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還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樣貪汙的喔 ?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NicePYa)時間2月前 (2024/03/15 01:50), 2月前編輯推噓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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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看一下當時起訴時的QA就比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為何檢方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詐取」條件看起來有 兩個 : 1.虛(浮)報 2.繳回差額˙ 所以高的律師策略應該就是主張都是實報,沒有所謂的虛(浮)報,然後會期望如果兩項 條件如果其中一項不存在這樣是不是就有機會不算詐領。到底詐領成立是兩條件缺一不可 還是 一項有就成立 就要看法官最後怎麼判。 但是「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這件事實還是存在所以被 判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性還更高。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140095.aspx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 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 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 顯屬不實。 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 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 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 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 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 ,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 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 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 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 支出等問政費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 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 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 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 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 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 30元。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 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 等。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 ;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 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 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起訴助理的理由?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 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 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 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 ※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高市長的這案子,終於進入密集開庭的程序了 : 希望能在上半年有個一審判決 : 雖然到時高市長一定不認輸而上訴 : 雖然大家正反2方都不斷的提出法條,判例,心得來不斷的辨護 : 但延伸來思考一下,為何普遍都認為不可能沒罪 : 1大家可以接受立委在聘僱助理時,簽約一口價,需要加班時,就加班,立委跟立法院 : 請加班費多少,都不關助理的事,立委高興給多少獎金?就給多少,助理只能謝主隆恩 : 這合理嗎? : 更不用說捐出來,然後用途呢? : 有沒有私人用途? : 其實答案很明顯? : 就像在外私人公司工作,有誰可以接受,自己辛苦加班,然後加班費被要求回捐給辦公 : 然後被老闆,主管拿來私人用途 : 享受? : 真的,人不要為了護航,而喪失基本的道理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02.2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0438639.A.78A.html ※ 編輯: perry52 (111.242.202.208 臺灣), 03/15/2024 01:52:00 ※ 編輯: perry52 (111.242.202.208 臺灣), 03/15/2024 01:52:28

03/15 02:09, 2月前 , 1F
登載不實就不用討論了
03/15 02:09, 1F

03/15 02:13, 2月前 , 2F
應該說訴訟程序還沒走到這個子項
03/15 02:13, 2F

03/15 02:14, 2月前 , 3F
現在是市長保衛戰 其他都不重要
03/15 02:14, 3F

03/15 02:14, 2月前 , 4F
辯方策略
03/15 02:14, 4F

03/15 02:33, 2月前 , 5F
水母被起訴就是她離職了還當人頭浮
03/15 02:33, 5F

03/15 02:33, 2月前 , 6F
報加班費
03/15 02:33, 6F

03/15 02:42, 2月前 , 7F
樓上水母這部份好像有說明了
03/15 02:42, 7F

03/15 02:43, 2月前 , 8F

03/15 02:51, 2月前 , 9F
水母只說對她有利的部分 事實是法官
03/15 02:51, 9F

03/15 02:51, 2月前 , 10F
查扣她們的手機作證據
03/15 02:51, 10F

03/15 06:24, 2月前 , 11F
檢察官都說沒有了。還在搞笑喔
03/15 06:24, 11F

03/15 06:24, 2月前 , 12F
噓樓上
03/15 06:24,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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