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聖經] 羅馬書 第三章 律法 罪 因信稱義
※ 引述《ChenYaC (.)》之銘言:
: 弟兄姊妹平安
: 我又讀了聖經,又要來虐待大家的眼睛了XD
: 這個題目很大,我也還沒讀通,僅以羅馬書第三章為基點來談
: 看完羅馬書,我覺得保羅真是一個非常優秀的辯論家
: 查資料的時候,看到有人說他「主張激烈,性情卻是謙沖柔和。」
: 真的是這樣。
: 這章我反覆看了三、四次才看懂一點。
: 我越來越愛聖經了,覺得好驚訝,神真的是不受時空限制的,
: 聖靈感動寫下的經文如此深入剖析人心,至今日都還適用
: 依照內容,當時好像有人扭曲了保羅因信稱義的主張,
: 他主張外邦人不受割禮,不在律法之下仍可得救恩,
: 似乎是教人可以恣意妄為,不受律法約束。
: 以下分為兩部分: 1. 被扭曲的謬論 2. 對因信稱義的解釋
: 1. 被扭曲的謬論:
: 保羅先提出「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又有舊約經文「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
: 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
: 這意思大致是說:神的真實及公義,因著人虛謊與犯罪更加顯明。因此人的罪是顯
: 出神的義。
: 這時有人毀謗他們,說他們主張「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
: 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做惡以成善呢?」
:
: 這是說:既然我的不義是顯出神的義,我的惡反可以成就神的善,那我所做的壞事
: 不是反而有功勞嗎? 既然有功勞,我雖然做惡也應該不用被審判吧?
: 這明顯是個強辯的謬論! 人做惡當然是自己的錯,因為是自己選擇做惡,只是這惡
: 行被神審判,顯明神的義。即便人不做惡,神的義也是在的,祂並不需要靠人的惡
: 來幫助祂顯出義。
: 2. 保羅對因信稱義的闡述
: 雖然有此謬論,保羅仍是堅持人不能因行律法稱義。
: 28節「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 但重點是對前面謬論的回應:31節「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 斷乎不是,更是堅
: 固律法。」
:
: 問題來了,他既然強調稱義不在於行律法,這不強調行律法的信,又怎麼能堅固律
: 法呢? 這就是精彩的地方了!
: (1) 首先,他說明人都是在罪惡之下,引舊約「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
: 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
: 沒有。」
:
: (2) 再解釋律法的功能「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
: 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
: 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19~20)
: (3) 關於罪與律法,我們先跳到第五章來看看:
: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
: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5:20)
:
: 神設立律法,是為了教人甚麼是罪。未設律法以先就有罪(如該隱殺亞伯),只是沒
: 有律法,人也沒有罪的概念,換句話說就是:犯了罪自己還不知道。那真是非常可
: 悲的狀況,為了避免罪在不知不覺間腐蝕人心,神設立律法告訴人甚麼是罪。但罪
: 卻又藉著律法趁機在人心裡發動,因為撒旦真是聰明絕頂的誘騙人。(羅7:7~11 這
: 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 ...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
: 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
: 因此,律法救不了人,行律法不能稱義,沒有人可因律法逃脫罪的綑綁。反而越陷
: 越深。「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
:
: (4) 最後談到神完全的救恩。
: 「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
: 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
: 因為律法像鏡子一樣反射出神的義,人才知道神的義是什麼。
: 而信耶穌的人之所以可以稱義,是因為「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
: 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
: 如何顯明呢? 不是靠著自己用「立功之法」,乃是靠著耶穌用「信主之法」。
: 信耶穌才能行出神的義,否則就會像行律法一樣被罪拖著走。
: 總而言之,
: ◎耶穌以前,神的義是顯明在律法上,藉著律法叫人知罪,但卻沒有人可以因律法
: 稱義,這義是在律法上,不在人身上。
: ◎耶穌救贖之後,這義藉著信心,因著耶穌加給我們了,這時神的義是顯明在信的
: 人身上!
: 看出這差別了嗎? 神的義從亙古到如今都沒有變,以往顯明在律法上面,如今信的
: 人憑著耶穌的血顯明在人自己身上。耶穌所傳的福音與律法是不相違背的。
: 所以耶穌自己也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 (太5:17)
: 那具體要怎麼做呢?
: 我想應該是信耶穌,領受聖靈,靠著聖靈在信心中行事,就行出了神的義,完全了
: 律法,也堅固了律法。
: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
簡單講,
一個是義的「內容」,
一個是義的「動力」。
新約的角度,
就是說義的「內容」是基督,乃至於基督的生命,
而非硬梆梆的規條。
這就連接到「動力」,基督的生命在人身上,
是聖靈所造就而成--行義的動力。
以最近的傅達仁安樂死議題為例,
用「規條」的角度來看,就會去想到底安樂死有沒有符合/違反「律法」,
然後就是兩方立場的爭辯;
當然美其名會說,「有沒有違反聖經教導」,而不會直接說「律法」。
但其實「律法」在原文上有幾個字,最根源的就是連接到「妥拉」,
就是摩西五經;
舊約聖經基本上就是對於摩西五經的詮釋或發展而來。
故「律法」其實就是指「聖經」。
到了新約,耶穌直接說,妥拉=神的話,就是耶穌自己;
故我們才明白聖經並不是字面的規條,而是指向基督的生命。
所以安樂死在這個眼光來說,
就要思考每個進行安樂死的基督徒(如傅達仁)或非基督徒,
到底是見證基督的生命,還是相反;
這個不同的角度一樣可以有正反辯論,
也的確需要正反辯論,
但跟以上把聖經只當作規條,或者六法全書的角度去理解,是不同的。
因為談生命,我們就要具體地談傅達仁本人的生命;
而非抽象地談「安樂死」;
正如每個離婚的人是真實的、具體的人,有不同的生命挑戰,
不能抽象地說每個離婚都是罪,或者都不是罪。
:
: over 謝謝大家
: 不知道這樣領受對不對?
: 這篇好像有點枯燥啊XD (其實前幾篇也是枯燥...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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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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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時,社工通常是勸離不勸和,
即便是基督教的婦女機構。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6/05/2018 1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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