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板規 6.4往後之執行規劃草案

看板JinYong作者 (愚者)時間8年前 (2016/06/03 18:38), 8年前編輯推噓39(3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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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板規的辦理流程: 一、目前板規無抵觸站規的問題,可繼續施行。(詳附註一) 若板友們希望修訂調整,請依照板規發起討論並申請投票。 其中本板不歡迎者,乃阻卻其使用本板之權利。 此意義相當於本站不歡迎者,亦為將其帳號砍除或停權處置。(詳附註四) 二、依板務部說明,板主在未受申訴時進行之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屬有效判決。 (詳附註二)故往後判決板規 6.4之流程為: 1.板主依照簡易認定判處分身帳號永久水桶,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判決有效,全案終結。 2.當事人若於七日內(帳號部公定時間),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層之小組長, 提出「並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訴,則先不桶,而進入【申訴程序】。 (詳附註三) 3.板主會至小組組務提交案件引證,並寄信給當事人於72小時內至小組說明。 4.如果得到小組長附議之意見, 即認為在帳號部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為多重帳號後,才能裁量行政懲處。 就會再提交帳號部認定,進入帳號部的【調查流程】。 若帳號部判定「並非相同使用者」,且無人檢附事證再申訴,則全案終結。 5.若帳號部判定「其為多重帳號」,則依帳號部對其依照帳號部規定處分後, 在其分身帳號仍未停權的狀況下,板主再依帳號部的認定處分身永久水桶。 (若同時還有犯其他板規,則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據板規加罰本尊帳號。) *.附帶一點,沒使用多重帳號下,跑帳號部流程應該是沒事;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帳號部那裡,就得注意站方還會有甚麼多罰的規定了。 以上是執行規劃草案,並非已決斷之公告規定,歡迎板友討論。 若仍有悖於站方或小組作業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處,亦歡迎相關上屬不吝賜示。 附註一:關於板規 6.4是否抵觸站規之文。 本板板規:節錄自#1DDNt07Z (JinYong)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小組長解釋:節錄自#1NK5-kVd (AboutBoards) 1.看版發文權限為各版自治範圍。所以並沒有與站規抵觸之虞 而帳號擁有之權限與使用者可擁有多個ID並無直接關係。 各帳號其本身各項權限本來就需要經過認證之後開通 故權限本身即不是帳號天然權限。 基於兩者 判決該使用者之申請駁回 2.閱讀版規為使用者之義務。不應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理由可以避開 3.但經由版友提醒。認定分身帳號之權限為帳務部所有。故不可由版主認證之 故判決會改判。 ra065311: 小組長誤會了 版主可以簡易認定 06/03 08:44 ra065311: 但只要被申訴就必須移送帳號部判定 06/03 08:44 markwu123: 我再看一次。抱歉,你說的沒錯 06/03 08:50 小組長改判:節錄自#1NKDIcOE (WriteService) 多重id判定為帳號部擁有權限 但因當事人已承認是分身ID 唯自白不能當事證。判定目前判決需中止,需釋放水桶 送帳號部進行判定 才可以決定是否進水桶 zkow: 等等,這有抵觸該版主的判決用意 06/03 09:58 zkow: 他的用意是不妨礙本尊在該版的使用權利,才禁止分身的06/03 09:58 zkow: 這樣做等於嚴重影響本尊&分身在PTT的使用權利 06/03 09:59 zkow: 不知有沒有放棄申訴這個選項 我的申訴 06/03 10:19 zkow: 完全沒有針對多重分身認定這點,而是針對版規疑慮 06/03 10:19 ra065311: 你的認知有誤 如果只是板規疑慮那你不該來這裡 06/03 10:57 ra065311: 應該是跟板主私下溝通 畢竟版主擁有板規制定權 06/03 10:58 ra065311: 至於是否與站規牴觸 目前就我看來是沒有 06/03 11:00 ra065311: 你申訴的訴求是要板主解桶 板主水桶的原因是 06/03 11:02 ra065311: 把你和另一帳號認定為同一人 也就是簡易認定 06/03 11:03 ra065311: 依照板務站長公告 此類判定方式一旦被申訴 06/03 11:03 ra065311: 就必須送查多重帳號 至於查詢結果出來前 06/03 11:04 ra065311: 板主處分是否停止 則由小組長決定 06/03 11:04 附註二:板務部(申訴板)《BoardCourt》之 分身認定公告(節錄自#1LcFJBGK) 《說明》為了維護使用者權益,也為了更明確區分、尊重站內各部門權限,經過與 帳號部溝通討論後,即起所有以「多重帳號」為名之懲處,不分層級,一律必須 以帳號部認定為準,板務部門各層級不再於未經帳號部認定前以「多重帳號」名 義對使用者進行任何處分。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範圍,以簡易方式自行認定多重帳號並加以處分: 1)由於板主該行為仍屬#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故 原則上該板主不視為違反站規、原則上小組長/群組長不受理相關檢舉; 2)一旦該處分受到「受處分人」的申訴,受理申訴之小組長/群組長應立即將 相關所有帳號移送帳號部查詢該批帳號是否為多重帳號; 3)板主原處分僅限於未受申訴時有效,一旦受到「受處分人」(之一)的申訴 ,於小組長/群組長依前述(2)移送帳號部後、帳號部公告查詢結果前,小 組長/群組長得(ㄉㄜˊ)裁定暫停執行原處分。 附註三: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提出多重帳號查詢懲處案件的限制與辦法(節錄自#5IW8rjT6申請人: 需為與該案件相關之板主以上職務(該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直屬群 組長)或站長以上職務(註一) 由申請人於該事件所屬的組務板提出,需詳述案件經過,檢附各項證 據文件,並請當事人到案說明(註二),提出申請視同申請人願對該 項檢舉負責。 該組務板直屬組長於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用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後 ,可至多重帳號板(ID_Multi)提出附議申請,附議申請時亦需檢附 前項所述文件。提出附議申請視同附議人願對該項檢舉負責。 帳號站長確認相關證據文件齊備後,會將申請案予以標記,並進入調 查流程。(註三) 申請限制: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註四) 處理流程: 帳號站長調閱各項電腦記錄後,會公佈調查結果並依法對當事人帳號 進行懲處。帳號部將保留上站次數最多的兩個帳號,其餘一概予以砍 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未達三十天,或上站未達一百次者,亦予 以砍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不實情事,則視情況予以退註或砍除 。本尊帳號及被砍除的帳號均將公告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站長 懲處。 累犯處理條款: 累犯遭移送帳號部處理達三次者,將列為本站不歡迎的使用者。 不受歡迎的使用者只能擁有一個帳號,其認證信箱將被封鎖,並將遭 到停權處份,禁止發表文章處份,通緝處份。(註五) 申訴辦法: 若對於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案有所異議,請於該申請案送達組務板時 於組務板提出異議,交由組長裁決。 (若無提出異議或說明者,案件送至帳號部後,將不受理對調查結果 異議之申訴) 若對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異議,請於判決公布後七日內於板上 提出申訴,並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註六) 隱私權保護: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下列情況,本站不會向任何人公開您的資料: 1. 基於法律相關規定 2. 接受司法機關或是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註一 法務站長,板務站長,帳號站長得提出申請案,且不需上級附議, 惟一經提出即需自己對該項檢舉負責。 註二 申請人需寄信通知當事人前往組務板說明,並備份該信件作為證據 ,寄信後72小時內無回音亦視為完成此程序。 註三 進入調查流程後,帳號部會調閱各項電腦記錄,通常需要好幾個工 作天,也不一定每一個申請案都能比對的出明確的結果。若已標記 表示受理,則請申請人耐心等待處理。 註四 每周的記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註五 同一行為若在不同看板遭到檢舉成立,則視為不同案件進行累記。 註六 本站禁止帳號轉讓或交接,使用同一電子信箱認證則視為同一使用 者處理。 附註四: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不受歡迎使用者規範(節錄自#169bsaCP)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事項: 1.停權處份。 2.只能擁有本尊一個id,不得有其他分身。 3.該使用者曾使用過所有認證信箱一律封鎖。 4.不允許其以認證碼註冊。 5.褫奪公權。 6.賦予通緝之印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25.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464950327.A.A71.html

06/03 18:47, , 1F
說實在的只是單純看z尻不爽吧,他的帳號文章數量早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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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47, , 2F
版都合資格了,內容又沒問題,何來洗文章.....尤其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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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47, , 3F
庸版他是自己寫的多又不像NBA各版狂轉不理也沒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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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一點我必須嚴正予以駁斥。 本案件是L板主承辦,後來被告上訴到小組長乃至群組長處, 其實我根本沒有與當事人有任何關連。 我只是分享板規意義及板務管理角度的意見,而且也一開始就強調對事不對人。 何況過程中我也有替當事人澄清其沒有鬧板與洗文章之意圖嫌疑,這哪是看他不爽呢?

06/03 18:52, , 4F
這麼做表示無論使用者表現如何 只要擁有多重帳號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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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8:52, , 5F
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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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沒關係,板規一開始就表示不歡迎在本板「使用」了。 板規開宗明義把管理對象當成「使用者」,而非「使用帳號」。 所謂多重帳號也只當成同一個人而已。 一言以蔽之,若分身帳號違規,我除了會永久桶分身帳號外,還加罰本尊帳號。 因為我罰的對象是人,故以單一指定帳號做為削減權限懲處,可說較為明確。 而當允許開放多重帳號,其實各種規範精神就應該整個重新制定了, 應調整為管理使用帳號,就不免將多重帳號視為不同人格, 與現在法規精神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06/03 18:53, , 6F
因為被檢舉、處分然後不申訴的話→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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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話則送帳號部認定,即使不停權、砍帳也會留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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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紀錄,而且因為證實是多重帳號 故金庸板還是能依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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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永桶。這下好玩了,被處分人難道申訴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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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4, , 10F
不能理解站規允許擁有分身 卻又容許子板訂定無差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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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04, , 11F
止分身板規的道理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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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這本來就沒有互相矛盾呀。 若我有五個帳號,分別在不同的板有不同的經營帳號模式,這當然沒問題。 但在同一個板內,禁止用分身不同人格,這很正常吧。 我們台灣也承認訪客可以「擁有多重國籍呀」, 但入關時他要用哪一本護照,我們就只認那一個身份不是嗎? 以人權來說每個人也可以擁有多國貨幣在多國消費呀, 但有的國家店鋪願意收好幾種貨幣,有的國家只收其本國單一貨幣,都該予以尊重, 且「擁有」與「在何處適用」本來就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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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HardwareSale為例 與分身相關的處罰也是在主帳號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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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或用來規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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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規範的用意不同呀。 或許該板其條例是在防違規…… 但本板則是開宗明義就是只承認單一帳號人格, 而透過此辨識,希冀敦促使用者在此用心經營其唯一帳號, 並以此簡化管理增強民意表述的效果。 試問,鍵盤左右互搏討論板規事宜,合法又理性對吧? 但這樣會否從「數量上」影響觀瞻呢? 這樣不是違法,純粹就是民意的表述能力打了一些無謂的折扣。 那麼,許多取決民意的政策與規範,公信力也就再連帶地折損了! 這是大家要的嗎? 「要分身」而寧可「捨棄帳號辨識能力」? 如果是,那議案而表決通過,也就可以修改施行啦。 您可以發表您開放分身正方的意見,但總該有允許反方意見表達的雅量吧。 我很早就提出開放分身整個板規要重訂,而且要有一整個配套措施。 然而正方如您,怎麼就沒有試著研擬一套配套措施來說服大眾呢? 相反的,在缺乏配套措施的當下, 甘冒板規重訂、管理有漏洞、配套建立跟不上開放引發的問題……這些風險, 反方的人們一直在問……為甚麼要用這麼大成本開放分身帳號呢? 到底有甚麼理由非要用分身帳號不可呢? 也不見正方的人正面回應其「必要性」理由呀! 我認為此時講他板板規有點遠, 其實應該先正面回應「怎麼配套?」、「必要性在哪?」這兩個基本議題。

06/03 19:09, , 14F
而且程序上先送帳號部認定 確認後再給予永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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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4, , 15F
另一個問題: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簡易認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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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6, , 16F
執行板規6.4?雖說BoardCourt勉強解釋為有效,但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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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19, , 17F
侵犯帳號部專屬權(理論上),正當性顯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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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您沒想周到了。 您所謂的正常程序就是一有分身檢舉,就送件帳號部審核,待終極審定出爐再判對吧? (假設這結果叫做A) 您有沒有想過? 金庸板主只禁言本板分身,其餘權限一律不縮限,不像有些板禁分身會連帶罰本尊。 (假設這結果叫做B) 一言以蔽之,簡易認定讓被告多了B這個選擇,如果他不喜歡B仍然可以申訴選A。 多一個選擇到底對被告好不好呢? 以本案為例, Q板友是希望L板主直接一開始就上送站務?還是多給他一個禁言分身的選項? 退一萬步來講, 對受冤屈的人而言,其申訴沒甚麼成本,也能立馬設下水桶防護罩,權限全不受影響。 對違規使用多重帳號的人呢? 即便分身被桶也是基於執法的合理判罰。 只是這樣會不小心又被站方「連帶對其他違規進行極嚴重的懲處」!!! 我相信有其他犯罪疑慮的人(例如通緝犯)打翻餐桌時, 寧可趕快付錢賠償餐具好趕快離開, 也不希望店家說「我不直接索賠,應請警察來處理備案,並推薦公正機關鑑價」。 所謂正常程序,其實對我這個執行的板主真的沒差,反而簡單。 但就是麻煩了組務、麻煩了站務,更未必是被告真的希望選擇的結果。 坦白說,我其實不用強調禁言分身處分有多輕…… 跟砍帳號、停權……這些站務處分比較起來, 甚至是跟其他會連帶罰本尊的處分比較起來,當事人會怎麼選,您會意外嗎? 在我的做法下,大致可以預期會申訴的都會是真的「不同使用者」。 申訴本來就是服務受枉的板眾, 而不是給明明自知有違反板規卻想不花成本拗拗看的人。 (對,對這種想拗的人,本來就是申訴辛酸的,有問題嗎?) 簡言之,坦蕩者無風險,儘管來申訴。 違規者自知理屈不申訴,自然就省下行政成本,組務、站務……他們不用多無謂煩勞, 違規者本身更不想送件讓他其餘與本案無關的犯行,因送件招致更嚴重千萬倍的懲處。 結論: 禁用分身板規合法、簡易認定合法、正常程序也合法。 您沒明確指出我這做法中「不合法」的地方, 且有關部門說可以,您卻質疑這樣「不正當」!? 退一萬步講, 我做法採先行簡易認定,避免組務、站務無謂的負擔, 更給與被告多一個控制在低成本的選擇, 在合法之餘,還考量情理。 當然,您要堅採直接送審的程序,我也OK。 如果本討論中,多數的板友支持您的建議,我就那樣做呀。 坦白說,直接送件對我管理上來說更方便,這才會形成踩線即處死的強大嚇阻氛圍。 (死罪是因為犯了其他的規定,只因為在此犯個相對小的問題,就被送審而伏法了)

06/03 19:26, , 18F
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當事人只要不申訴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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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27, , 19F
處罰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訴反倒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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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辜者而言,申訴一點都不麻煩呀。 ^^ 可以馬上解桶、還可洗刷清白、又沒啥後遺症。 另外,您的思考怎麼會反著來呢? 明明板主如果甚麼都不用多扯、不用多做, 直接送審搞不好本尊和分身不死也只剩下半條命了,回頭說不定連水桶的動作都能省了。 還可以說人不是我殺的,啊我就收檢舉呀,是否為分身我也沒最終裁量權呀,就送審囉~ 誰知那帳號有啥他自己的問題,就讓站方把他砍了……南無阿彌陀佛……不甘我的事…… 這才叫行事方便吧!? 問題是,這符合公眾利益嗎?(讓小組、站方勞煩還當壞人) 問題是,這符合當事人利益嗎? 那我是吃撐了嗎? 自己攬下來先簡易判定,讓自己累到親上火線還被您質疑意圖偷懶!? 我就是不明白,您的思考怎麼會反著來呢?

06/03 19:41, , 20F
至於板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部分 單從自治範圍來說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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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42, , 21F
簡略 帳號部置底寫明每人最多5個帳號,且資料必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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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上位規範確實允許擁有多重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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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47, , 23F
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帳號 其目的當然是5個帳號都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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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獨立的發文權 不然根本沒理由弄出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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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獨立就不用在同一板出現啊。 您沒發現嗎? 您的推理根本不能支撐您的結論! 允許申請五個帳號→誰說就等於每個板都要接受多重帳號? 「擁有」帳號是一回事,怎麼「使用」帳號是另一回事。 允許擁有跟使用規範怎能混唯一談呢? 事實上若五個帳號各自使用於不同的討論板,根本不會抵觸任何一板的禁分身板規。 這樣叫獨立沒錯呀~ 若要把多重帳號跑進同一個板裡面,那就不獨立了呀。 再退一步問一次……有甚麼必要非把多重帳號跑進同一個板裡面?

06/03 19:51, , 25F
再回到板主和小組長解釋說只留主帳發文權屬於自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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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2, , 26F
這裡應該分成兩種情形討論:1.使用者因違反規範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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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3, , 27F
濫用分身發言企圖規避水桶效果→這樣給永桶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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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4, , 28F
zkow大部分的文章就只是轉新聞而已連討論都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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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5, , 29F
2.使用者只是擁有分身,在無違反6.4以外規範下即被永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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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8, , 30F
後者是一種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 要說這沒有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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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19:59, , 31F
觸站規 我認為說服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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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本板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違反站規了呢? 小組長都解釋允許擁有跟使用規範是兩回事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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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4 段內文
06/04 23:28, , 127F
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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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01:28, , 128F
版主捫心自問,不是因人設事就好,其他都是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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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01:44, , 129F
N年前就有這個板規了
06/05 01:44, 129F
可能R板友並未全程參與此事。 一來我本身並未介入此案,二來這個禁令與處分方式早已行之數年。 要說我因人設事的話…… 是在多年前就針對Q板友,然後挖這個洞等數年後他跳進來嗎? 未卜先知!? XD 【採納S板友後文(#1NKnjHSu)的建議,流程中水桶執行的時間點有所更動,請參閱】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6/05/2016 13:00:14

06/05 13:56, , 130F
我覺得 版主跟當事人都照著規定和流程在討論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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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3:56, , 131F
不用去猜什麼是因人設事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管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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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3:57, , 132F
別版的行為什麼的 更不說設了一個十年的局等著桶他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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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8:05, , 133F
「十六年後,在此桶你,版主情深,勿忘版規!」
06/05 18:05, 133F

06/05 18:31, , 134F
版主真辛苦了.
06/05 18:31, 134F

06/06 23:09, , 135F
板務站長都公告說分身的認定與處罰不是板主權限了
06/06 23:09, 135F

06/06 23:10, , 136F
你覺得你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這一定有甚麼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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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23:11, , 137F
還有站方沒有"認可" 站方只是說"我不會刻意去抓"
06/06 23:11, 137F
我是不知道我有甚麼誤會的地方,但您顯然是一定有甚麼誤會了! 1.我可沒說分身的認定與處罰以板主為準, 我是根據站方給的標準,「以站方認可的方式」做為執行板規的選項。 您到底從哪一句話可以得出「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我若有您說那種感覺得話…… 那直接讓板友投票就好,幹嘛依循站務上級的認知解釋板規是否違反站規? 那照自己想法執行就好,幹嘛依循站務解說的方式來執行板規? 從本文的始末,一段一句都依據「上級文章」來訂定可行的板規執行流程。 每個環節是根據哪一段文章,還都一一附註上去。 我是不知道您是怎麼會鬧出這天大的誤會, 居然對我寫出「你覺得你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這種指控!? 奇怪的是……我的寫法都有所引證,您的指控卻就是您空口一句話? 不然的話……我倒是請您引證一下…… 我到底是哪句話說「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了? (有這話就罷,沒有的話可就是造謠了,對吧?) 2.您認為「站方沒有認可,只是說不刻意去抓」!???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範圍,以簡易方式自行認定多重帳號並加以處分: 1)由於板主該行為仍屬#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故 原則上該板主不視為違反站規、原則上小組長/群組長不受理相關檢舉; 2)一旦該處分受到「受處分人」的申訴,受理申訴之小組長/群組長應立即將 相關所有帳號移送帳號部查詢該批帳號是否為多重帳號; 3)板主原處分僅限於未受申訴時有效,一旦受到「受處分人」(之一)的申訴 ,於小組長/群組長依前述(2)移送帳號部後、帳號部公告查詢結果前,小 組長/群組長得(ㄉㄜˊ)裁定暫停執行原處分。 是不刻意去抓? 不刻意去抓是說:「這行為違反站規」,但是「站方不主動去抓這違規」。 但人家明明是寫:在該部認定的看法中「這行為不視為違反站規」。 且明確認定「該行為於未受申訴時有效」。 我是不知道您哪裡卡住誤會了…… 若站方認為簡易認定違反站規,怎會公開表示「不被定義為違反站規」? 怎會公開表示「您要檢舉本板他們也不受理」? 怎會公開表示「未受申訴即是『有效處分』」? 站方都說明其立場了: A)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板主與小組長有認定空間; B)介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與「站級懲處」之間的模糊地帶:傾向帳號部認 定為主; c)站級懲處:一律必須經過帳號部認定 講白話一點,就是以帳號部認定「為主」,但站方認可板主有「初步」認定空間。 沒人申訴時,站方直接表示板主的認定與判決屬『有效處分』。 但若存在爭執,也就是有人申訴時,這時就必須由帳號部來認定。 站方這樣表示, 我實在很好奇,您是怎麼誤會成『板主簡易認定』在站方定義是「違反站規」的?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 在分身懲處的案件中,甚麼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A) 甚麼是「站級懲處」?(C) 上述討論板主簡易認定的處分屬「設置水桶」(一般板務行政懲處)。 帳號部認定為多重帳號後,多是給予「停權、砍帳號」(站級懲處)。 而站方主管機關「帳號部」的立場是: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註四) 註四 每周的記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簡而言之, 站方不僅認可各討論板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在未受申訴時有效, 還很希望各討論板盡量利用這個模式(不要一直丟過多案件過去他們帳號部那裡)! 而在您的眼中,原來站方說…… 板主有認定空間、於未受申訴時有效、請板主多多利用板務行政懲處 是板務行政懲處不受站方認可的意思!? 板主執行板務行政懲處不視為違反站規、上級不受理相關檢舉 反而是被站方認定板務行政懲處違反站規,只是不刻意去抓的意思!? 就如您說的……這一定是有甚麼誤會!? 關於分身帳號的業務, 到底「帳號部」是認定……你們各級都不要碰,相關業務請全都交給帳號部來辦? 還是希望……你們能板務行政處理就盡量處理,不要全部都丟過來? 最後,大家先澄清誤會,再來談本板怎麼因應站方要求。 我還是那個立場, 能都丟給站方處理的話,板主樂得清閒。 反正愛分身來的,若被站方砍帳號、停權……最好了。 能維護板規,我又不用當壞人!(照您說:帳號部業務,就都送件帳號部處理!) 我實在不懂……真的會有人以為我喜歡搶著用簡易認定嗎? 就當讓我自肥一下,過陣子辦投個票吧。 目前L板主及本討論串結論似乎傾向用b.,我真的挺歡迎改成a.的, K板友的質疑剛好提供一個名正言順的翻盤(投票也好、糾正也好)機會。 讓板眾決定是…… a.板主一律直接呈請帳號部認定後再以板規懲處。 b.板主先簡易認定,若當事人申訴再呈請帳號部做最終審定。 就拿板務站長的意思來說, 板主若僅是想水桶的盡量避免用到多重帳號字眼,除非真要站級懲處。 好啊~那就都送站級懲處啊! 若這些分身被帳號部砍帳號了,又不是我會痛, 那我盡量上送就好啦,根本沒必要堅持要水桶處理呀~ 就讓站方砍帳號唄…… 我自己的希望是…… 歡迎……盡量……煩請大家支持a.案。 請自己注意不要誤觸地雷就好。 到時候也請K板友盡量幫a.案拉票, 「用您不誤會的觀點」說服大家說b.案在您解讀違反站規,若您檢舉必會被上級糾正。 然後最好大家一致通過a.案,我樂得遵照辦理,又能輕鬆維護板務。 省得b.案讓自己當壞人跳上火線,還被您指責愛攬權又違規,故意侵犯帳號部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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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手)如果a過了 溯不溯及既往 如果不溯 但是有人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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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已經在永久水桶裡的分身 板方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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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a.案過關的方式。 1.以「投票」通過a.案:不溯及既往 未來檢舉案件中, 若本尊、分身至少有一(多)個有使用時間在「a.案公告施行時間點」之後, 才適用於a.案(新案)。 若只是檢舉以往的使用紀錄(每個帳號使用時間點皆早於新案), 則先使用原本施行的簡易認定處理(即選項中b.案)。 2.以「糾正」通過a.案:溯及既往至站方公告時間 若有人檢舉本站行政流程違反站規,而檢舉成立使本板遭到上級糾正, 則須根據糾正案內容更正作業流程。 若上級要求在站方在某公告時間點之後,皆只能以a.案流程處理,則溯及既往。 期間的簡易判決皆無效,改送帳號部重新審定再論。 此外,判決執行者(板主)違反站規的行為,應受到站方懲處。 而經糾正後,若有人檢舉之前的案子,也須按照糾正案中正確的作業流程執行。 我怎麼看…… 所附站方相關資料、小組長推文對話……都表示若沒申訴則板主簡易判定有效。 但K板友堅持是我誤會了,他認為板主簡易判決侵權而且違反站規(站方不主動抓)。 他指控我覺得我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K板友說站方不主動抓,我就提醒可以檢舉我,看站方是不是只好被動來抓! K板友說站方不認可簡易認定,一樣可以檢舉,看站方是不是撤銷本板過往判決! 所以我也把他的見解影響寫成2.一併整例如上。(這樣夠超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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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和K板友的觀點類似,誤以為簡易判決必定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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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5:51, , 141F
帳號部權責範圍,故主張全面回歸帳號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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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番再整理與思考後,認知到板主之所以採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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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具有板務部公告合法授權外。最主要是得考慮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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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在執行6.4時,同時兼顧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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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過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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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真的是兼顧各方利益……就是沒顧到自身(多做吃力不討好的業務還被當搶權力)! 所以在被人嫌的時候……會傾向手給他一鬆,全都上呈帳號部認定啊。 XD 但坦白說,這樣丟給站方的話,他們給的處罰真的「過重」,極有可能會被上級關切。 所以要怎麼辦我還是辦個明確投票,有民意基礎的方案,對各方都能有所交代。 重點是投票前我也把各個問題點都詳細論述了, 包括站方、帳號部、小組、板規、板眾、未來可能被冤的人、未來可能踩線的人…… 另對於未來「誤觸板規」的板友,要遭到站方那麼重的處分,也確實略有不忍。 SeanLiao99(#1NKnjHSu,第12頁) 雖說各板大多設有分身相關規範,不過出發點不盡相同。 對多數板而言,水桶違反板規者(不論此人是否擁有分身), 原則並不涉及多重帳號認定。 除非被處分者有分身同時違規或企圖規避水桶效果,才可能需要送帳號部審查, 事後再予加重處分。 但如果像本板6.4這樣的特殊規定,直接徹底禁止分身,100%會用到多重帳號認定。 因為S板友這段話是插在該文推文縫隙中,不太好回文,故轉貼至此應答。 其實重點不在用不用得到云云…… 重點在於那句表達: 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層級的規範中(板規)應避免用到「多重帳號」類似字眼, 因為那是帳號部的權限。 然後呢……K板友將這句話無限上綱, 指責說「金庸板規侵權抵觸站規」,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站方還大」。 因為金庸板規中有「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 當然,我引證站方及帳號部相關規定澄清, 在站方認可的方式與條件下,各板主可進行簡易認定,此不贅述。 我另外要表達的重點在: 如果照K板友指控的說法, 金庸板板規寫了「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就是抵觸站規…… 那麼是不是幾乎各板的板規都一樣抵觸而違反站規了? 他們的板規能避免「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嗎? 若板務層級一般行政處分編定的規章中, 出現對「多重帳號」的特定使用論罰,即定義為越權而違反站規…… 那麼,是否各板訂定「此字眼的板規」都越權了? (帳號部的業務,這字眼帳號部才能訂的概念。) 是否各板依循「此字眼的板規」進行處分,也都越權了? (帳號部的業務,只能站級懲處,板務行政無權行使涉及相關認定之處分。) 當然,結論很明顯…… 1.實務上各板多有涉及相關字眼的法規,不因站務那句「應避免」而被定義違反站規。 2.實務上各板既然有訂定涉及相關字眼的法規,就會依照其板規執行板務行政處分, 此行為亦不定義為違反站規。 3.站方明確表示板務對相關之規範有其認定空間,其處分亦於當事人不申訴時有效。 4.帳號部本身亦明確表示希望各板盡量利用板務行政處分,送件帳號部不宜過多。 所以我的認知是應該從全文脈絡仔細分析, 若僅就「應避免」一詞無限上綱,則難免墮入斷章取義的失真誤會了。 ※ 編輯: F00L (118.167.33.191), 06/08/2016 03: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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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上面那段說法不完備,6.4特殊性始終須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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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此指責板主越權實屬誤解、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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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正因6.4有其獨特背景脈絡,僅從字面上解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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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容易產生誤會,這倒不是刻意無限上綱、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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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瀏覽過本人常用20個板的板規後,大致歸納出一個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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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各板通常對於分身處理保持一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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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分身的法規,一般不會硬性規定一律送帳號部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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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依情節輕重做區分,輕者就如板主所言,僅以簡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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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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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6.4是直接禁絕分身,客觀上剛好落在單純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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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違規帳號,以及最嚴重的站規處分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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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處罰比普通水桶重,又牽涉到分身認定→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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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由板務簡易判決(實際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較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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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卻認為只不過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又有申訴救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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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處處為使用者著想反被指為侵權,十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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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此點上的認知差異,大概是引發這場爭執最關鍵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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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1:08, , 162F
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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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KLutfn (Ji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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