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林穎孟-可選擇不同強度的處置方式已回收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這個發言明顯有問題,
: 而且問題還很大,
: 我很意外這竟然是由一個,
: 其職責是監督直轄市政府行政是否依法的直轄市民意代表的口中說出來的。
: 第一,
: 林議員似乎不知道什麼是行政執法裁量權,
: 所謂裁量權(discretion),
: 指的是政府依法行政時,
: 給予政府酌情應對時的緩和空間。
: 但是這個空間在執法人員執法時,執法裁量權有兩個限制條件:
: 1.必須在行使裁量權前確定對象有犯案事實
: 2.必須低於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最高權限與過當標準
: 打個比方,
: 今天小明跟小華當街打架,
: 警察來了之後把小明跟小華抓去派出所的拘留室,
: 然後小明跟小華的家長當晚跑來派出所請警察放了他們,
: 警察可以酌情裁量,
: 在做筆錄後讓家長們保小明與小華出來,
: 要家長們回家好好管教小孩。
: 這叫做"裁量權"。
: 如果幾天後,小明跟小華又打架,
: 警察來了又把他們抓回拘留室,
: 那警察可以依照社維法的拘留條款,
: 按章程辦事,
: 合法扣留他們1天~3天時間,
: 如果他們行為嚴重,警察還可以扣留他們最多到5天。
: 所以以這個例子而言,
: 警察執法的最高權限,
: 就是扣留小明與小華5天時間。
: 所以無論小明與小華多讓辦案警察頭痛與不爽,
: 讓辦案警察多想把這兩個人送去關,
: 在沒有犯罪實證可以交付檢調立案起訴的前提下,
: 而僅僅是兩人在街頭打架,
: 警察最多也只能扣留他們120個小時的時間。
: 如果他決定扣留小明與小華120個小時又1分鐘的時間,
我不知道你是看哪一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警察可沒有居留犯人三天五天的權力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如果行為人涉嫌違反刑法 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
如果沒有涉嫌違反刑法 而且也不是處罰申誡、罰鍰案件
依據社維法第45條第1項警察訊問後應即移送管轄的簡易庭裁定
警察可沒有任何裁量權決定拘留幾天好嗎
都什麼年代了
沒經過法院 還可以讓你裁量限制人身自由幾天喔??
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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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6.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70020297.A.E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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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舞台啊 沒有賦予警察拆舞台權限
公投盟為什麼被拆?
※ 編輯: rahim03 (220.142.16.171 臺灣), 10/02/2019 2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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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他講的 社維法也真的可以處罰3天最多5天的拘留
你說他講的不是真的法條???
※ 編輯: rahim03 (220.142.16.171 臺灣), 10/02/2019 2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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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有權限拆啊 不是嗎
KKC說的可是超過警察權限呢
實在太噁心了
※ 編輯: rahim03 (220.142.16.171 臺灣), 10/02/2019 2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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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比方拿真實法條打比方啊
只是講錯了還義正嚴詞
嘔嘔嘔
對了 拆舞台不是警察權限 為什麼公投盟會被拆?
※ 編輯: rahim03 (220.142.16.171 臺灣), 10/02/2019 2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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