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 引述 《ohfly》 之銘言:
: 標題:[新聞]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
: 時間: Fri Jul 31 06:46:54 2026
:
:
: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
:
: 聯合報/陳恩惠
:
:
: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一起祖厝土地買賣糾紛,法官孫健智認定契約有效駁回原告訴求,卻在
: 判決開頭罕見地寫下「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來」,要原
: 告拿到判決「請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意外成為焦點。
:
: 黎姓地主不滿位於觀音區祖厝的共有土地遭其他共有人變賣,向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
: 存在告訴,主張買賣契約涉及通謀虛偽、違反土地法優先承買權規定、提存程序有瑕疵,
: 甚至指控賣方為履行契約,涉嫌以毀損、侵入住居等方式拆除祖厝,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買
: 賣契約不存在,並禁止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要求撤回提存。
:
: 被告律師抗辯說,雙方買賣交易完全出於真意,價金已依約匯入履約保證專戶,並於2025
: 年7月依法發函通知黎姓地主行使優先承買權,因黎氏未於期限內表示承購,才依法將黎
: 某原有十四分之四所應得的208萬餘元對價辦理提存。至於土地上的老舊磚造建物早已坍
: 塌荒廢,曾發函催告黎氏清理未果,才僱工代為騰空,並無任何非法強拆或通謀虛偽情事
: ,所有處分流程均符合法律規定。
:
: 判決書最受矚目的內容,不是原被告雙方土地買賣爭議,而是法官孫健智的「寫在最前面
: 」直接給當事人建議;內容指出,原告始終認為,被告訂立買賣契約、變更交易條件及辦
: 理提存,都是為了讓自己領不到祖厝補償,但法院認為,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 處分的是土地持分,而非祖厝建物,因此原告依法可受領的是土地持分對價,而非祖厝補
: 償。判決直指,原告為此繳納9萬餘元裁判費,提出數百頁書狀及證據,令人感嘆。
:
: 判決罕見地提醒當事人並指點迷津,提及原告兒子出庭作證時曾說,被告的書面說明沒辦
: 法回答問題,法院也不指望它能解答。因此建議收到判決後,應找「活生生、有血有肉、
: 有執照的律師」詢問,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別人看不出來是AI寫的
: ;既然原告重視祖厝,就更應該用正規方式處理。
:
: 原告則主張,27歲買家以769萬5000元購買涉有糾紛土地,交易條件違反常理,契約內容
: 還出現塗改、買方資料記載不完整等情形,加上拆屋過程衍生刑事案件,因此認為雙方只
: 是藉由買賣掩飾真實法律關係,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 法院審理認為,買家年齡、是否願意承擔交易風險、契約文字塗改或簽章位置等情節,都
: 不足以證明雙方沒有真實買賣意思;即使買方為代持人頭,也不能反證契約屬通謀虛偽,
: 原告對於「通謀虛偽」法律概念已有誤解。
:
: 至於原告主張,拆除祖厝涉及毀損、侵入住居等刑事犯罪,買賣契約因此違反公序良俗;
: 法院指出,即使履約過程涉及刑事責任,也屬履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與買賣契約本身
: 效力無關,不足以認定契約無效。
:
: 法院認定,觀音區這筆土地買賣契約有效,原告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禁止辦理所有權移
: 轉登記及撤回提存等主張均無理由,判決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因為AI是有運行邏輯的
文組則沒有
所以AI
沒辦法跟真的律師一樣
也沒辦法變成黃山料
AI文稿破綻很明顯
沒有文組那種邏輯破碎感
上法院這麼沒誠意
連訴狀都請AI寫
根本就是藐視法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6.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5452969.A.E85.html
推
07/31 07:11,
1天前
, 1F
07/31 07:11, 1F
→
07/31 07:12,
1天前
, 2F
07/31 07:12, 2F
推
07/31 07:13,
1天前
, 3F
07/31 07:13, 3F
→
07/31 07:13,
1天前
, 4F
07/31 07:13, 4F
推
07/31 07:14,
1天前
, 5F
07/31 07:14, 5F
推
07/31 07:14,
1天前
, 6F
07/31 07:14, 6F
→
07/31 07:15,
1天前
, 7F
07/31 07:15, 7F
→
07/31 07:15,
1天前
, 8F
07/31 07:15, 8F
噓
07/31 07:21,
1天前
, 9F
07/31 07:21, 9F
→
07/31 07:23,
1天前
, 10F
07/31 07:23, 10F
→
07/31 07:23,
1天前
, 11F
07/31 07:23, 11F
推
07/31 07:39,
1天前
, 12F
07/31 07:39, 12F
推
07/31 07:42,
1天前
, 13F
07/31 07:42, 13F
推
07/31 07:53,
1天前
, 14F
07/31 07:53, 14F
→
07/31 07:53,
1天前
, 15F
07/31 07:53, 15F
→
07/31 07:53,
1天前
, 16F
07/31 07:53, 16F
→
07/31 07:53,
1天前
, 17F
07/31 07:53, 17F
→
07/31 07:53,
1天前
, 18F
07/31 07:53, 18F
→
07/31 07:53,
1天前
, 19F
07/31 07:53, 19F
→
07/31 07:53,
1天前
, 20F
07/31 07:53, 20F
→
07/31 07:53,
1天前
, 21F
07/31 07:53, 21F
推
07/31 08:12,
1天前
, 22F
07/31 08:12, 22F
推
07/31 10:29,
1天前
, 23F
07/31 10:29, 23F
→
07/31 10:29,
1天前
, 24F
07/31 10:29, 24F
→
07/31 10:30,
1天前
, 25F
07/31 10:30, 25F
推
07/31 11:33,
1天前
, 26F
07/31 11:33,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