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1B3LgTuF一文之判決

看板HumService作者 (汝不爽 何不回中東?)時間16年前 (2009/11/26 17: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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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steelfinger (汝不爽 何不回中東?)》之銘言: : : 由上面的推文內容,可以推出MarquisSADE(以下簡稱m板友)的論點為 : : m板友他人緣好,所以有80個板友願意投他一票, : : 而a板友他人緣不好,所以只有1個人投他一票。 : : 我不認為m板友有人身攻擊的問題,如果a板友認為他說的並非事實 : : 他可以私下舉證給m板友證明他是有朋友的,是人緣好的,只是那些人不投他一票 : : 我相信只要證據充分,m板友是會很樂意向他道歉說不好意思這是誤會一場 : 請簡述一下你使用的「人身攻擊」的操作定義。 : 因為就我所知「人身攻擊」的定義和是否為事實沒有關聯。 : 只要是針對對方的個人狀態進行攻擊來強化自己的論點,就算是一種人身攻擊。 建立於一定既有事實上所做推論,且用詞在社會觀感上非明顯為污辱謾罵用詞者, 不視為人身攻擊。 : : 我認為對文章作出批判,並不等同於批判當事人 : : 所以不構成人身攻擊 : : 但為避免此一判決會導致某些不肖人士開始在基信板狂推文批評他人文章 : : 我會建議大板主修訂板規三之9,禁止不雅文字於推文中出現 : 請保持前後判決的一致性。 : 如果你在這邊要認定「發廢文」是可接受的用語, : 希望未來在管理上面也接受其它板友使用同樣的用語。 我認為「發廢文」並非人身攻擊,但不等同於這樣的用詞適合出現在板面上 它的確不歸入板規四的範疇,它應該屬於板規三的管理範圍內 我只是認為從這次的事件可以另外檢討其他板規是否需要做調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20.1 ※ 編輯: steelfinger 來自: 140.116.220.1 (11/26 17:30)

11/26 17:39, , 1F
請問 amosvalen 板友對於此解釋是否有進一步的問題。
11/26 17:39, 1F

11/29 13:19, , 2F
那這樣說罵人禿子 肥子 瘸子 窮酸也不算人身攻擊嗎?
11/29 13:1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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