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1B3LgTuF一文之判決

看板HumService作者 (肚咕求睡)時間14年前 (2009/11/26 18:36),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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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東?)》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請簡述一下你使用的「人身攻擊」的操作定義。 : : 因為就我所知「人身攻擊」的定義和是否為事實沒有關聯。 : : 只要是針對對方的個人狀態進行攻擊來強化自己的論點,就算是一種人身攻擊。 : 建立於一定既有事實上所做推論,且用詞在社會觀感上非明顯為污辱謾罵用詞者, : 不視為人身攻擊。 之前有人質疑我是神經病,還建議我看醫生 但是我的檢舉被駁回 而您駁回的理由是這個質疑有可能是真的 可見你對我的案件並不是建立在'一定既有事實'上 現在看到你這樣的解釋 我在懷疑你的標準是否是case by case : : 請保持前後判決的一致性。 : : 如果你在這邊要認定「發廢文」是可接受的用語, : : 希望未來在管理上面也接受其它板友使用同樣的用語。 : 我認為「發廢文」並非人身攻擊,但不等同於這樣的用詞適合出現在板面上 : 它的確不歸入板規四的範疇,它應該屬於板規三的管理範圍內 : 我只是認為從這次的事件可以另外檢討其他板規是否需要做調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72.37

11/26 20:40, , 1F
他不公正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11/26 20:40, 1F

11/29 00:05, , 2F
如果這篇說的屬實的話,那問題滿明顯的
11/29 00:05, 2F

11/29 00:06, , 3F
誹謗罪無效的條件是必須"證明"為真,而不能只說"可能"
11/29 00:0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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