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看板LAW作者 (ZARD Forever you)時間14年前 (2009/11/28 19:08), 編輯推噓7(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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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 推 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 :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 :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 :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 :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 分析死因當然需要解剖 : :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 :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 :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 是否謀殺,當然是由檢方負責搜證 : 但是否被"急救"死,則是行為人該負責吧 所謂「被急救死」,意思就是說「被害人的死因是行為人的急救行為」。 而這句話也就等於在說: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於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 客觀構成要件。檢方若要起訴犯罪事實,總得先證明這點吧?否則法庭活 動豈不就變成下面這樣: 檢方:被告犯了A罪 被告:不,我沒有 檢方:請證明你自己沒有犯A罪 被告:...... : :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 :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 關於舉證責任, 雖然一般皆由檢方負責 : 但醫療行為是唯一需要由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過失的 : 根據醫師法第28條, 急救是醫療行為, 自然需「自己舉證」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你恐怕是用錯法條了。 這條規定與被害人死了沒有完全不相干,重點在於不得「無照行醫」。 所以本罪的構成要件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而「臨時施行急救」則是本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確實,沒有醫師執照的行為人擅自急救,也會吃上違反醫師法的官司, 此時行為人也確實要證明自己當時合乎「臨時施行急救」的要件(但理 論上這也是檢方應該基於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加以考量的),但這個 官司並不是人命官司,跟有沒有把人「急救死了」無關。 : 可以引用的條款如下: : 1. 依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 : 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之原因 : 所以當你去幫路倒的急救時,醫療契約自動成立(雖然是免費的) : 急救失敗,為給付不完全, : 債務人(急救者)需舉證該債務不履行(救不活)之原因 : 2.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於醫療過失之有無,醫方具有較強之專業舉證 : 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方得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非 : 要求原告方面就此舉證。(摘自台北地院判決) : 急救者有上過急救課程,具有較強之舉證能力,必須舉證無醫療過失 : 3. 依據「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推定被告過失,除非被告舉證以推翻其推定。 : 路倒者在被急救前若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能證明已死亡事實 : 何以見得其死亡與施行急救無關 : 例如酒醉在路邊睡著,急救者看到叫不醒來,以為瀕死,遂進行急救 : 結果壓斷肋骨造成血胸,酒醉者因而休克死亡 : 解剖屍體發現血胸,行為人唯一能脫罪的方法是證明死者在急救前已死 不一定,他也可以嘗試證明自己無過失或合乎緊急避難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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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醫療訴訟中「請證明你自己沒有犯A罪」十分普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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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可以反證"臨時施行急救"已被列為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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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不是該條的主旨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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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絕對是錯的 「不構成犯罪」怎麼推論到「是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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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一句 檢方總要起訴犯罪事實 不可能叫被告幫他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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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犯罪事實 就得先找死因 而這是檢方要去找的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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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舉例:路倒病人被送到急診,經急救後宣佈死亡,家屬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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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人送進去,橫著抬出來",質疑有醫療疏失,要求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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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經舉證活人送進去,結果死了;此時檢方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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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先要求被告舉證死者被送到急診時,不是"好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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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才是舉證急救過程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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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若轉換回野外急救,必然也是同樣的程序,檢方只需要找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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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就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需要要求立法院修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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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一個看到他還活著的人,再對照解剖結果,即可懷疑急救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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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輪到行為人舉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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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以後見到殘障人士或快死的人誰敢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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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你為什麼老愛把民刑事混在一起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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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求巨額賠償會跟檢方扯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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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會去「要求」被告舉證 他只會在偵察過程中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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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透過被告、證人的供詞及物證拼湊出所要起訴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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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檢察官只在犯罪事實中描述:醫師的急救行為造成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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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然後就送到法院去了 我想不用等法院刮他 他上級先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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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寫等於是說 如果醫師什麼都不做 被害人就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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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會去寫這種起訴書的 至少一定要去找出急救過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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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環節(可能是作為或不作為)然後論證該環節與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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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因果關係 而醫師在該環節上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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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該環節為何 那就是要由檢方去找出來並寫在起訴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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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 辯護人是要從何辯護起? 連檢方告你哪裡有過失都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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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怎麼舉證自己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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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活的進去死的出來」不能證明什麼 如果憑這樣就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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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就是叫醫師當初應該連碰都不能碰病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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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喔 推病床的人也不該把病患推進醫院 要是沒推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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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就不會死了 你說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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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29, , 34F
別激動,其實我講的一直都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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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需要醫師舉證(提供病歷),再從中挑剔過失,再請被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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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專家報告)該過失符合醫療常規,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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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會有檢方 只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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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角色跟檢方又不一樣 必須是中立的 從中畫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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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決定原告 被告誰該負擔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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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講的一直都是民事』 這句話還真是青天霹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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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28條明明就是刑事責任 然後本文最後一行有「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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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2:54, , 42F
你真是拿我的真心換絕情耶 我要去看影片 不想討論了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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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堅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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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對不起啊...外行人總是會搞不清楚狀況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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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的討論讓我獲益良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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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 我發現陳聰富老師在月旦有篇文章講得蠻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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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想表達得差不多 醫療法 第四講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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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太累再把證據法上的舉證責任再打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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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46, , 49F
有興趣的人可以先參考陳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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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笨有些觀點很右...........(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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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wa大堅強阿,我一個醫學領域的路人從討論中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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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4GIfn7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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