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鐵飯碗危機 公務員三次拿丙等 解聘!消失
明確的考績標準在修正草案是這樣定的:
第五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績效、工作態度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政府及縣(市)議會。
現行法第五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修正理由:
三、本條第二項修正理由:
(一)為改善過去各機關均一體適用銓敍部訂定平時考核項目及細目,致未能符合各機關
依其業務特性辦理受考人考績及平時考核之實際需要,乃授權各機關依其業務特性自訂考
核細目,未來受考人平時考核細目有關工作績效部分,將明定受考人個人績效目標,並期
透過機關團體績效目標與公務人員個人績效目標相結合方式,使公務人員清楚知悉其年度
所應達成之績效目標,當機關每位受考人均瞭解其考績年度內所應努力之重點,齊心努力
,對機關年度績效表現之提昇,自有助益。
(二)考量考績核定權在主管機關,且依第九條之三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所屬機關之團體
績效評比,爰主管機關仍應基於所屬各機關考核標準之衡平性,作通盤性之審究,爰併予
明定各機關自訂之考核細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三)為便於各機關訂定考核細目時有所參循,銓敍部將於本法完成修正後訂定一般機關
得一體適用之考核細目,以及洽請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各類型機關(如工程機關、財稅機關
、教育機關、訓練機構等)之考核細目函送各機關參考。未來主管機關核定所屬機關陳報
之考核細目時,可參據銓敍部所擬考核細目範本,具體審究所屬機關訂定之考核細目合理
性。
問銓敘部如何訂立明確的考核標準? 噗哧!銓敘部會說,請參考看看,但是還是要抓3%考列
丙等,至於考列丙等的理由可以是,評分最末3%。只要因為最末3%就可以列丙,就算去保
訓會尋求救濟,也是"再申訴駁回",理由"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均應予維持。"
還有什麼同儕互評的是怎麼一回事咧?
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各機關得視其業務性質及實際辦理需要,依考績考評項目實施同儕間之考績評比,評比結
果作為機關首長評擬一級單位主管或各一級單位主管評擬受考人考績之參考。實施同儕評
比之作業規定,由實施機關自行定之。
修正理由:
四、本條第三項增列理由,參酌銓敍部九十八年辦理本法研修方向基層座談會及委託意見
調查蒐集之意見,基層公務人員反應現行考績僅主管考核屬員之方式過於狹隘,是故,為
強化考績之信度及效度,應增加多元考評方式,爰增加同儕評比規定,改變過去僅由主管
考核之考績模式。惟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爰規定各機關得評估其實施上開機制之必
要性及可行性, 並自訂相關規定後,始予以實施。
銓敘部說,你們基層說得我有聽到喔,所以我也有多加一項同儕評比的方式,不過呢,
僅供參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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