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http://orisinal.com)時間6年前 (2019/03/18 07:3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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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推 DCHC: 沈律師的政治思想錯誤,濫用職權要分成事務官與政務官。 03/18 01:41 : → DCHC: 事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與政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 03/18 01:41 : → DCHC: 兩種行為的影響不同,實質影響說有道德判斷,沈律師應該先 03/18 01:42 : → DCHC: 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03/18 01:42 : → DCHC: 如果沈律師沒說出道德判斷的正確標準,則他的意見有誤。 03/18 01:44 拜託不要來秀下限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21條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本沒區分什麼政務官事務官,只是問題在什麼叫做職務上之行為而已。 在扁案之前 以往的相關判決都是採法定職權說居多,也就是相關法規有規定 是你的職權,你收賄就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是扁案很神奇就採用 實質影響力說,只要法官判斷在你的影響力之下造成的結果,又有收賄事實 就可能成罪。 更神奇的是扁案之後又很少用實質影響力說來判斷成立受賄罪。就刑法的角度 而言,浮動的實質影響力標準根本難以預料,特別是越大的職位,好像什麼情形 都可以套用實質影響力下去說明。法院也知道這種情形,所以近來也傾向限縮 實質影響力的方向去下判決。 你說有沒有道德判斷,當然有道德判斷,但是我們何必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重點是刑法成罪與否應該與道德判斷結果不相關聯吧! 更不用考慮什麼道德判斷 的正確標準,根本沒什麼正確標準,也許過一百年大家的想法又不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41.16.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2865676.A.DD2.html

03/18 08:28, 6年前 , 1F
扁案很明顯有針對性,光這點就該重審,法律還可以針對某
03/18 08:28, 1F

03/18 08:28, 6年前 , 2F
人!?同狀況就可以針對某人變成大水庫沒事
03/18 08:2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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