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林穎孟-可選擇不同強度的處置方式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時間4年前 (2019/10/02 20:02)推噓144(155推 11噓 50→)留言216則, 158人參與討論串4/9 (看更多)
※ 引述《yuxds (與人為善)》之銘言:
: 1.轉錄標題︰面對不同強度的人事物可選擇不同強度的處置方式
: 2.轉錄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iamyingmeng/posts/3082851615074688
: 3.轉錄內容︰
: 覺得曾拿武器攻擊人暴力前科累累的統促黨不需高強度依法處理的,可以試著去歐洲各國
: 揮舞納粹旗喊納粹統一歐洲看看。
: 法律幾乎都有留給行政機關一定程度的執法裁量空間,面對不同強度的人事物可選擇不同
: 強度的處置方式,執行結果本就是都可接受公評。然後根據事實、檢討和尋求更好的改善
: 。
: 4.附註、心得、想法︰
: 如果去攻佔歐洲各國的立法院
: 不知道歐洲各國會怎樣處裡攻佔立法院的人?
: 說要檢討尋求更好的改善
: 那最該先被檢討的應該是立法有無問題吧
: DPP的立法委員到底在做些什麼?
這個發言明顯有問題,
而且問題還很大,
我很意外這竟然是由一個,
其職責是監督直轄市政府行政是否依法的直轄市民意代表的口中說出來的。
第一,
林議員似乎不知道什麼是行政執法裁量權,
所謂裁量權(discretion),
指的是政府依法行政時,
給予政府酌情應對時的緩和空間。
但是這個空間在執法人員執法時,執法裁量權有兩個限制條件:
1.必須在行使裁量權前確定對象有犯案事實
2.必須低於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最高權限與過當標準
打個比方,
今天小明跟小華當街打架,
警察來了之後把小明跟小華抓去派出所的拘留室,
然後小明跟小華的家長當晚跑來派出所請警察放了他們,
警察可以酌情裁量,
在做筆錄後讓家長們保小明與小華出來,
要家長們回家好好管教小孩。
這叫做"裁量權"。
如果幾天後,小明跟小華又打架,
警察來了又把他們抓回拘留室,
那警察可以依照社維法的拘留條款,
按章程辦事,
合法扣留他們1天~3天時間,
如果他們行為嚴重,警察還可以扣留他們最多到5天。
所以以這個例子而言,
警察執法的最高權限,
就是扣留小明與小華5天時間。
所以無論小明與小華多讓辦案警察頭痛與不爽,
讓辦案警察多想把這兩個人送去關,
在沒有犯罪實證可以交付檢調立案起訴的前提下,
而僅僅是兩人在街頭打架,
警察最多也只能扣留他們120個小時的時間。
如果他決定扣留小明與小華120個小時又1分鐘的時間,
那就是他執法過當,違法行政。
今天林議員的說詞,
拿所謂的裁量權來過橋,
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
法律沒有賦予執法者執法的法源的情況下,
執法者的裁量權永遠都無法apply在任何超出他權限的範圍內。
這才是所謂的裁量權。
如果所謂的裁量權就是,我看你不爽就能升級對付你的手段到法律規定之外,
那我想林議員是很想台北市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的樣子,
嘔嘔嘔。
第二,
所以林議員其實提議的,
根本不是執法或行政酌情裁量權,
她提議的這個,
可以依照執法者的心證與判斷,自行選擇執法的程度層級高低的提議,
這個建議的真正本質,其實叫做選擇性執法+差別待遇執法。
回到小明跟小華,
今天兩人打架,在現場被警察抓住,
然而小明的爸爸是執政黨的民代,
小華的爸爸是個有前科的暴力魯蛇,
結果小明筆錄做完當場被釋回,
小華因為他沒有這層關係,加之警察看他們家相當之不爽,
所以硬是關了兩天才放出來。
根據警察的裁量權,
小明被放走,警察有權做出這個裁量,
根據社維法的拘留定義,
小華沒被違法超時拘留,
所以警察既沒有執法過當,也沒有違法行政,
但是這本身就是錯的。
法律不能容許在所有客觀條件與案情前後脈絡都相同,
(例如兩人鬥毆同時被抓)
犯下同一項罪刑或違規的情況下,
僅僅因為對象不同而做出差別待遇與容許執法者選擇性執法。
因為這直接把法治精神給毀滅殆盡,
而直接讓民主社會被人治所扭曲。
換句話說,
看來林議員是很想台北市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的樣子,
嘔嘔嘔。
第三,
執法人員不管有什麼樣的裁量權,
都不能依照執法對象所屬的團體而擅入其罪或加重執法標準。
打個比方,
今天竹聯幫的小明跟天道盟的小華在街上鬥毆,
而竹聯幫的小園跟天道盟的小歌在旁邊吃冰棒,
你不能因為竹聯幫跟天道盟的兩位成員打架,
就因此以社維法把小園跟小歌抓去關拘留所。
這又回到第一點講到的犯罪事實。
換句話說,
在你們時代力量跟民進黨,
還沒有將政黨組織的暴力犯罪與政治團體註記暴力犯罪相關條文修入政黨法之前,
統促黨的A犯了事,你不能把沒犯事的的B也一併治罪。
同樣的,
統促黨的成員犯了事,
你不能因此就雙套標準針對統促黨的其他成員,
或是針對統促黨作為一個團體,有差別性選擇執法的歧視。
這樣講,可能綠共又會氣噗噗了,
說我舔共統派云云。
所以我嘗試用綠共聽得下去的說法來跟你們講道理:
你們綠共的民主進步黨,
有人貪汙被治罪,有人強姦被治罪,有人性騷擾被治罪過,
也有人因為暴力犯罪,送包裹炸彈炸斷別人的手被治罪過。
那是不是以後警察只要看到民主進步黨的場子,
針對民主進步黨的人在公共場所與他人發生衝突或非法集會的場合,
是不是執法都要比針對一般人嚴格,
是不是要把你們都當成強姦犯重傷害罪犯一樣對待呢??
這明顯叫做執法過當與歧視,
這明顯是錯的。
這樣綠共你們懂了沒??
所以林議員竟然會有這種不以針對犯案個體而執法,
而是依照犯案個體所屬團體的"社會信用等級低下"這種紅共在用的招式,
要求台北市警察以團體連坐的手段,
選擇性執法、標準不一致執法。
換句話說,
看來林議員真的是很想台北市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的樣子
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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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覺得很驚慌,
堂堂中華民國首善之都的直轄市級民代,
堂堂中華民國年輕政治勢力新興力量的一份子,
堂堂號稱台灣最新潮最進步,走在最前面又最注重台灣民主自由與人權法治,
堂堂號稱反歧視反迫害反威權反獨裁的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
竟然會說出這種,
讓台灣回歸白色恐怖時代執法水準的人治思維主張。
更恐怖的是,她還不覺得自己這個主張有什麼奇怪的,
這才是真正讓我感受到不寒而慄的事情。
法律就是法律,
不是電動按摩棒,
不是可以依照妳的fu,任意調整強中弱三等級震動強度(與頻率)的私人用品。
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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