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開放被檢舉者前來抗辯
: → hw102050: 覺得都通知了,就乾脆讓當事人抗辯說明,因為檢舉文中 08/31 15:44
: → hw102050: 當下的情境並非板主能知道的, 08/31 15:44
: → hw102050: 也許檢舉文是斷章取義,也許板主對被檢舉人的語氣有了誤 08/31 15:45
: → hw102050: 解,透過說明都能釐清這些東西 08/31 15:45
(可以回文講比較清楚)
你講的問題,都可以透過一件事去瞭解:「板主在判決前去看原文甚至原討論串」。
所以我才說這制度如今已經變成是:
一、板主偷懶卸責
二、鼓勵檢舉斷章取義
而非什麼民主先河之類美好的誇大自吹自捧。
而你講的「語氣有誤解」更是幾乎不會影響到板務的判決,違規就是違規。
像是「我操你媽死全家」這句,就算找林原惠用甜美的聲音講,那還是一句罵人的話。
「斷章取義」更是板主要自己去發現的,不然豈不是鼓勵斷章取義的檢舉?
不然,萬一被檢舉人覺得這檢舉蠢到爆,板主又偷懶沒去看原文,
就這樣逕下判決,這不叫冤罪什麼叫冤罪?
還是說各位板主與前板主的想法是:
「檢舉斷章取義」是被檢舉人自己要去提醒板主的,板主不負查證原文責任。
目前我看起來,你們就是這樣子的想法,板主很忙,沒空看原文。
被檢舉人不在政檢板推文提醒板主去看原文的話,是被檢舉人自己倒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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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oEpstein (220.136.193.34), 09/01/2016 17: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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