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
簡單分享幾個事情,不然很多討論連基礎事實都搞錯很難討論。
1. 試用期在勞基法施行細則原本是有的,後來1997年的時候刪除了。
2. 試用期本身沒有違法,試用期屬於老闆跟員工可以約定的範圍,勞基法就是雙方不能約定違反的。所以不是不能有試用期,而是試用期也要遵守勞基法,包括試用期要有最低工資,試用期不續聘要走勞基法非自願離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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