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徵人必須寫薪資的規定
※ 引述《vocalhigh (愛戀36)》之銘言:
: 看來大家對"面議"這個詞有相當的敵意
: 1. 薪資"面議"不代表低薪~ 公司想給高薪也要看你的工作能力,
: 假設如果公司原本只給N的薪水 但你的能力可以到N+1萬
: "面議"就是表示薪水可以談的~
: 2. 薪資面議 -- 不等同 不符合勞基法,
: 3. 要判斷薪資是否符合勞基法,很簡單,只要有給勞健保,就必須符合勞基法
我想大家"討論"的你不曉得清不清楚了
如果還是不清楚的話 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c2a8ca
懶的點進去?沒關係 我幫你標出來
1. 基本工資的意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
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
其重要。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100年9月6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公告發布修正為每月新
臺幣(以下同)18,780元,每小時103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生效。前者係指按
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
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喔~對了!還有第二點你可能還要看一下
2.何謂基本工資?
A: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故延長工作時間、休假日出勤
工作加給的工資不計入。
不是大家對面議反感
如果你說明
起薪依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的話 或許不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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