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鬼島夢想家)時間11月前 (2023/05/26 21:32), 11月前編輯推噓6(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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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37 條 : 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 : 下褫奪公權。 :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 :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請問上面選罷法修定26條中 : 哪一項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判定 : 直接搶走法官判褫奪公權的能力 : 是認為法官不適合 : 還是中選會應該凌駕法官之上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 今天選罷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記」 「不得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對於這類人會否准其申請登記 這是一個依法行政下的行政處分,一樣是對於參政權的限制 但這個行政處分不是「褫奪公權」,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奪公權 中選會執行的法源是修正後的選罷法,是國會三讀投出來的 中選會適用法律,跟法院適用法律一樣是基於法治國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誡命 哪有什麼誰凌駕誰的問題,是立法權把這個國家權力分配給誰的問題 而且「是否犯什麼罪」這件事一樣是法院判決的,又不是中選會判的 你以為「限制參政權」就是「褫奪公權」,但這個前提理解就是錯誤的 「褫奪公權」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樣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法源是選罷法 從來就沒有規定參政權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規定好嗎?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可沒有限定說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剝奪參政權 不是效果一樣就是同一個東西好嗎? 不然我就問 https://imgur.com/B1PPhGz
這條規定的都有被褫奪公權嗎? 你沒繳保證金不能參選是因為被褫奪公權嗎? 不是,那是來自於其他法律上對參政權的限制 自然不會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犯這些罪直接不能參選是否違憲,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這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但才不是你說的什麼中選會凌駕法院的問題 根本胡扯一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26.4.118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5107976.A.393.html

05/26 21:34, 11月前 , 1F
規定總統要40歲以上,就是一種限制
05/26 21:34, 1F

05/26 21:34, 11月前 , 2F
這篇正解 但我猜他會裝作看不懂
05/26 21:34, 2F

05/26 21:34, 11月前 , 3F
參政權了
05/26 21:34, 3F

05/26 21:37, 11月前 , 4F
比例原則真的是蠻玄學的
05/26 21:37, 4F

05/26 21:38, 11月前 , 5F
那個藍白仔沒辦法講道理的
05/26 21:38, 5F

05/26 21:40, 11月前 , 6F
胡說八道 刑法判了褫多公權N年 然後選罷法
05/26 21:40, 6F

05/26 21:40, 11月前 , 7F
又來個終身不得登記 等於一罪兩罰 根本是瞎
05/26 21:40, 7F

05/26 21:40, 11月前 , 8F
搞 應該是直接修改刑罰
05/26 21:40, 8F
不懂裝懂 柯憐

05/26 21:40, 11月前 , 9F
這個不是藍白,之前是時粉,不確定是否昌
05/26 21:40, 9F

05/26 21:40, 11月前 , 10F
粉,但現在不曉得有沒有轉支持
05/26 21:40, 10F

05/26 21:41, 11月前 , 11F
這部分我是比較支持邱顯智委員的見解
05/26 21:41, 11F

05/26 21:41, 11月前 , 12F
,不然打到大法官那裡,理由書跟意見
05/26 21:41, 12F

05/26 21:41, 11月前 , 13F
書會寫得很精采
05/26 21:41, 13F

05/26 21:43, 11月前 , 14F
民進黨只是為了選舉故意惹爭議 轉移民進黨
05/26 21:43, 14F

05/26 21:43, 11月前 , 15F
自己抱著黑金的焦點而已
05/26 21:43, 15F
修法排黑=擁抱黑金 那反對的要叫什麼?

05/26 21:44, 11月前 , 16F
寫得很好 但他那篇就是故意要槓而已
05/26 21:44, 16F

05/26 21:45, 11月前 , 17F
然後要花好多時間成本去回覆他的謬論
05/26 21:45, 17F

05/26 21:51, 11月前 , 18F
這篇正解.
05/26 21:51, 18F

05/26 21:51, 11月前 , 19F
有超過一半以上的釋憲案都是因為比
05/26 21:51, 19F

05/26 21:51, 11月前 , 20F
例原則問題
05/26 21:51, 20F

05/26 21:57, 11月前 , 21F
有見解給推
05/26 21:57, 21F
※ 編輯: rhino0314 (123.226.4.118 日本), 05/26/2023 21:59:13

05/26 23:31, 11月前 , 22F
說真的你這麼認真討論他們才不理你
05/26 23:31, 22F

05/27 01:41, 11月前 , 23F
包牌仔怎樣都只會跳而已 懶得理那些白
05/27 01:41, 23F

05/27 01:41, 11月前 , 24F
05/27 01:41, 24F

05/27 03:28, 11月前 , 25F
再怎麼說也是立法院通過的行政院版本
05/27 03:28, 25F

05/27 03:28, 11月前 , 26F
兩院背書的東西講得好像是一個中選會的
05/27 03:28, 26F

05/27 03:28, 11月前 , 27F
規定而已
05/27 03:28, 27F

05/27 03:31, 11月前 , 28F
何況民法刑法都是立法院可以修正、增文
05/27 03:31, 28F

05/27 03:31, 11月前 , 29F
的東西,難道你要說立法院凌駕司法?
05/27 03:31, 29F

05/27 03:33, 11月前 , 30F
實際運作上明明就是三院分工,硬要說誰
05/27 03:33, 30F

05/27 03:33, 11月前 , 31F
凌駕於誰是非常奇怪
05/27 03:33,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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