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扁案大回顧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Orisinal (http://orisinal.com)時間6年前 (2019/03/18 07:3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1人參與討論串2/9 (看更多)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推 DCHC: 沈律師的政治思想錯誤,濫用職權要分成事務官與政務官。 03/18 01:41
: → DCHC: 事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與政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 03/18 01:41
: → DCHC: 兩種行為的影響不同,實質影響說有道德判斷,沈律師應該先 03/18 01:42
: → DCHC: 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03/18 01:42
: → DCHC: 如果沈律師沒說出道德判斷的正確標準,則他的意見有誤。 03/18 01:44
拜託不要來秀下限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121條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本沒區分什麼政務官事務官,只是問題在什麼叫做職務上之行為而已。
在扁案之前 以往的相關判決都是採法定職權說居多,也就是相關法規有規定
是你的職權,你收賄就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是扁案很神奇就採用
實質影響力說,只要法官判斷在你的影響力之下造成的結果,又有收賄事實
就可能成罪。
更神奇的是扁案之後又很少用實質影響力說來判斷成立受賄罪。就刑法的角度
而言,浮動的實質影響力標準根本難以預料,特別是越大的職位,好像什麼情形
都可以套用實質影響力下去說明。法院也知道這種情形,所以近來也傾向限縮
實質影響力的方向去下判決。
你說有沒有道德判斷,當然有道德判斷,但是我們何必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重點是刑法成罪與否應該與道德判斷結果不相關聯吧! 更不用考慮什麼道德判斷
的正確標準,根本沒什麼正確標準,也許過一百年大家的想法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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