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已回收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日前賴帥哥又拋出阿扁特赦議題
: 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扁案
: 其實沈伯洋(律師、爾灣分校博士,擅長刑法、白領犯罪)
: 在他的網誌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寫得很清楚
: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 目前三個定讞的案子,龍潭土地案、陳敏薰案、元大案
: 龍潭土地案,這是吳淑珍收的錢,阿扁真的知情嗎?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所以阿扁成為共犯,這邊就先是一個大問號
: 再來貪污罪就是必須要是公務員的職權才能成立,土地不是總統職權
: 所以這邊又是一個大問號
: 最後就是最高法院自創了實質影響說,就這樣判了阿扁11年
: 沈律師講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有去喬 責任次之
: 是你的職權,你有拿錢也去喬 責任最重
: 實質影響說會把後兩項畫上等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
: 就像殺人與打人也劃上等號,這不是胡搞一通嗎?
: 陳敏薰案同樣也是亂七八糟
: 拿錢的一樣是吳淑珍,一樣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然後一樣不管是吳淑珍還是陳水扁,都沒有職權能決定陳敏薰可以去當那個位置
: 結果還是被判8年
: 元大案
: 真的不用在贅述了,總統同樣管不到什麼銀行要跟什麼銀行合併
: 所以一審以法定職權說無罪
: 結果二審又採實質影響說判有罪,三審駁回定讞
: 結論:
: 實質影響說不能取代法定職權說,如上述所言,採用實質影響說會有責任不同卻都被歸為
: 同罪的情況。再來毫無證據證明阿扁知情,但阿扁還是莫名奇妙成為吳淑珍共犯。
: 法律有罪疑唯輕原則,也就是如果沒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需判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 阿扁遭受如此對待,深感同情
根本瞎扯這篇
你到底有沒有去看清楚判決書?
法官說的實質影響力在說什麼有去搞清楚嗎?
你不過是吃陳水扁律師鄭文龍餵的資料
才會在那邊法定職權實質影響力在那邊繞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這句話卻是鄭文龍不敢告訴你們這類人的
為什麼?
因為陳水扁有沒有拿錢?
有
陳水扁有沒有作事?
有
陳水扁為龍潭案作的事每一件事都在判決書裡寫得很清楚
然後鄭文龍故意把陳水扁作的事模糊不提
因為無法反駁
不在法定職權這是鄭文龍的話術
但正確來說
陳水扁作的事件件都越權而行
(著比說,他沒有權去召見李界木,但他還是作了)
天底下哪有越權行事出了問題
然後反過來說這不在他的法定職權內不干他的事?
他有去干涉龍潭案
還把龍潭案的主管機關都找來開會
“2004年 1月1~9日,陳水扁找了游錫堃、林信義、魏哲和、李界木討論龍潭專案"
判決書說的(他也無權找這些人來討論龍潭案)
然後龍潭案的主管機關通通聽了他的指示變更政策
你知道李界木在陳水扁介入前
他要搞先租後購被打槍了幾次嗎?
七次!!
見不該見的人
開不該開的會
下不該下的指示
種種的違法的越權行事
然後你們這類人現在說
這不在他的法定職權內所以他無罪?
一看就根本是越權行事藉以牟利
實質影響力根本就是陳水扁犯罪的最好說明
好好的去看判決書
不要聽鄭文龍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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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很微妙
當我打臉某人用不實數據說丁守中選舉經費有問題時,被說成台南丁粉
當我說柯文哲被指收入有問題的判決荒謬時,就沒人跳出來說我是柯粉
其實就對與不對而已,沒有黑與粉的差別
不過堅持這個標準還得被罵雙標仔!某些柯粉真的很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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