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V 資策會爭議重點 法盲都進來
回覆一下上面網友的意見,資策會產出之研究成果報告之著作權歸於資策會當然是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是高虹安這篇擔任第一作者的公開會議論文算資策會的研究成果的報告嗎?
其實這篇會議論文末端致謝有提到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III Innovati
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ect (1/1)”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
on Industry
查了一下之前好像沒有網友討論到III Innovati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
ect (1/1) 計劃的實質內容。但他是另有報告的,中文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
/1) 。每一年都有類似計劃,政府GRB系統就可查。共100多頁,應該是多人多主題的聯合
成果報告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085439
摘要提到的其中一項成果 「完成機器手臂健康評估建模技術,可根據工況使用4種演算法
模型,並具4種特徵比對;完成連續製程品質專家診斷系統(QRMS)自動同步連續站製程資
料模組,提供8種分析模式。」 我個人猜測應該就是對應這篇會議論文跟高的博論之一部
份。
https://i.imgur.com/YoPF83U.jpg
因這篇放在GRB系統的報告並未公開,所以我認為這一份才是資策會正式持有著作權跟相
關智財權(說不定這未公開文件有更機敏資料例如程式碼之類)的研究成果報告。
純就法律功防角度我認為如果高的博論如果未允許就直接抄錄此未公開報告內容,那高才
更有問題。但如果她是截取她擔任第一作者的公開會議論文文字,我想法律層面會較小,
不過學術倫理上還是會有問題,但這個問題算是抄襲還是寫作瑕疵就各說各話。假設學校
同意高增補引用資訊後重新上傳論文,我想校方只會認定是瑕疵。
※ 引述《perry52 (NicePYa)》之銘言:
: 我提供另一個面向:資策會要主張 "期刊文章"本身的著作權或財產權,應該是很困難。
: 應該要從實際的研究成果去看。
: 用個簡單的例子來講:
: 假設今天資策會的計畫是叫高虹安去學習造一台車。然後要實際打造一台車出來並要提
供
: 所有技術資料 (機構圖紙、內部電路線路圖等),然後高虹安就去辛辛那提請教李傑怎
麼
: 做,然後學會之後就造了一台車然後把車跟相關資料交付給資策會了,然後把造車的方
: 法公開發表在會議期刊上(假設資策會同意公開發表)
: 資策會靠高的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台車跟相關技術資料,相關智財權當然也是歸資策會。
但
: 介紹造車方法發表在期刊上的論文,其論文的著作人格權應該是算資策會還是文章作者
?
: (「研究成果」跟「闡述研究成果的論文」 的所有權應該是可以分開討論?)
: 有些人可能會引用資策會合約第十條關於著作權須轉移甲方(資策會)的規定,來說明
: 「闡述研究成果的論文」的著作權也算資策會的,但要注意根據條文轉移的前提是
: 研究成果得是 "著作",但我相信資策會預期高虹安的研究成果應該是要產生某項技術
。
: 當然資策會也還是可以主張該會議論文本身也是所謂的"研究成果"所以著作權當然算資
策
: 會的,所以這方面最後大概就兩端律師攻防戰
: https://i.imgur.com/Uuyt7kS.jpg
: ※ 引述《juc (道法自然)》之銘言:
: : 兩個面向
: : 1.辛辛那提的部分,要因為資策會現在主張期刊著作權而拔掉高虹安學位,這是不太
可
: : ,因為期刊作者也有他們的教授,高虹安是同時這兩個機構的學生和員工,他們也可
以
: : 張著作權,他們學生發表的期刊內容出現在自己的博士論文,這有什麼不合適的?
: : 2. 台灣法院的部分,資策會就根據他們的主張去告高虹安吧,一年半載後見真章,
雖?
: : 告成高也不用賠一毛錢,因為只是學術用途,但也許資策會是想以正視聽,願意花大
把
: : 把的律師費去進行訴訟
: : 已
: : 審
: : 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5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5251318.A.1AD.html
※ 編輯: perry52 (111.242.252.242 臺灣), 10/09/2022 01:50:30
推
10/09 02:23,
1年前
, 1F
10/09 02:23, 1F
推
10/09 02:52,
1年前
, 2F
10/09 02:52, 2F
推
10/09 02:54,
1年前
, 3F
10/09 02:54, 3F
推
10/09 02:56,
1年前
, 4F
10/09 02:56, 4F
→
10/09 02:57,
1年前
, 5F
10/09 02:57, 5F
→
10/09 02:58,
1年前
, 6F
10/09 02:58, 6F
→
10/09 02:58,
1年前
, 7F
10/09 02:58, 7F
→
10/09 02:59,
1年前
, 8F
10/09 02:59, 8F
→
10/09 03:00,
1年前
, 9F
10/09 03:00, 9F
推
10/09 06:38,
1年前
, 10F
10/09 06:38, 10F
推
10/09 07:38,
1年前
, 11F
10/09 07:38, 11F
推
10/09 07:40,
1年前
, 12F
10/09 07:40, 12F
→
10/09 07:40,
1年前
, 13F
10/09 07:40, 13F
→
10/09 07:46,
1年前
, 14F
10/09 07:46, 14F
→
10/09 07:47,
1年前
, 15F
10/09 07:47, 15F
→
10/09 07:49,
1年前
, 16F
10/09 07:49, 16F
→
10/09 07:49,
1年前
, 17F
10/09 07:49, 17F
→
10/09 07:49,
1年前
, 18F
10/09 07:49, 18F
→
10/09 07:49,
1年前
, 19F
10/09 07:49, 19F
→
10/09 08:00,
1年前
, 20F
10/09 08:00, 20F
推
10/09 08:56,
1年前
, 21F
10/09 08:56, 21F
推
10/09 10:26,
1年前
, 22F
10/09 10:26, 22F
→
10/09 10:27,
1年前
, 23F
10/09 10:27, 23F
→
10/09 11:05,
1年前
, 24F
10/09 11:05, 24F
→
10/09 11:20,
1年前
, 25F
10/09 11:20, 25F
→
10/10 07:29,
1年前
, 26F
10/10 07:29,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