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聖經] 羅馬書 第三章 律法 罪 因信稱義

看板JesusLove作者 (.)時間6年前 (2018/06/09 16:58), 6年前編輯推噓7(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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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回應Th大的文章 謝謝T大為我們舉出律法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本篇以以下五部分來討論: 1. 律法的問題 2. 以聖經角度看離婚是否為罪 3. 以聖經角度看安樂死是否為罪 4. 身為一個基督徒要以甚麼態度面對離婚及安樂死 5. 套用於律法的功能及因信稱義 本文篇幅冗長,趕時間者請直接跳第四點,謝謝(按→8次) 一、律法的問題 律法的內容沒有問題,耶穌也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 乃是要成全。」(太5:17) 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但祂卻責罵過堅持律法儀文的法利賽人及律法師: 你們法利賽人洗淨杯盤的外面,你們裏面卻滿了勒索和邪惡。 你們將薄荷、芸香並各樣菜蔬獻上十分之一,那公義和愛上帝的事反倒不行了。 你們把難擔的擔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個指頭卻不肯動。 你們把知識的鑰匙奪了去,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阻擋他們。 (路11:36~54節錄) 耶穌說:「以賽亞指著你們假冒為善之人所說的預言是不錯的。如經上說:這百 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你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可7:6~8) 由此可知,律法為人詬病不是它本身不好,而是法利賽人與律法師守住了律法的 儀文與表像,卻丟棄了其核心價值,也枉顧神的心意。 因此,現在我們要使用律法去判斷對錯是可以的,但需注意此律法的核心價值及 神的心意為何,而非只按照自己的想法鑽研字句。 二、以聖經角度看離婚是否為罪 離婚一直是聖經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在基督徒當中實行上也面臨許多困難。 我們先來看看聖經中有關離婚的常用經節(聖經使用的詞是休妻): (申24:1~4)「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 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 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 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 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太5:31~32)「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 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 淫了。」 (太19:8~9)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 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可10:5~12)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但從起初創造 的時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到了屋裏,門徒就問他這事。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 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路16: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申24為摩西所定律法,其餘為耶穌的教導。其中只有馬太福音有一例外情況: 犯姦 淫可合法休妻。其餘皆無例外。 簡述耶穌當時背景:關於休妻有兩大派看法。第一,開放派:無論任何情況,不爽都 可休妻的;第二,保守派:只有犯姦淫可休妻。法利賽人這樣問耶穌原意是要為難 他,無論他選擇哪種解釋都會得罪另一派。但這裡耶穌卻跳過摩西律法,先闡述神 最初制訂婚姻的心意 (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 不可分開。) ,而後再說明摩西制定此律法是因為他們「心硬」暫時許他們的。 也就是說,此律法的核心價值就是「不能離婚」。 如此會有兩個問題: 1. 耶穌打破了摩西律法 2. 闡明神的心意是不可離婚,卻又 特許一個淫亂例外,不但自相矛盾,也落入法利賽人的陷阱,站在保守派那邊。 這兩個問題的解釋: 1. 申命記那條律法,以原文文法來看並非許人休妻,而是禁止男人休妻之後再把 已再婚的前妻娶回,也是為了解決當時早就存在的社會問題(詳見參考資料1) 以此來看,耶穌並非打破律法,而是成全。 2. 耶穌並非指姦淫就可離婚,因為根據耶穌的定義,心裡有淫念的就是犯姦淫了, (太5:28) 這樣豈不是九成婚姻都可離了? 這不合理。並且根據何阿西書,即便妻子大犯姦 淫,神的心意仍是不可離婚。 (1) 以文法來看,當我們理解一個原則加上一些例外時,要先看原則,再看例 外。太5:31-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拿掉例外: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 也是犯姦淫了。 考慮當時婦女在社會上的狀況: 女人一但出嫁,若被丈夫休了她只有兩條 路,嫁給別人或當妓女,否則很難養活自己。因此就神的眼光來看,女人 因為被休而犯姦淫,這姦淫的罪要歸在休了她的丈夫身上(丈夫叫她做淫婦)。 但若休妻前這女人就犯了姦淫,罪就不歸丈夫,而是女人自己犯的。這樣再 去看把例外加回去的原文就合理多了。 因此這裡並不是特許姦淫為可離婚的例外,而是說明休妻的男人的罪責。 (2) 淫亂 v.s. 姦淫 太19:8~9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 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此處的淫亂與姦淫,原文為不同的詞: 淫亂(Porneia)、姦淫(Moicheia) 姦淫(Moicheia): 對配偶不忠(這我不確定有無其他定義) 淫亂(Porneia): 有狹義及廣義定義 廣義: 包含姦淫、手淫、黃色刊物、婚前性行為...等等 狹義: 單指婚前性行為 此處該採取何種定義,目前沒有統一看法。但我認為是狹義定義(詳見註1) 因此,這整句應解釋為: 若不是妻子婚前就有性行為,過門時發現她並非 處女才可休她,否則休妻另娶、離婚另嫁就是犯罪。 結論: 綜合以上,我認為耶穌的意思應是: 結婚後沒有例外都是不可離婚的,離 婚就是罪,違反了神的心意。(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此結論很不合情理,但別急著生氣,請各位慢慢地動怒,繼續看下去) 三、以聖經角度看安樂死是否為罪 用第一點原則,以聖經之核心價值,安樂死基本上就是自己決定結束生命, 自己掌管生殺大權,跟自殺是差不多的,我認為這就是違反聖經核心價值。 這不是律法主義,不是以條規論斷,而是就核心價值來看。 (我就不列出反安樂死的聖經根據了) 四、身為一個基督徒要以甚麼態度面對離婚及安樂死 以上嚴格定義離婚及安樂死為罪,因為我認為對違反聖經真理的 "定義" 是 不能妥協的。 以T大提到的家暴離婚,那當然也是罪,至少那也是罪的影響。先不管姦淫的 問題,離婚者就背棄他的結婚誓言。(誓詞說:無論富貴、貧窮、疾病、困苦... 都不離棄,可沒有附帶條件: 但是如果家暴我就離開你) 我們要知道那是罪,但我們不以定罪及論斷的態度去面對當事人。既不能口 裡說他不對,也不在心裡定他的罪,因為我們不願把那難擔的擔子加在別人 身上。 當他已決定離婚(或安樂死),我們應尊重他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並且幫助他、 鼓勵他、愛他。 審判是神的工作,而我們的工作是愛人如己。 要記住我們都是蒙恩的罪人。 離婚是罪,但沒有離婚的家庭中就不會有罪嗎? 當然有,包含驕傲、控制不住 脾氣、不饒恕、口出惡言,都是罪。難道我可以說我驕傲的罪比他離婚的罪還 輕嗎? 在神的眼中,沒有一項罪輕到可以被赦免。 而我得赦免是因耶穌基督流下寶血,白白得來,不是因為我犯的罪輕。 但當我們心裡想到離婚,都不應自己為這項行為開出其他可蒙赦免的例外! 因為赦免是神的權柄。 另外,T大提到基督教婦女團體,若有家暴的案例也會鼓勵離婚。這個例子真是 太棒了,正好符合耶穌對摩西律法的解釋。「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 我們不知道神認不認同受害者離婚,但我們很清楚一點: 神必定希望他過的平安 喜樂。在此前提下,幫助當事人選擇一個對他最好的決定,基於愛他、扶持他的 角度,這樣並不違反耶穌的教導。(祂教我們什麼是罪,但祂不要我們去定罪別 人,就像祂對待那個行淫的婦人一樣,約8:1~11) 五、套用於律法的功能及因信稱義 非常感謝T大提出此例,我們就用這個來看看先前討論出的羅馬書第三章原則,來 檢驗一下聖經真理適不適用於此。 ※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恕刪] : 所以安樂死在這個眼光來說, : 就要思考每個進行安樂死的基督徒(如傅達仁)或非基督徒, : 到底是見證基督的生命,還是相反; : 這個不同的角度一樣可以有正反辯論, : 也的確需要正反辯論, : 但跟以上把聖經只當作規條,或者六法全書的角度去理解,是不同的。 : 因為談生命,我們就要具體地談傅達仁本人的生命; : 而非抽象地談「安樂死」; : 正如每個離婚的人是真實的、具體的人,有不同的生命挑戰, : 不能抽象地說每個離婚都是罪,或者都不是罪。 1. 被扭曲的謬論 (做惡以成善) 此段,我大概理解為: 離婚(安樂死)是否為罪,要以個別情況,看當事人有無 見證基督的生命。 換句話說: 有見證基督的生命,這就不能說他是罪; 相反沒有見證基督的生命,就是罪。 (沒錯吧?) 那麼這樣,我前幾天對我媽生氣(因為她拿我的東西沒跟我說),我氣了一整天 不饒恕她,心裡還偷偷咒罵她,但是因為聖靈的提醒,我沒有像以前那樣當面 跟媽媽吵架,隔天自己氣消還主動找媽媽和解。媽媽說我信了耶穌真的不一樣, 變的很順服很乖。我見證了基督的生命,因此雖然聖經明白寫著不饒恕與咒罵 父母是罪,但個別情況來說,誰都不能說我不饒恕跟咒罵媽媽是罪喔,因為我 藉此見證基督的生命。 以上雖然與離婚安樂死不完全一樣,但做惡以成善的概念好像蠻類似的? 2. 因信稱義 (1) 人都在罪惡之下: 有離婚的、沒離婚的家庭裡都有罪 (2) 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因為有這條律法,我才知道離婚在神眼中是罪 (3) 罪與律法的關係: 但因著個性不同、習慣不好(家暴)...各種問題,加上 律法告訴我還有離婚這個概念,於是一些人不得不痛苦萬分的選擇離婚。 由此,我知道原來人的過犯那麼多,靠自己那麼難避免犯罪。 (4) 神完全的救恩: 但耶穌已為我而來,我雖抵抗不了罪,但藉著耶穌,神不但 赦免了我,還幫助我可以饒恕、有力量處理後續問題,也許神還形行神蹟幫 助對方改變暴力行為。若離婚,我已饒恕、擁有新生命,藉著耶穌脫離罪, 若神改變對方,沒有離婚或離婚後再次複合,那這不離婚的義就藉著耶穌顯 明在人的身上了。 聖經仍適用於此例,結案。謝謝大家。 參考資料: 1.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LauKS/MosesVsJesusOnDivorce.htm 華人神學園地─摩西的「休妻律法」與耶穌的「休妻論」(劉錦成 著) 2. http://a2z.fhl.net/marry/marry4.html 永恆與當代─〈聖經對「離婚」的經文簡單分析〉 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wW8U9h7wvc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9wd-DG015A&t=769s
大衛鮑森─〈離婚與再婚〉演講 4. https://bible.fhl.net/ 信望愛聖經資源中心 註1: 根據大衛鮑森的說法,此處淫亂採狹義定義,有以下四點支持: 1. 馬太福音一般認為是寫給猶太人看的,因此要用猶太文化去看。而猶太人嚴格 禁止婚前性行為,所以淫亂作狹義解,對猶太人來說非常正常。這也可以解釋 為何此特例只出現在馬太福音。 2. 門徒激烈的反應: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太19:10) 如上述二,當時對摩西休妻律法有保守及開放兩大派,若耶穌只是單純選擇保守派 定義,門徒不應出現如此激烈的反應(因為大家早就知道保守派說法),因此此處作 狹義解(只要結婚就再也不能離婚),然後接上門徒說: 那太可怕了,還不如不要 結婚,這樣比較合理。 3. 太15:19 耶穌曾列出幾項罪: 從心裏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姦淫、苟合、偷 盜、妄證、謗讟。此處 "苟合" 原文就是淫亂(Porneia),因此這裡把姦淫跟淫亂 一起列出來了。若耶穌所說淫亂採廣義解,那麼淫亂就包含姦淫了,為何要重複 列出呢? 因此採狹義解較合理。 4. 保羅在林前6:9 出現與第3點相同的狀況: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 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再次一起列出淫亂與姦淫,因此合理認為淫亂不包含姦淫,應當作狹義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42.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esusLove/M.1528534705.A.C06.html ※ 編輯: ChenYaC (122.118.142.209), 06/09/2018 23:39:04

06/09 23:45, 6年前 , 1F
我想問一個不相干的問題...為什麼我這篇字比上篇多,P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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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比上篇少呢? 覺得好不平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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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五點前要交作業,所以完整的回應之後再說)前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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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基本上我是肯定的,即便我的觀點有些不同,這部份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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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一點再完整回應。"離婚是罪,但沒有離婚的家庭中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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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罪嗎?"我非常同意,但這不是"作惡以成善",而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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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尋求神過程之複雜,也的確是因信稱義的功效讓這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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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咒詛轉為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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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24, 6年前 , 9F
五、1.妳是混淆了幾件事,一個是你的外在hold住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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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但這與內在的不饒恕是兩回事,如何互相抵消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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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若妳內在真的不饒恕,如何說妳是見證基督的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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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即便見證基督,我的不饒恕跟咒罵仍然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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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以後來的見證,就否認我曾經犯罪,那就是作惡以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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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 (1) 我想我沒有混淆,後面有說我隔天心裡真正饒恕之後才跟媽媽和解,這並 不是外在hold住跟內在不饒恕的問題喔。 (2) 但您說的太對了,罪是不能抵銷的。就算我隔天饒恕後跟媽媽和解,前面 的罪還是罪,不能用我後面的行為來抵銷。 (3) 再複習一次: 我的罪可得赦免是因著基督的寶血,不是因著我的行為(因 信稱義),因此不能以 "是否見證基督" 來當作這不是罪。 p.s. 此例與離婚及安樂死不完全一樣,因此細微狀況無法類比,但不能因行 為抵消罪的概念是一致的。 太棒了,您也認為行為無法抵銷罪,我也認為行為不能抵銷罪,有罪的事不能當作無罪 溝通達成共識,結案! 感謝主(請鼓掌將榮耀歸給神),阿門。

06/10 11:35, 6年前 , 14F
其實沒有必要玩打稻草人的遊戲。我要表達的是,若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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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的規條,但呈現了基督的生命,例如說,先生對妻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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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但妻子為了不讓先生犯更大的罪,以致於最後違反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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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規條(只有外遇跟不信是新約存在的可離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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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跟丈夫離婚,這個過程妻子付出了一切努力與愛,但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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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妻子可以說是倚靠與順從基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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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刻,但結果是離婚。我們不能說基督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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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好的,我們不打稻草人(雖然我不知道稻草人是什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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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我明白您的意思,沒問題的,不要耽誤您的時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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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祝福您順利完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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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小小羊列出的六種觀點,https://goo.gl/UtVM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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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偏5.6.;(還要等下午的聚會結束後,才可以回去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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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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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六種其實都有不同的解法,有壞的理解法,也有好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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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2:10, 6年前 , 28F
解法,不能說哪一個觀點一定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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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這篇太學術化了,裡面也沒有舉出經文,顯然是統整一般道德哲學,再去對照 聖經,而不是以聖經為主。第二篇詳細批判也只有一點點聖經,而且我找不到第三篇, 我猜也不會有很多聖經。我對道德哲學沒興趣,對聖經跟耶穌比較有興趣,我們可以 不要討論小小羊嗎? 感恩 ※ 編輯: ChenYaC (122.118.131.190), 06/10/2018 14: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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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思路是:1.因信稱義是為了使人活出基督的生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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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出基督的生命,當然不是行為稱義,但也不是沒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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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妳外在hold住憤怒,內在又產生饒恕,這個狀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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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出基督的生命,但也不是完全出於自己的能力;4.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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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跟妳之前的不饒恕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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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您說的非常好。 如您所說,我後面的行為跟前面的不饒恕是"兩件事"。 所以,我們不能以自己的任何行為,否認聖經中定義的罪,因為那是"兩件事"。 結論:罪就是罪,不能以行為重新定義它為無罪,更不能以是否見證基督作為無罪的理由。 p.s. 您作業完成了? ※ 編輯: ChenYaC (122.118.131.190), 06/10/2018 19:09:45

06/11 09:53, 6年前 , 34F
謝謝,昨天在5點的截止前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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