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包子)時間6年前 (2019/03/18 10:48),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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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日前賴帥哥又拋出阿扁特赦議題 : 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扁案 : 其實沈伯洋(律師、爾灣分校博士,擅長刑法、白領犯罪) : 在他的網誌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寫得很清楚 :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 目前三個定讞的案子,龍潭土地案、陳敏薰案、元大案 : 龍潭土地案,這是吳淑珍收的錢,阿扁真的知情嗎?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所以阿扁成為共犯,這邊就先是一個大問號 : 再來貪污罪就是必須要是公務員的職權才能成立,土地不是總統職權 : 所以這邊又是一個大問號 : 最後就是最高法院自創了實質影響說,就這樣判了阿扁11年 : 沈律師講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有去喬 責任次之 : 是你的職權,你有拿錢也去喬 責任最重 : 實質影響說會把後兩項畫上等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 : 就像殺人與打人也劃上等號,這不是胡搞一通嗎? : 陳敏薰案同樣也是亂七八糟 : 拿錢的一樣是吳淑珍,一樣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 然後一樣不管是吳淑珍還是陳水扁,都沒有職權能決定陳敏薰可以去當那個位置 : 結果還是被判8年 : 元大案 : 真的不用在贅述了,總統同樣管不到什麼銀行要跟什麼銀行合併 : 所以一審以法定職權說無罪 : 結果二審又採實質影響說判有罪,三審駁回定讞 : 結論: : 實質影響說不能取代法定職權說,如上述所言,採用實質影響說會有責任不同卻都被歸為 : 同罪的情況。再來毫無證據證明阿扁知情,但阿扁還是莫名奇妙成為吳淑珍共犯。 : 法律有罪疑唯輕原則,也就是如果沒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需判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 阿扁遭受如此對待,深感同情 跟我之前一篇文章提到 南港展覽館案關鍵在於民進黨自己人"余政憲" 一樣 這邊關鍵證人都沒有提 龍潭關鍵證人是 "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 購地案交到他手上時 認為整地需要大錢 當時也沒有擴地需求 也或許查覺到暗暗金流 總之 游院長擋了下來 而 陳水扁知道此事後 在總統府會議中 特別指示游院長 讓購地案過關 這點 會議紀錄 和 院長都有作證 法官這才有了"實質影響力"這個說法 我不是學法的 但是我認為必須要對這事情有個交代 有人要負責 不然以後每家公司缺錢 都可以進總統府拜託高層買地 法學者認真覺得阿扁沒有權力 就沒有罪責也很好 那 請問你是在指責真有權力的"游錫堃院長 圖利嗎?" 當年游也參選過那麼多職位 你敢在任何一個場合說 阿扁無罪 游院長圖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6.175.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2877313.A.1F4.html

03/18 10:50, 6年前 , 1F
游錫堃一開始其實是否認陳水扁有下指示的
03/18 10:50, 1F

03/18 10:51, 6年前 , 2F
但是那場會議參加的人太多~~他一個人的否認掩蓋不了事實
03/18 10:51, 2F

03/18 10:52, 6年前 , 3F
陳水扁一開始也說謊說沒見過李界木
03/18 10:52, 3F

03/18 11:09, 6年前 , 4F
說是實在的總統的職務到底是甚麼?
03/18 11:09, 4F

03/18 11:10, 6年前 , 5F
在我國總統權力那麼大的情形 如何界定
03/18 11:10, 5F

03/18 11:11, 6年前 , 6F
法學者沒人講這個
03/18 11:1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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