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糖退回中聯粗油未通報 石崇良: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
這樣南僑300萬要吞下去當順臣喔
南僑法務是不是直接把部長的話寫在訴願理由就好了
南僑產品自檢沒問題
按照當時的食安法第七條五款規範的是產品
他自己產品OK
但是依照之前新聞衛服部裁罰理由
是以發現中聯有問題沒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而是通知上游
違反通知義務
他不是被依南僑"產品"有危害之虞沒有通報
(但是南僑自檢OK 要說他違反嗎?!!!說他沒有認為自己產品有危害之虞?)
台糖的辯解還比衛服部高明一點
台糖說 我沒有進都退回去了 連我生產的原料都不是它
所以沒有通報義務;
衛服部這理由是直接以"原料"出問題不用回報
那麼南僑自己產品自檢沒問題有什麼通報義務的違反.....
※ 引述《STi2011 (りしれ供さ小)》之銘言:
: 中央社
: 台糖退回中聯粗油未通報 石崇良: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
: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608020175.aspx
: 2026/8/2 19:29(8/2 20:09 更新)
: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2日電)台糖自主檢驗原料,發現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退回後
: 未通報,外界質疑為何不開罰,衛福部長石崇良今天說,原料無強制通報義務,自主檢驗
: 是食安最佳示範,外界喊開罰,不解邏輯何在。
: 中聯「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波及下游業者上千家。台中地院指出,台糖今年
: 5月已通報中聯油脂311號油槽原料油檢驗不合格,外界質疑如果南僑因延遲通報遭台北市
: 府開罰,台糖做法跟南僑一樣,都是只通報中聯,為何高雄未遭罰。
: 石崇良今天晚間出席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40週年慶祝晚會」,會前接受媒體聯訪,被問
: 及台糖5月已發現中聯交付的原料油苯駢芘超標,卻只有退回中聯、未通報主管機關。他
: 說,台糖5月15日驗出超標者為「粗膠原油」,屬於製程原料,而非最終食用油。
: 石崇良說,據食安法訂定的苯駢芘標準,適用對象是最終上市食用油產品,並非製程半成
: 品或原料。台糖依照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制度,對原料訂有自主驗收標準,當
: 時檢驗發現粗油超過自行訂定允收標準,立即退貨,改採購另一批原料。
: 石崇良表示,這與最終食用油上市後所適用的法定檢驗標準不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高
: 雄市衛生局調查後同樣確認,苯駢芘超標檢驗結果是針對「粗膠原油」,而非最終食用油
: ,無強制通報義務,也無違反現行法規。
: 石崇良表示,台糖與南僑事件並不同,南僑取得的是「最終食用油產品」,不是原料,檢
: 驗結果超過苯駢芘法定2.0 ppb標準遲遲未通報,經台北市衛生局調查後,已依法裁罰新
: 台幣300萬元,2案性質不相同。
: 石崇良認為,台糖已落實自主品質管理,各項製程皆有嚴格管控。台糖今年自主檢驗12次
: ,甚至高雄市衛生局抽驗12次、食藥署抽驗8次,共計32次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強調
: 台糖食品安全沒有問題。
: 石崇良說,這批粗油至今一直存放於中聯油脂廠內,並未流入市場。食藥署6月30日接獲
: 通報後,7月1日前往查廠,已將相關原料全數封存並要求停工,民眾無須擔心產品流入市
: 面。
: 石崇良表示,因主管機關積極查核,業者無法僥倖,才能確保食用油安全。若因此反過來
: 追究台糖或高雄市政府責任,「我想這個模式是食安的最佳示範,就不了解邏輯在哪裡。
: 」
: 至於外界建議修法要求業者在原料或半成品驗出異常時就必須通報,石崇良表示,不同製
: 程會有不同風險,應透過HACCP制度,在各重要管制點建立檢驗標準,依風險調整製程,
: 確保最終產品符合規定。
: 另外,針對苯駢芘苦茶油案,有媒體詢問嘉義源春製油廠苦茶油原料,衛福部懷疑為中國
: 進口,廠商反駁還點名部長說的不見得都是對的。石崇良說,初步調查發現,業者提出的
: 文件無法證明原料確實來自在地小農,也無法確認實際供應來源。
: 石崇良進一步說明,經查廠,發現廠內存有大量自中國進口的冷凍苦茶籽,因此目前仍需
: 進一步釐清原料來源,並已請檢調單位協助調查。由於該業者位於嘉義縣,因此由嘉義縣
: 衛生局依法調查,食藥署則提供協助。(編輯:蕭博文)1150802
: 備註
: 石安五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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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2: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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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僑被裁罰的是違反"通報義務"
不是生產者處置義務
而且按照部長"原料說"
每一個食品廠除了自己產品有問題需要通報
買來的東西只要進入加工都是自己產品的原料
有問題不通報OK的
※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2: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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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服部又沒有說它違反製造;
此外是它自己要停止製造
很簡單啊你拿到原料有問題就不能製造
這個才是食安法的本意
所以 按照食安法精神/本意來說
台糖沒有違反停止製造、但是南僑可能有
但是二者均未通報
※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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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到違規的原料生產的東西檢驗合格也不可以啊
這個就是當初食安法修法的目的
否則就是當初蘇清泉說的 檢驗合格就是合格的油啊
不能加的東西你有技術加工到驗不出來也是違法
※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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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有閱讀障礙嗎?
南僑不能拿"原料"再去加工
誰跟你說是指南僑不能停止製造 "原料"
食安法在頂新案後修的目標就是
原料有問題 就不能進入加工 產生食品
※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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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問當初修法的人啊
當時的法條只有"產品" 二字
但是從法院判決與頂新案例的修法史來看
就是你有接觸到問題"產品"的人都要停止生產、通報才符合修法精神
因為你的原料是他人的產品、他人的產品可能是你的原料
產品不是狹義的最終產品才是產品啊....
※ 編輯: kaky (122.121.67.180 臺灣), 08/02/2026 23: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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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以
他們本身都是食品廠商生產食品
這一個案子唯一沒有辦法規範到的只有賣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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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僑驗的也是自己跟中聯買的原料油罐車留樣超標
南僑自己的產品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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