為是客觀上
11/28 19:50, 22F

11/28 19:51, , 23F
不得已之行為吧 但在山豬的案例中 行為人至少還可以確定
11/28 19:51, 23F

11/28 19:52, , 24F
「不是打到山豬就是打到朋友」 然而在你舉的CPR的例子中
11/28 19:52, 24F

11/28 19:54, , 25F
行為人會不會是連手掌該放哪裡都有點忘記了呢? 一個理性
11/28 19:54, 25F

11/28 19:56, , 26F
第三人 在不熟CPR的情況下 會不會是連這一做下去是否能救到
11/28 19:56, 26F

11/28 19:57, , 27F
人都不曉得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 要說這是客觀(第三人眼中)
11/28 19:57, 27F

11/28 19:58, , 28F
上可能立即達到避難目的之行為 恐怕還是有疑問的吧?
11/28 19:58, 28F

11/28 19:58, , 29F
雖然這種說法聽起來很不近人情 但老實說刑法好像本來就很不
11/28 19:58, 29F

11/28 19:59, , 30F
近人情 看看那精美的過失犯理論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就算該當耶
11/28 19:59, 30F

11/28 19:59, , 31F
就算行為人知識能力不足 也只是欠缺罪責而已 但還是不法了
11/28 19:59, 31F

11/28 20:47, , 32F
所以我才說 見鬼比較有可能啊 哈 嘴砲講起來總是比較好聽
11/28 20:47, 32F

11/28 20:48, , 33F
等真的發生事情 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就好笑了
11/28 20:48, 33F
文章代碼(AID): #1B40LIVt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40LIV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