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已回收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日前賴帥哥又拋出阿扁特赦議題
: 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扁案
: 其實沈伯洋(律師、爾灣分校博士,擅長刑法、白領犯罪)
: 在他的網誌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寫得很清楚
: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 目前三個定讞的案子,龍潭土地案、陳敏薰案、元大案
: 龍潭土地案,這是吳淑珍收的錢,阿扁真的知情嗎?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所以阿扁成為共犯,這邊就先是一個大問號
: 再來貪污罪就是必須要是公務員的職權才能成立,土地不是總統職權
: 所以這邊又是一個大問號
: 最後就是最高法院自創了實質影響說,就這樣判了阿扁11年
: 沈律師講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有去喬 責任次之
: 是你的職權,你有拿錢也去喬 責任最重
: 實質影響說會把後兩項畫上等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
: 就像殺人與打人也劃上等號,這不是胡搞一通嗎?
: 陳敏薰案同樣也是亂七八糟
: 拿錢的一樣是吳淑珍,一樣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然後一樣不管是吳淑珍還是陳水扁,都沒有職權能決定陳敏薰可以去當那個位置
: 結果還是被判8年
: 元大案
: 真的不用在贅述了,總統同樣管不到什麼銀行要跟什麼銀行合併
: 所以一審以法定職權說無罪
: 結果二審又採實質影響說判有罪,三審駁回定讞
: 結論:
: 實質影響說不能取代法定職權說,如上述所言,採用實質影響說會有責任不同卻都被歸為
: 同罪的情況。再來毫無證據證明阿扁知情,但阿扁還是莫名奇妙成為吳淑珍共犯。
: 法律有罪疑唯輕原則,也就是如果沒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需判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 阿扁遭受如此對待,深感同情
跟我之前一篇文章提到 南港展覽館案關鍵在於民進黨自己人"余政憲" 一樣
這邊關鍵證人都沒有提
龍潭關鍵證人是 "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
購地案交到他手上時 認為整地需要大錢 當時也沒有擴地需求 也或許查覺到暗暗金流
總之 游院長擋了下來
而 陳水扁知道此事後 在總統府會議中 特別指示游院長 讓購地案過關
這點 會議紀錄 和 院長都有作證 法官這才有了"實質影響力"這個說法
我不是學法的 但是我認為必須要對這事情有個交代 有人要負責
不然以後每家公司缺錢 都可以進總統府拜託高層買地
法學者認真覺得阿扁沒有權力 就沒有罪責也很好
那 請問你是在指責真有權力的"游錫堃院長 圖利嗎?"
當年游也參選過那麼多職位 你敢在任何一個場合說 阿扁無罪 游院長圖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6.175.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2877313.A.1F4.html
→
03/18 10:50,
6年前
, 1F
03/18 10:50, 1F
→
03/18 10:51,
6年前
, 2F
03/18 10:51, 2F
→
03/18 10:52,
6年前
, 3F
03/18 10:52, 3F
→
03/18 11:09,
6年前
, 4F
03/18 11:09, 4F
→
03/18 11:10,
6年前
, 5F
03/18 11:10, 5F
→
03/18 11:11,
6年前
, 6F
03/18 11:11,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討論
10
31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9 篇):
討論
-5
43
討論
-4
7
討論
0
14
討論
0
6
討論
0
1
討論
4
36
討論
1
2
討論
1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