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鐵飯碗危機 公務員三次拿丙等 解聘!消失

看板KMT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3/07 10: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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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修正草案第6條之2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四、對他人為性騷擾,經查證屬實者。 五、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六、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七、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八、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九、故意洩露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十一、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 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三者。 修正理由:(九)為有效提升機關公務績效,爰於本條第十一款增列績效管考條件,以作為受考 人得考列丙等條件之一。 好個冠冕堂皇的理由,為提升績效所以抓最後3%,跟以前當兵時左去右回抓最後一個有差 別嗎? 左去右回抓最後一個的代價好歹也只是再一次左去右回。 第九條之一 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三。但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人者,均不予進整。 這兩條合併起來看,到時候考列丙等的只怕多是排序最末3%,其他幾項查有實證可考列 丙等的理由只怕還是跟現在一樣,屈指可數。 第九條之三 主管機關應視所屬各機關業務特性及需要,辦理所屬機關間之團體績效評比,並於每年辦 理考績前,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分配所屬各機關受考人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 率,必要時,各官等與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及主管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 率,亦得併入上開調整機制辦理。但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增減百分之十;丙等人數比率以 增減百分之三為限,且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總計,仍以第 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人數比率為限。 各機關應視其業務特性及需要,辦理內部單位間之團體績效評比,評比結果應作為評定單 位人員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之依據。 各機關辦理團體績效評比之範圍、標準、程序及有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 之。 有人會說,考試院會定出詳細的考評方式,但是很抱歉,對於同一主管機關來說,還是抓 最末3%,只是說你這個附屬機關沒有,但是其他附屬機關就要多1%到3%。問題是,要怎麼 互比? 考試院真的能定出一個有效度的辦法來? 比方說,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跟苗栗縣大安鄉戶政事務所,這兩個要怎麼比?一個大 安區居民要領謄本,證件先帶來再說,居民說官僚刁難,提申訴;一個大安鄉居民請領謄 本沒帶證件,"大家這麼熟了,會不知道你是誰?免了。"要比客訴量?大安區恐怕是冠軍, 要比業務量大安區也是冠軍,這要怎麼比? 大安鄉沒幾個人,而且出門在外的要領謄本也不必回鄉領,在台北市大安區就可以領,這 樣要怎麼比?好啦,大安區跟大安鄉是不同自治團體,主管機關不同。那臺北縣呢,中和市 板橋市新莊市三重市這幾個人口近40萬以上甚至高達55萬的人口,再加上外來人口,銀行 資產公司催帳請領債務人謄本業務量,跟石碇鄉,烏來鄉怎麼比?石碇一天早上辦個幾件, 下午辦個幾件就收工了,一天業務量只怕不到都會區一小時的業務量,再說鄉村地區步調 慢,辦個案件民眾跟櫃檯還有說有笑,都會區大家忙得要死,等待人數又這麼多,有時等 待人數牌還破表,這怎麼比? 也許有人說都會區加員額來解決,不過,在預算有限下,人事預算是不給加的,如何擴充 都會員額?鄉村地區也要照顧當地需求,總不能叫他們大老遠跑到都會區來辦吧?戶籍法過 去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縣轄市、區)為 管轄區域。但轄區遼闊且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以各該戶籍登記區 域為管轄區域。"但是新修正的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 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方面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另一方面也給予裁撤偏遠地區戶政機 關的法律依據,但是,應該不會有哪個縣政府敢裁撤偏遠地區戶政事務所。 更何況依據管理學學者L.J.Peter的提出的彼得原理: 「在層級組織裡,每個人傾向於晉升到自已不能勝任的階層,於是到了最後,每個職位終 將由不勝任的員工所佔據」。 依照這個管理學原理,要抓最末3%,應該是哪個階層最多?但是考績是哪個階層的人打的? 依過去政府機關發生的違法犯紀弊案,是哪種身分的最多?不法廠商想打點的及貪污收回 扣的是哪一種身分最多?能掌握政府資源圖利他人的是哪種身分比較有可能性?機關一層決 二層決行的案件比較多,還是三四層承辦人代為決行的比較多?在這種考績打法下,會是 淘汰劣等獎勵優等嗎? 考績法第14條第1項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一級單位主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 核,機關首長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敍部銓敍審定。但非於 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除考列丙等或丁等,應送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機關首長考 核。 第15條第3項 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列丙等、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今天主管刻意給你的考評成績是最末3%,請問怎麼申辯?第6條之2前幾項還必須有實證, 但是考評最末3%,是誰評定的,最後誰覆核?原來政府機關主管都是聖賢再世,處世秉公 ,高風亮節,那請問政府機關弊案又從何而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33.143 proletariat:轉錄至看板 PublicServan 03/0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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