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板規增修條文(再次表決)置底

看板JinYong作者 (愚者)時間13年前 (2011/01/18 19:47), 編輯推噓25(27219)
留言48則, 2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第一章 總則 1. 本討論板為中華民國境內, 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telnet://ptt.cc)內之金庸作家討論板(JinYong)。 (以下簡稱「本板」) 1.1 本板隸屬於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內, 國家研究院群組下,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中之公開討論板。 2.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所管轄,並受直屬群組及小組組務之規範。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權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須遵從中華民國之所有社會規範,並謹守網路禮儀。 第二章 執行 4. 本板依據網站制定之站規,民選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務執行之需要,循站規經本板民意同意後申請增設板主, 或自設精華區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離任與罷免等退場機制,亦依循站規之律定執行。 5. 板主必須依據站規律定之職權執行板務。 5.1 板務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務(例如設置精華區、進板畫面……), 及本板秩序維持之事務(例如修訂並執行板規)。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於本板範圍內顯露之資訊(含連結目標之資訊)。 6.1 任何網站登錄者,於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參與投票、賭盤……等, 皆屬於使用者之行為,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2 本板使用者之網站帳號、暱稱、及簽名檔……等其他顯露資訊, 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3 板主執行板務所揭露之資訊,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為公開討論板,任何人單純閱覽之行為,不受本板板規之規範。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規,由板主主動查察辦理。 8.1 為求效率,其他使用者亦可寄發站內檢舉信,以協助板主執行。 9. 為避免鬧版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進行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文紀錄有二篇以上(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於網站新設帳號未滿一個月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10. 本板禁止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 10.1 是否為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由板主判斷。 10.2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複製於精華區存檔,以利日後追究。 10.3 完成存檔備查後,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處以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1. 本板禁止非板主濫用公告。 11.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場誤導或恐嚇板友,亦予以等同處分之。 11.2 板主得直接刪除其文章,並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2. 本板禁止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 12.1 帳號、暱稱、簽名檔之顯露資訊不在此限。 12.2 是否為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由板主判斷。 12.3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2.4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2.5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或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3.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 100字以內(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檢舉……等板務文章不在此限。 13.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3.3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3.4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 第五章 檢舉 14. 為求執行效率,請參照檢舉文格式寄發站內信予板主。 否則板主得視狀況決定是否受理。 14.1 檢舉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 例如:[檢舉] #1DALdJx0 (F00L) 板規14條 14.2 檢舉文內應清楚說明檢舉事由與違規段落。 14.3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判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14.4 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檢舉信鬧板。 一年內敗訴次數達五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檢舉權六個月。 停權期間若再寄信滋擾,則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4.5 板主判決確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則不得再行寄信滋擾。 違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5. 對板主之裁決另有疑義者,應循站規向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申訴。 15.1 經板主制止後仍繼續討論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第六章 交流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規,由使用者檢舉,板主仲裁之。 板主須依據「不告不理」之原則執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7.2 犯文是否刪除,由板主判斷並執行。 18. 本板禁止出現粗話。 18.1 粗話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為之描述。 18.2 對本板使用者粗話相向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8.3 為避免扼殺創意,對書中虛擬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條件允許。 但由板主認定無虞,或打上馬賽克。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表示,並請犯規者24小時修正,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例如:獨孤求敗真的有夠屌,按,真的殺人不眨眼…… 19. 本板禁止惡意造謠。 19.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0. 本板禁止未依規定回應。 20.1 為利於本板所有使用者閱覽,發表回應時要對象明確。 回文中請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確表達對象。 若要以推文回應,請於目標文章中以推文回應。 20.2 回應不得與該文章或該作者之系列文無關。 20.3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0.4 已主動顯示:抱歉,推錯(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惡意竄改他人文章(含回文與推文)。 21.1 惡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針對推錯文者, 經寄發站內信告知板主24小時後刪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規執行板務,刪除或要求刪除不當言論,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2.1 單篇或24小時內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內容之惡意推文達三次者, 視為洗文之推文。 22.2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規之轉錄行為。 23.1 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 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23.2 違者視為惡搞所轉錄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罰則,累犯者水桶時間以兩倍,成幾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條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25.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開道歉之執行,須重發新文道歉。 25.1 道歉文應直接回應板主判決書(含標題),否則視同無效。 例如: 板主判決書──[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使用者道歉──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25.2 一文多犯者,公開道歉文中須一一說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則,違規次數以一次計算。 若悖離此原則,違規次數依文中次數算累犯。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惡意討噓文章,或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26.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判斷。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修正其描述。 若時間期滿未依要求執行,板主得刪除之。 26.3 七日內惡意重複違反本條規則者,板主得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第七章 效力 27. 本板板規重訂或修正,須由使用者發起討論,再委請板主依民意擬定公佈。 27.1 板主草擬完成後,應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審閱。 27.2 置底七日之內,由本板所有使用者於推文中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8. 本板規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適用之板規,皆依循使用時之版本。 29.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29.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29.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30. 本板規生效之日期為:民國100年02月01日。 ─────────────────分隔線────────────────── 於前版板規表決之過程中, 經民意反應,修改其中部分之條文(如劣文門檻、分身限制、廢文條款……等)。 故提出本次之板規修正表決案,一方面讓本次訂定施行之板規能一次到位, 另一方面也樹立起「板主無另自行修改板規之權」的作法。 表決通過之文,直接貼在置底,板主也不得有另行「修文」之舉動。 現在開始進行網友們意見之表決(表決有效時間為七日,通過門檻為75%贊成)。 贊成實行此新版板規者,煩請推文按1.。 反對實行此新版板規者,煩請推文按2.。 (註:按1.按2.是指「推文內容打出該數字」,並非按2.成「噓文」。) 如有其他寶貴意見,也歡迎各位板友一併提出指教,謝謝。 金庸板板僕 F00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13.158

01/18 19:53, , 1F
我想建議板主將板規比較特別之處跟新修改的地方著色。
01/18 19:53, 1F

01/18 19:55, , 2F
畢竟有很多規定,其實是PTT大多數看板都共通有的。
01/18 19:55, 2F

01/18 19:55, , 3F
因為我有強調表決後不能再修,所以無法改回來,故不予分色。
01/18 19:55, 3F

01/18 19:56, , 4F
12頁洋洋灑灑的一篇,我這種老鳥都懶的一條條看完了,
01/18 19:56, 4F

01/18 19:56, , 5F
就更甭提那些新警察了。
01/18 19:56, 5F

01/18 20:00, , 6F
主要修訂處:6.4 9.1 20. 21. 26.(請對照參考前版)
01/18 20:00, 6F

01/18 21:53, , 7F
?
01/18 21:53, 7F

01/18 22:18, , 8F
1 樓上的鐵手套可以拿出來讓大家開開眼界嗎 呵呵
01/18 22:18, 8F

01/18 22:58, , 9F
1. ask:如果水桶中又開分身來發文有罰則嗎??
01/18 22:58, 9F

01/19 00:18, , 10F
#1DDPsFlW NBAdog「本板禁止: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
01/19 00:18, 10F

01/19 00:19, , 11F
他這篇是不是已經違舊板規了? 能不能先處理一下?
01/19 00:19, 11F

01/19 01:41, , 12F
以舊板規而論,討論中有提及獨孤求敗,故並未違反舊板規。
01/19 01:41, 12F

01/19 01:43, , 13F
回應weq板友的問題,根據增修條文6.4,可處分身帳號終身水桶
01/19 01:43, 13F

01/19 01:46, , 14F
1.
01/19 01:46, 14F

01/19 02:14, , 15F
1.
01/19 02:14, 15F

01/19 03:28, , 16F
1
01/19 03:28, 16F

01/19 04:04, , 17F
1
01/19 04:04, 17F

01/19 11:32, , 18F
1
01/19 11:32, 18F

01/19 12:18, , 19F
1 感謝回答
01/19 12:18, 19F

01/19 20:48, , 20F
1
01/19 20:48, 20F

01/20 01:03, , 21F
1
01/20 01:03, 21F

01/20 01:50, , 22F
1
01/20 01:50, 22F

01/20 16:17, , 23F
1
01/20 16:17, 23F

01/20 18:43, , 24F
1
01/20 18:43, 24F

01/21 12:45, , 25F
1
01/21 12:45, 25F

01/22 17:37, , 26F
1
01/22 17:37, 26F

01/25 15:46, , 27F
?
01/25 15:46, 27F

02/07 20:04, , 28F
02/07 20:04, 28F

03/29 12:05, , 29F
1
03/29 12:05, 29F

04/28 18:49, , 30F
blue110和wiseman99 ip相同,而w被終身水桶
04/28 18:49, 30F

04/28 18:50, , 31F
要不要給他劣個幾篇文,以免集滿文章後出去做亂
04/28 18:50, 31F

10/01 18:45, , 32F
支持
10/01 18:45, 32F

12/18 11:54, , 33F
1
12/18 11:54, 33F

09/10 14:59, , 34F
09/10 14:59, 34F

12/16 08:48, , 35F
建議板規增加求仁得仁板友要求自桶 板主可試情況自由桶
12/16 08:48, 35F

12/16 08:49, , 36F
以免有人耍賴 申訴
12/16 08:49, 36F

01/19 14:27, , 37F
建議把這次的事件相關文字作精華區備份 感謝
01/19 14:27, 37F

11/08 13:00, , 38F
檢舉 vikk33 為惡意討噓文 從11/1至11/7有多篇為噓>推
11/08 13:00, 38F

11/08 13:00, , 39F
雖然我覺得動機上 未必完全合於這個「惡意討噓」的名詞
11/08 13:00, 39F

11/08 13:01, , 40F
他實質上比較算是 多重轉錄/廣告/crosspost 的性質
11/08 13:01, 40F

11/08 13:01, , 41F
不過看起來只有這條版規在行為上和定義上是符合的
11/08 13:01, 41F

11/08 13:02, , 42F
另外轉錄文也需滿百字 這點應該原版規是指(包含轉錄內容吧
11/08 13:02, 42F

11/08 13:02, , 43F
所以以目前版規來說 應該也不能以此條文檢舉
11/08 13:02, 43F

03/10 18:09, 5年前 , 44F
ㄎ全ㄑ˙ㄑㄏ
03/10 18:09, 44F

03/12 13:52, 5年前 , 45F
[檢舉] #1SXYCoTQ (JinYong) 板規第六章22.1條 swan
03/12 13:52, 45F

03/12 13:53, 5年前 , 46F
連續噓文 造謠他人刪推文
03/12 13:53, 46F

01/07 17:57, , 47F
#1VupcFGm 這篇轉錄文沒有作者自己的文字
01/07 17:57, 47F

01/07 17:58, , 48F
其實該作者發的文章幾乎都是轉錄文 且很多都沒有自己文字
01/07 17:58, 48F
文章代碼(AID): #1DDNt07Z (Jin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